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范曾討名譽權索賠500萬 被告:有評論權利

時間:2010-11-04 17:52:52 | 來源:法制晚報

展覽>

  畫家范曾討名譽權索賠500萬

  被告:作為收藏家 有對文藝現象發表評論的權利

  日前,國內著名畫家范曾稱《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等文章的內容侵犯了其名譽權,起訴該文章的作者,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500余萬元。

  被告之一郭慶祥今天回應説,作為一名收藏家,有對文藝現象發表評論的權利。

  畫家范曾起訴稱:2010年5月至6月,郭慶祥以及孫某、謝某先後在《文匯報》發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畫家最終還是要憑作品説話》、《錢,可通神,亦可通筆墨耶》的署名文章,三篇文章主觀武斷,捕風捉影,隨意攀比,不負責任,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原告。

  范曾認為,上海《文匯報》是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報紙,其刊登的三篇文章先後被主流媒體轉載,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地隨意貶損原告名譽,侮辱原告人格,導致自己的社會評價降低,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已構成了對自己名譽權的嚴重侵害,並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

  范曾要求該報登報向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要求被告郭慶祥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要求被告謝某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萬元。

  對於范曾的起訴,被告之一的郭慶祥通過助理作出回應。

  郭慶祥稱,作為一名收藏家應該有對文藝作品和現象發表評論的責任和權利。藝術家、畫家或美術工作者不能把自己的水準誇大,其作品也不能一味迎合市場。這樣,不但不能提高和引導大眾的審美趨向,而且容易誤導和歪曲藝術。對於被起訴文章,郭慶祥認為,批評諸如范曾這類現象,不存在個人名譽攻擊,而是體現了當下一名藝術品收藏者的社會責任和文化擔當。

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105123 京公網安備110108006329號 京網文[2011]0252-085號
Copyright © China Internet Information Center. All

資訊|觀點|視頻|沙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