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昨日討論香港古跡保育與執法行動,港府表示,過去5年每年巡查次數超過500多次,且未在法定古跡內發現人為破壞及損毀的個案。據悉,一旦有人毀壞古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官方數據顯示,香港現存有101項法定古跡,其中由港府擁有的法定古跡57項,其餘44項為私人與其他機構所有。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表示,過去5年的記錄顯示,香港古物古跡辦事處每年巡查法定古跡超過500次,且未在法定古跡內發現人為破壞及損毀的個案。
就香港私人擁有的法定古跡的保育情況,陳茂波表示,根據《古物及古跡條例》的有關規定,古物事務監督及其以書面授權的任何指定人士,為執行《條例》可于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及視察任何法定古跡。他還強調,古跡辦會每年至少巡查各法定古跡1次,確保法定古跡妥為維修保養。
據悉,港府有關條例並未規定法定古跡的管理人(或業主)須在古跡受損時向其報告。但《古物及古跡條例》第6(1)條訂明,除或有關部門許可外,任何每人平均不得在古跡之上或之內挖掘,進行建築或其他工程,種植或砍伐樹木,或堆積泥土或垃圾;或拆卸、移走、阻塞、污損或干擾古跡。任何人違反該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