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追討圓明園獸首遇困局 追索幾無希望(圖)

時間:2009-02-25 10:26:24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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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個月前接受採訪時自信地説“把握很大”不同,今天的劉洋判若兩人,話語中透露出更多的無奈、失落與疲憊。

劉洋是“追索圓明園海外流失文物訴訟律師志願團”首席律師。去年年底,法國佳士得拍賣公司宣佈將於今年2月拍賣圓明園“12生肖獸首”中的兔首和鼠首銅像,在我國有關文物管理部門表示反對拍賣但未奏效的情況下,來自北京、浙江、陜西等地的85名律師,準備用法律手段阻止這兩件獸首被拍賣。

“愛新覺羅香港文化研究會的授權委託書,明天應該就能到北京。

儘管在法律上,這個組織作為原告的身份有一點兒牽強,但是有總比沒有好。”劉洋説。

距離2月23日獸首拍賣只剩下18天了,律師團準備何時提起訴訟呢?

“訴訟十有八九要擱置下來了。”劉洋的回答讓記者大吃一驚。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符合法國法律的適格原告未出面

在1月7日律師團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律師團表示,根據相關國際法,此事將在法國進行起訴,律師團將獸首的收藏者皮埃爾·貝傑等人列為被告,以佳士得拍賣公司為第三人,要求拍賣公司停止拍賣,並要求收藏者返還被盜走的圓明園獸首。

於事發百年之後起訴,誰當原告?如何收集證據?訴訟之路是否走得通?訴訟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從一開始便受到了質疑。

“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訴訟結果有合法利益者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劉洋告訴記者,也就是説,圓明園管理處應該是原告的最佳人選。

圓明園管理處的新聞發言人曾對外表示,圓明園一直不主張文物進入拍賣。一是文物拍賣價格虛高,像本次的價格高達2億元,不是一般機構或個人能承受得起的。另一方面,圓明園的歷史文物有著它本身的文化內涵,一旦被當作“賺錢的機器”進入拍賣程式,則文物本身所承載的歷史文化內涵將被淡化。“但是,文物流失海外多年,一些機構在海外進行拍賣,圓明園管理處也無法阻止”。

據了解,圓明園管理處曾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參加律師團召開的新聞發佈會,均“面色嚴肅,不表態”,最後提前離席。在圓明園的官方網站上“圓明園流散文物回歸”的專題裏,內容目前仍然僅限于回購,並未提及追索。

圓明園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從個人角度來講,對於律師團的行動當然支援,“但説實話,畢竟現在文物在私人手上,而文物又不是這個人搶劫的,讓他免費歸還的可能性有多大?”

不過,律師團通過進一步研究發現,法國法律中還規定,法院可以授予某些團體以訴訟資格,使這些團體得以為社會公益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訴訟。

律師團認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追索單位可以成為這項規定中的“團體”,而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則成為了律師們心目中的另兩個合適人選。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明確表示,訴訟的事情他們不會參與。

“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昨天已經明確拒絕充當原告了。”劉洋對記者説。

訴訟時效和善意買受人仍是問題

據了解,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拒絕參加訴訟的理由,依然是訴訟時效和善意買受人問題無法解決。

在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給記者的回復信函中,有這樣一段話: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返還流失文物,法律上存在諸多難點,如適用法律及其時效性和追溯力、國家管轄豁免等;即便進入訴訟程式,是否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援、律師是否熟悉別國訴訟程式等問題。

“其實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找到了解決辦法。”劉洋向記者列舉了4起國際上以訴訟成功追回文物的判例,“這些判例為中國追索獸首的訴訟提供了有利條件”。

據介紹,這些判例首先可以説明,國家財産被侵害的國家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即便是該財産持有人不是原被盜之物的盜賊,仍可作為被告被訴履行返還義務。

其次是時效問題。美國聯邦法院1932年形成的請求拒絕規則,不再以發現物品為準,而是以原告發現了物品,請求返還遭到拒絕的時間為時效計算點。所以即使審理法院認為這起訴訟不能適用《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中的“發現時效”,時效問題也不會妨礙訴訟。

第三是4起判例中,原告均只須證明物品原本屬於你,同時是非你本意流出,不是交換、贈與、買賣出去的即可,這期間的流轉關係是不需要原告證明的。

最後一點是,勝訴的判例均沒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傾向,只是要求被告返還文物,並沒有涉及補償費等問題,所以律師團在制定訴訟策略時不用考慮善意取得的問題了。

雖有原告但高昂訴訟費無著

“最佳的原告都拒絕了邀請,我們只能選擇愛新覺羅香港文化研究會作為原告。”劉洋説,愛新覺羅香港文化研究會表示如果索得獸首,會無條件將文物捐獻給國家。

但是,問題並沒有解決。

劉洋告訴記者,愛新覺羅香港文化研究會雖然願意當原告,但明確表示,由於研究會的成員經濟上都比較拮據,對於追索獸首他們只能出力,訴訟的相關費用無力承擔。

“在法國起訴,以獸首2億元的標底,訴訟費起碼要40萬元,這麼龐大的一筆費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籌集。”劉洋説,就算律師團募集到訴訟費,如果法院審判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這些錢又從何而來?

“律師函已經寄到法國,正準備由聯絡人送達給被告,現在看來沒有這個必要了。”劉洋告訴記者。

本報北京2月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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