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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7-02-25 10:35:43 | 文章來源: 教育部陽光高考資訊平臺

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考。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2007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區藝術類考生的高考報名工作。


二、計劃編制

3.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招生來源計劃’),其餘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編制招生來源計劃,根據藝術類專業特點,可分文、理科編制。編制藝術類招生來源計劃的高校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總計劃15%的招生計劃,在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調劑使用。

4.編制招生來源計劃的時間及工作要求應參照藝術類專業考試後生源分佈情況,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來源計劃編制辦法執行。

三、招生簡章

5.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計劃、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招生院校應在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考試機構,下同)提供本校招生簡章。招生院校及省級招辦均應在1月底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簡章。


四、考試

6.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統考’)和招生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考生所報考專業屬省統考專業範圍內的,考生須參加省統考。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應為本地區考生單獨組織或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統考,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和速寫。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應組織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統考。省統考的辦法由省級招辦根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8.省統考應于2月15日前完成並於2月底前將省統考成績及成績分佈情況告知考生本人,同時向合格考生發放合格證書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

9.凡生源所在地省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及民辦高校、獨立學院藝術類本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也可在省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10.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院校下設的二級學院(係)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餘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有特殊情況確需跨省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並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省級招辦指定的考試點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于1月10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負責于2月底前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1.校考應在省級招辦公示省統考合格考生名單後進行,並於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院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院校負責公示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不應超過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的4倍。招生院校須于4月15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12.藝術類專業考試應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有關考務規定執行。專業考試試題須通過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13.評卷工作要做到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查閱。

14.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化課考試)。


五、填報志願

15.獲得省統考合格證(若院校在省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省統考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或校考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志願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考生填報的志願資訊為準。

16.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藝術類專業。


六、錄取

17.高校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18.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佈,錄取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

19. 各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藝術類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20.藝術類本科專業安排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錄取前錄取;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安排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結束後、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錄取。

21.對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于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院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佈的招生簡章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並於7月8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有關省級招辦。

22.對編制藝術類招生來源計劃的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院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院校確定。招生院校必須在各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23.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七、其他

24.藝術類專業省統考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省統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處理。省級招辦負責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5.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有關招生院校須將其違規情況書面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由省級招辦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6.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27.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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