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活動描述
-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中國網實時報道,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中國網實時報道,敬請關注!
2012-03-08 08:35:15
- 中國網:
今天是國際勞動婦女節,中國網向廣大女性網友致以節日的問候和誠摯的祝福!參加會議的代表們已經陸續進場。
2012-03-08 08:50:30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華建敏:
各位代表:今天是“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讓我們以大會主席團的名義,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員、女工作人員,向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向世界各國婦女,致以節日的祝賀!
2012-03-08 08:51:15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華建敏: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全體會議,應出席代表2978人,實際出席2830人,缺席148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今天的全體會議有三項議程。現在進行第一項議程,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同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2012-03-08 08:51:5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説明。
2012-03-08 08:52:37
- 王兆國:
一、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實踐證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16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現了新的情況,有必要在認真梳理代表議案、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對刑事訴訟法予以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012-03-08 08:53:49
- 王兆國: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當前,在懲罰犯罪工作中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和人民群眾法制觀念的增強,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公民權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方面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十分關注。本屆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個代表團提出相關議案81件。司法機關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斷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建議。迫切需要通過完善刑事訴訟程式,進一步保障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保護公民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2012-03-08 08:54:54
- 王兆國:
各方面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十分關注。本屆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個代表團提出相關議案81件。司法機關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斷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建議。迫切需要通過完善刑事訴訟程式,進一步保障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保護公民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2012-03-08 08:59:13
- 王兆國: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嚴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種類和手段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些都對我國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
2012-03-08 09:00:03
- 王兆國:
通過刑事訴訟準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對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適時修改刑事訴訟法,著力保障公共安全,著力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對於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
2012-03-08 09:01:18
- 王兆國: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中央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推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的具體舉措。
2012-03-08 09:02:01
- 王兆國:
二、修正案草案的形成過程
2012-03-08 09:03:17
- 王兆國: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2012-03-08 09:03:52
- 王兆國:
會後,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地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趨成熟。會議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12-03-08 09:04:15
- 王兆國: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法定程式,於今年1月1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進行閱讀討論。代表們總體贊成修正案草案,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12-03-08 09:05:22
- 王兆國:
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完善刑事訴訟程式和相關制度,應當立足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階段性特徵,既要與時俱進,又不超越現階段的實際,不盲目照搬外國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
2012-03-08 09:06:07
- 王兆國:
二是,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2012-03-08 09:06:46
- 王兆國:
三是,堅持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和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加強與各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努力形成共識,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同時,注意發揮法律的引導作用,為刑事訴訟活動提供明確的法律規範。
2012-03-08 09:07:40
- 王兆國:
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各方面總體認為,修正案草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適應新形勢下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著力解決當前司法實踐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
2012-03-08 09:08:01
- 王兆國:
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修正案草案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中,有些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有些還缺乏實踐經驗。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對於這些問題,可以繼續研究探索。
2012-03-08 09:08:21
- 王兆國: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2012-03-08 09:08:45
- 王兆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條,主要內容是:(一)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
2012-03-08 09:08:58
- 王兆國: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在程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考慮到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2012-03-08 09:09:20
- 王兆國:
據此,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2012-03-08 09:10:12
- 王兆國:
(二)關於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於保證案件品質,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
2012-03-08 09:10:53
- 王兆國:
1.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出明確規定。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2012-03-08 09:11:13
- 王兆國:
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式。(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2012-03-08 09:11:41
- 王兆國:
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2012-03-08 09:12:28
- 王兆國:
2.明確證人出庭範圍,加強對證人的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條)
2012-03-08 09:12:56
- 王兆國:
為進一步加強對證人以及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作證面臨危險的,可以請求予以保護。(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
2012-03-08 09:13:36
- 王兆國:
(三)關於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式和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規定。
2012-03-08 09:14:03
- 王兆國:
1.進一步明確逮捕條件和審查批准程式。針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為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掌握逮捕條件,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細化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2012-03-08 09:14:35
- 王兆國:
還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
2012-03-08 09:14:55
- 王兆國: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准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式,以及在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繼續進行審查的程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2012-03-08 09:15:37
- 王兆國:
2.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考慮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比較妥當。
2012-03-08 09:16:13
- 王兆國: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2012-03-08 09:16:37
- 王兆國:
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
2012-03-08 09:17:10
- 王兆國:
3.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2012-03-08 09:17:38
- 王兆國: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2012-03-08 09:18:19
- 王兆國:
(四)關於辯護制度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2012-03-08 09:20:04
- 王兆國:
1.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2012-03-08 09:21:42
- 王兆國:
2.完善律師會見程式。關於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2012-03-08 09:22:19
- 王兆國:
經同有關方面反覆研究認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極少數案件,從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實際情況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2012-03-08 09:23:06
- 王兆國:
關於律師閱卷,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2012-03-08 09:23:39
- 王兆國:
3.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修正案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並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一百零六條)
2012-03-08 09:24:02
- 王兆國:
(五)關於偵查措施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和監督,防止濫用。
2012-03-08 09:24:32
- 王兆國:
1.完善偵查措施。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式,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2012-03-08 09:24:55
- 王兆國:
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條)
2012-03-08 09:25:57
- 王兆國:
2.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為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等行為有權申訴、控告,並規定了相應程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
2012-03-08 09:29:33
- 王兆國:
