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年3月21日
前不久,黃以明正式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被告為范迪安,第二被告為蕭長正。《當代藝術》雜誌主編、大連現代美術館學術總監程美信卻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美術界的署名‘潛規則’才是真相所在”。
坐在《法治週末》記者面前,自由撰稿人黃以明提起自己的遭遇,雖然事隔3年之久,卻依然克制不住激憤,本來就不流利的普通話更加磕磕巴巴。
沒有人會將這個坐在有暖氣的屋裏仍然穿著厚衣服、話都説不利索的人與藝術家聯繫起來,更沒有人會想到,這個自稱為“自然之子”的人,就是將大名鼎鼎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推到被告席上的人。
據黃以明的代理律師透露,該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初步定於4月13日開庭。
剽竊還是被剽竊
事情緣起于2000年,黃以明為我國台灣地區當代雕刻藝術家蕭長正的雕塑藝術所寫的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此文發表于2000年第10期的《藝術新聞》上。
據黃以明稱,《藝術新聞》是台灣地區藝術界第一權威雜誌,面向全球發行,而該文章是其歷時將近一年獨立完成的。
事件直接起因于2006年3月在中國美術館舉辦的一次展覽。當年正值“首屆兩岸經貿論壇”開幕,在台灣地區負有盛名的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其個人作品展。
在這次展覽上,“宣傳的核心都是圍繞著‘自然精神’這一學術符號來展開的,展覽的靈魂是作為我思想結晶的‘自然精神’”。黃以明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但是,在這次展覽的宣傳材料上,雖然引用《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中的相關文字,但卻沒有署名,黃以明後來將此稱為“去黃以明化”的開端。
這次展覽的策展人,正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
黃以明向《法治週末》記者展示他公證的一份材料顯示:在2006年2月出版的《中國美術館》雜誌中,“展覽”欄目對蕭長正的展覽作了預告,預告中有一段文字全文摘自黃以明的文章,但沒有任何關於作者或者文章來源的標注。
黃以明還注意到兩個細節。“以前每期的《中國美術館》‘展覽’欄目中刊登的文章都會署名范迪安,但這次,沒有任何作者的資訊。”另一個細節是在范迪安的網站主頁上,其個人簡介中對策展的多次活動均有提及,卻對2006年策劃展覽活動只字未提。
展覽中的文字宣傳僅僅是案件的一個開端。
隨後一次偶然的機會,黃以明發現在中華特産網和全球特産網兩個網站上,登載過一篇名為《〈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1600多字,有1500多字出自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而文章的署名,正是范迪安。
“從不署名到署別人名,就是‘去黃以明’的過程,後面根本就是剽竊。”黃以明決定維權。
黃以明于2009年年底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將起訴范迪安。由於涉及中國美術館館長,此事旋即引起廣泛關注,由一起單純的著作權糾紛升級為文藝界公共事件。
不久,黃以明正式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被告為范迪安,第二被告為蕭長正。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並非在展覽的文字宣傳中不能用到別人的文章,“關鍵是看怎麼用,如果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構成侵權”。但他強調,“無論怎麼用,都應當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如果引用別人的東西不署名或者連標注都沒有,肯定是侵權”。
署名還是被署名
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後第6天,作為該案第一被告的范迪安在“人民網”上公開發表《關於黃以明狀告本人“剽竊”其文章一事的聲明》,認為全球特産網“胡亂編造,盜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但“並非本人所為,並與本人毫無關係”。
在這份將近1500字的聲明中,范迪安稱其在蕭長正作品展時確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此外並未寫過有關蕭長正的文章,更沒有向中華特産網、全球特産網投過任何稿件,且將其得知此事後與黃以明溝通澄清事實的過程一併作了描述。
黃以明一方卻不能接受這樣的説法。黃以明的代理律師、北京律師協會著作權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小鷹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稱:“開脫的話誰都會説,那怎麼不署別人的名,偏偏就是他(范迪安)?”
范迪安的聲明發出之後,輿論遂成三派之勢,一派開始聲討身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剽竊抄襲的不端,司馬南在其微網志(http://t.sina.com.cn)上就説“館長也會抄襲”“自由撰稿人的水準超過館長”;一派強烈質疑黃以明借此事炒作,斥其為無賴,同情范館長無故受誣陷;另一派則站在中間,把整個事件和雙方都評説一遍。
“口水仗沒有意義,到時候看證據説話吧。”葛小鷹在電話那頭對《法治週末》記者説。據他透露,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之後,因此案第二被告蕭長正是台灣地區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涉臺案件,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初步定於4月13日開庭審理。
《法治週末》記者按照全球特産網上提供的聯繫方式致電過去時,居然是空號。中華特産網的工作人員則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網站刊登的文章一般都是轉載,原來怎麼署名他們就怎麼登。但當《法治週末》記者問及網站刊登《〈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的具體情況時,網站工作人員表示因初到網站並不知情,網站負責人也不在。
《法治週末》記者也試圖聯繫身處漩渦中心的范迪安館長了解事情真相,但每次致電中國美術館,工作人員均稱范館長在開會。截至本報發稿之時,也沒有收到中國美術館方面對採訪函的回復。
范迪安在“人民網”聲明的最後,稱黃以明把網站的過錯視為他的過錯,是“‘莫須有’的指控”。
李順德研究員指出,不是不存在被署名的可能,現實中被署名、尤其是名人被別人故意栽贓的情況也不是沒有,但證明文章“被署名”的責任在被告。“文章公開發表了,上面就署了你的名字,別人有理由懷疑你是剽竊抄襲者。”
李順德同時也表示,就此案件情況來看,如果真的存在被署名的情況,范迪安完全可以請求法院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比如查發文IP,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至少在技術上是完全不成問題的”。
是否緣于“潛規則”
原告黃以明言之鑿鑿,被告范迪安館長大呼冤枉甚至不惜高調聲明,加之輿論對雙方的指責,令這一案件真相撲朔迷離。
《當代藝術》雜誌主編、大連現代美術館學術總監程美信卻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美術界的署名‘潛規則’才是真相所在”。
程美信在其博文《范迪安“剽竊案”的羅門生現象》中稱,以范迪安的專業修養和理論功底,其直接剽竊黃以明文章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而“領導官員與學術名家一向只挂名不做事……除了人情世故外,為錢‘授名售名’也是常有的事”。
程美信進一步分析指出,范迪安作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和2006年蕭長正作品展策展人的雙重身份,意味著蕭長正可能正是整個剽竊案的“潛在關鍵人物”。“遵照中國美術界的‘潛規則’,蕭長正是付出實際代價並擁有合法使用‘范迪安’的署名權,至少在他這次擁有策展人的評論文字。”
巧合的是,黃以明也一直向《法治週末》記者強調,整個案件的核心人物是“蕭長正”。據黃以明稱,他與蕭長正私交甚篤,蕭長正曾在其作品集中全文收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並且“蕭長正是惟一擁有我這篇文章全文的人(記者注:《藝術新聞》發表該文時有刪節)”。
據黃以明稱,事發後他一直給蕭長正打電話試圖了解事情真相,但3年未果。
程美信除了對案件真相作了大膽猜測外,還在博文中透露,“身為美術館館長出面給在本館裏做個人展覽的藝術家當策展人,這既不符合學術規範也存在濫用職權的嫌疑”,並進一步指出“范迪安涉及授(售)名的學術不端同時還有‘職權腐敗’的行政責任”。
在博文的最後,程美信説,當事人在剽竊事件中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真正遭到踐踏的卻是社會的制度、公眾的情感、學術的尊嚴、藝術的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