(六)關於審判程式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式中的重要環節。
2012-03-08 09:31:58
- 王兆國:
1.調整簡易程式適用範圍,完善第一審程式。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為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2012-03-08 09:32:28
- 王兆國:
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式、與量刑有關的程式、中止審理的程式等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2012-03-08 09:33:08
- 王兆國:
2.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012-03-08 09:33:41
- 王兆國:
二是,為避免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2012-03-08 09:34:19
- 王兆國:
三是,為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程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2012-03-08 09:34:43
- 王兆國:
3.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式。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對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作了補充修改。
2012-03-08 09:35:11
- 王兆國:
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2012-03-08 09:35:44
- 王兆國:
4.對死刑復核程式作出具體規定。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品質,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式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2012-03-08 09:36:19
- 王兆國:
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
2012-03-08 09:36:50
- 王兆國:
5.對審判監督程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於確保案件品質,維護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程式,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等內容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
2012-03-08 09:37:50
- 王兆國:
(七)關於執行程式 刑罰執行程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2012-03-08 09:39:13
- 王兆國:
1.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規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和及時收監的程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並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2012-03-08 09:39:34
- 王兆國:
2.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
2012-03-08 09:40:41
- 王兆國:
(八)增加規定特別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有必要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規定特別的程式。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式”,對有關程式作出專門規定。
2012-03-08 09:41:05
- 王兆國:
1.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式作出規定。
2012-03-08 09:41:40
- 王兆國:
其中,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為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六條)
2012-03-08 09:42:18
- 王兆國:
2.設置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式。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為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需要適當擴大和解程式的適用範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式。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
2012-03-08 09:42:43
- 王兆國:
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讀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並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七條)
2012-03-08 09:43:36
- 王兆國:
3.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為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
2012-03-08 09:43:50
- 王兆國: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條)
2012-03-08 09:44:13
- 王兆國:
4.設置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012-03-08 09:45:36
- 王兆國:
為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並對案件的審理程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制醫療的解除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2012-03-08 09:46:03
- 王兆國:
此外,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還對刑事案件證據種類、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監督管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人對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期限,社區矯正執行等規定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
2012-03-08 09:46:24
- 王兆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説明,請審議。
2012-03-08 09:46:48
- 華建敏:
現在進行第二項、第三項議程,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同志作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2012-03-08 09:47:05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 李建國: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2012-03-08 09:47:42
- 李建國: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産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2012-03-08 09:47:58
- 李建國:
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選舉法修改後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進行選舉。做好這次選舉工作,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廣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2-03-08 09:48:13
- 李建國: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需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重新進行分配,以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2012-03-08 09:51:53
- 李建國:
為此,我們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重點就代表名額分配的原則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問題作了深入論證,並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2012-03-08 09:52:25
- 李建國:
在此基礎上,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擬訂了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于2011年12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現就決定(草案)的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2012-03-08 09:52:35
- 李建國:
一、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代表名額
2012-03-08 09:52:55
- 李建國:
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2012-03-08 09:53:06
- 李建國:
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以按人口數分配為主,代表名額中的大多數應根據人口數分配。選舉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根據這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三部分構成:
2012-03-08 09:53:19
- 李建國:
一是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佈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2012-03-08 09:54:06
- 李建國:
二是地區基本名額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一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總計248名。
2012-03-08 09:54:26
- 李建國:
三是其他應選名額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2012-03-08 09:55:32
- 李建國:
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
2012-03-08 09:55:50
- 李建國: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2012-03-08 09:57:14
- 李建國: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2012-03-08 09:59:00
- 李建國:
為保證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各少數民族人口合計佔全國總人口數8.49 %,變化不大。
2012-03-08 09:59:14
- 李建國:
為此,決定(草案)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一屆相同。各少數民族應分配的具體名額數,在本決定(草案)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另行規定。除上述分配給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外,各少數民族還可以在各選舉單位的選舉中,依法按程式被提名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2012-03-08 09:59:35
- 李建國:
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歸僑代表名額為35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2012-03-08 10:00:02
- 李建國:
三、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結構
2012-03-08 10:00:22
- 李建國:
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2012-03-08 10:00:34
- 李建國:
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為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2012-03-08 10:00:49
- 李建國: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各選舉單位在選舉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選舉工作,保證婦女代表的比例高於上屆。
2012-03-08 10:01:17
- 李建國:
四、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間
2012-03-08 10:01:51
- 李建國: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13年1月選出。”
2012-03-08 10:02:03
- 李建國: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選舉單位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把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群眾,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2012-03-08 10:02:17
- 李建國:
決定(草案)經本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對代表名額進行具體分配。
2012-03-08 10:02:47
- 李建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説明,請審議。
2012-03-08 10:03:00
- 李建國: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2012-03-08 10:03:10
- 李建國: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産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分別在香港、澳門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2012-03-08 10:03:30
- 李建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因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香港、澳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12-03-08 10:04:42
- 李建國: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於2011年10月在深圳、珠海分別召開座談會,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2011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這兩個選舉辦法(草案), 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2012-03-08 10:09:22
- 李建國:
現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説明如下:一、關於制定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
2012-03-08 10:09:36
- 李建國:
香港、澳門回歸以來,先後舉行了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根據以往的選舉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12人。香港、澳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時成立選舉會議,由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並選舉産生代表。選舉會議推選主席團,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
2012-03-08 10:09:46
- 李建國: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持下,以往三次選舉嚴格按照全國人大通過的選舉辦法所規定的程式,順利選舉産生了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在港澳社會具有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以往三次選舉辦法所確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式等,已經為港澳社會熟悉和接受。因此,本次制定這兩個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代表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式等總體上不作改動。
2012-03-08 10:10:01
- 李建國:
二、關於選舉會議的構成
2012-03-08 10:10:17
- 李建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2012-03-08 10:10:27
- 李建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組成,于2011年12月選舉産生。香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預計約180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為1234人,人數將增加約45%。
2012-03-08 10:10:52
- 李建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也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
2012-03-08 10:11:27
- 李建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組成,于2011年12月選舉産生。香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預計約180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為1234人,人數將增加約45%。
2012-03-08 10:11:39
- 李建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也成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
2012-03-08 10:12:55
- 李建國:
因此,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2012-03-08 10:13:03
- 李建國:
這裡需要説明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包括了全部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都自然成為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僅包括立法會議員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規定選舉會議的成員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澳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預計約38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共325人,人數將增加約17%。
2012-03-08 10:13:15
- 李建國:
三、關於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
2012-03-08 10:13:31
- 李建國:
香港和澳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而且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這次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仍然需要行政長官參加。
2012-03-08 10:13:47
- 李建國:
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同時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屆時,行政長官仍可被推選為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在選舉人大代表的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2012-03-08 10:14:03
- 李建國:
四、關於選舉的組織工作
2012-03-08 10:14:23
- 李建國: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2012-03-08 10:14:40
- 李建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的主持,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第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産生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派人員赴香港、澳門具體組織選舉工作;第四,對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第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會議主席團宣佈的選舉結果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2012-03-08 10:14:53
- 李建國:
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草案規定:“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的職責主要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佈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2012-03-08 10:16:22
- 李建國:
香港上一屆選舉會議主席團為15人,澳門上一屆選舉會議主席團為9人。鋻於本次香港、澳門選舉會議成員人數有較大增加,為增強主席團成員代表性,草案適當增加了主席團的人數,將香港、澳門這次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分別調整為19人和11人。
2012-03-08 10:16:40
- 李建國:
五、關於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2012-03-08 10:17:01
- 李建國:
選舉會議成員有權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參加投票選舉。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選舉會議成員依法行使權利,草案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2012-03-08 10:17:28
- 李建國:
六、關於選舉程式
2012-03-08 10:19:25
- 李建國: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程式主要包括:1.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2012-03-08 10:19:36
- 李建國:
2.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2012-03-08 10:19:51
- 李建國:
3.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2012-03-08 10:20:01
- 李建國:
4.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2012-03-08 10:20:12
- 李建國:
5.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2012-03-08 10:21:26
- 李建國:
6.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2012-03-08 10:21:42
- 李建國:
7.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2012-03-08 10:21:54
- 李建國:
七、關於代表的辭職和補選
2012-03-08 10:22:46
- 李建國: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2012-03-08 10:23:01
- 李建國: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2012-03-08 10:23:14
- 李建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及以上説明,請審議。
2012-03-08 10:23:37
- 華建敏:
各位代表:今天全體會議的各項議程已經進行完畢。現在休會。
2012-03-08 10:23:49
圖片內容: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主持會議
- 代表在認真聽會
- 代表在聽會
- 代表在認真聽會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 與會代表接受中國網記者採訪
- 身著民族服飾的代表步入會場
- 代表們陸續抵達會場
- 與會代表觀看記者相機中的照片
- 記者們早早到達人民大會堂前
- 記者們很早就到達會場外
- 寒風中工作的安保人員
- 大會堂前執勤的士兵
- 清晨的天安門廣場
視頻地址:
- http://mp4.china.com.cn/flv/olderDatazb/olderDatalh/2012-03-08-2cihuiyi_1331174710.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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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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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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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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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
人民畫報 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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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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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認真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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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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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認真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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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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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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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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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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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代表接受中國網記者採訪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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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著民族服飾的代表步入會場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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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們陸續抵達會場
中國網 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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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代表觀看記者相機中的照片
中國網 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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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們早早到達人民大會堂前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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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們很早就到達會場外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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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風中工作的安保人員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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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堂前執勤的士兵
中國網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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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的天安門廣場
中國網 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