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國新辦就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情況舉行發佈會
活動描述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華清:
女士們、先生們,上午好。歡迎大家出席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今天上午我們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先生,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先生。請他們向大家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們的提問。現在先請熊選國副院長介紹有關情況。
2011-01-11 09:55:34
- 熊選國:
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上午好!很高興出席今天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新聞發佈會,向大家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感謝大家的關注和參與!
保護智慧財産權是尊重創造性勞動和激勵創新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建設法治國家和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建設創新型國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堅定不移地保護智慧財産權。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保護智慧財産權,不斷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産權制度,持續開展智慧財産權保護專項行動,制定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
2011-01-11 09:58:09
- 熊選國:
近年來,中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活動,查處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體性侵權行為。為了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不斷加強刑事司法規範建設,先後發佈了《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影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等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完善了智慧財産權刑事司法保護規範體系,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規範保障。
2011-01-11 09:59:22
- 熊選國:
但必須看到,盜版、制售假冒偽劣産品在一些地區和領域還比較嚴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活動還比較倡狂,並日益呈現出新的變化和特點:網路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樣,組織化、專業化趨勢明顯,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等。對於形形色色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活動,實踐中普遍反映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及時有效的打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過長期深入細緻調研,廣泛聽取國家智慧財産權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011-01-11 10:00:45
- 熊選國:
《意見》共十六條,主要針對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以下主要法律適用問題:一是進一步明確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對犯罪地認定、管轄爭議、並案管轄等作了明確規定;二是明確了在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三是對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和委託鑒定問題作了規定;四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根據自訴人申請依法調取證據問題;五是進一步明確了商標犯罪中“同一種商品”、“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問題,犯罪未遂的認定問題等定罪量刑問題;六是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等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問題,並對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作了規定;七是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處罰問題,如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共犯問題、犯罪競合問題等作了進一步規定。
2011-01-11 10:01:29
- 熊選國:
保護智慧財産權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我們相信,《意見》的發佈實施,對於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産權主導作用,提高中國智慧財産權刑事司法保護水準,推動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深入開展,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意見》的相關情況就通報到這裡,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願意回答大家的提問。
2011-01-11 10:02:05
- 華清:
請記者朋友們提問,提問時報一下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2011-01-11 10:03:27
- 中國日報記者:
在新的《意見》中,關於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作了一個明確的規定。請問,在《刑法》中關於這方面是如何處罰的?另外在資訊網路實施智慧財産權的犯罪行為,具體有什麼特點?謝謝。
2011-01-11 10:04:21
- 熊選國:
網路改變人們的生活,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犯罪也是與網俱進,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手段在不斷的翻新,不再局限于過去有形的載體來實施犯罪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為了有力打擊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明確了這種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2011-01-11 10:06:49
- 熊選國: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儘管前面的解釋明確了對這種行為的定性問題,但是由於網際網路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並存這些特點,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於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
2011-01-11 10:11:27
- 熊選國:
這次《意見》的一個重點,是解決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也就是説,《意見》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註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産權,打擊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2011-01-11 10:12:59
- 法制日報記者:
我想請教公安部領導一個問題。近來公安機關在進行全國打擊智慧財産權的“亮劍”行動,該行動開展以來,我們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果?另外,近年來公安部對於加強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刑事案件打擊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2011-01-11 10:14:19
- 高峰:
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全國開展了為期六個月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專項行動。公安部作為參與單位之一,在全國公安系統也開展了相應的專項打擊行動。我們將警方的打擊行動命名為“亮劍”行動,就是含有對智慧財産權犯罪進行堅決打擊的含義。自從專項行動開展到現在,全國公安機關已經破獲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獲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總金額價值23億人民幣。上面所説的數字都是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這方面説明瞭我們警方在打擊智慧財産權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説明瞭智慧財産權犯罪在當前的條件下還是非常猖獗的,呈現出高發的態勢。因此,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懲治力度,也是我們這次《意見》出臺的背景之一。
2011-01-11 10:15:43
- 高峰:
至於剛才這位女士提到的第二個問題,近年來公安機關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方面,一直秉持這樣一個理念,對於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必須堅決打、狠狠打、深入打、全面打。至於説全面的情況,由於今天時間關係,如果這位女士感興趣,我們可以跟法制日報一起做一個專訪,向你們全面、系統地介紹警方這方面的工作情況。
2011-01-11 10:17:37
- 新華社記者:
請問孫謙副檢察長一個問題。近年來,我國檢察機關查辦了哪些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案件?
2011-01-11 10:19:30
- 孫謙:
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好,非常高興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出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於刑事犯罪案件,當然包括侵犯智慧財産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負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及對刑事訴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的職責。檢察機關這幾年高度地關注和重視懲治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一道,認真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查辦了一批犯罪案件。這幾年,每年逮捕和起訴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3000人左右。同時,對公安機關偵破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和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偵查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對於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於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011-01-11 10:20:11
- 孫謙:
我在這裡向大家通報幾個數字,通過數字來介紹一下檢察機關這幾年在懲治智慧財産權犯罪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方面的情況。2008年、2009年、2010年1—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9162人。在辦案中,注意監督偵查活動的合法性,保證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從2008年到2010年11月,檢察機關對75件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案件提出建議,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因為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要求的一些相關專業知識比較高,檢察機關這幾年特別注意培養專業化業務骨幹來承辦這些案件。謝謝。
2011-01-11 10:24:56
- 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
請問熊院長幾個問題。第一,關於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的處理一直都是國內外媒體和公眾非常關心的問題,首先請您介紹一下近幾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當中,有哪些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第二,關於《意見》第10條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作出這樣新的規定是出於哪些考慮,這個規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規定相比,有什麼區別和特點?第三,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尚未銷售案件的認定,這次規定了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的也是屬於定罪的,以前我們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這次作出規定又是出於一個什麼樣的背景?
2011-01-11 10:27:26
- 熊選國:
第一個問題,我簡要介紹一下人民法院這幾年審理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情況。這些年,全國各級法院認真落實《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産權的主導作用,從刑事審判來講,就是不斷加大對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分子。根據統計,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處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決人數3262人。2010年1—11月份,全國法院共受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1175件,審結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決人數達到了1637人。
2011-01-11 10:29:27
- 熊選國:
另外,我們的統計是按照侵犯智慧財産權罪名統計的判決人數,由於犯罪競合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犯罪是按照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的,這些都沒有在上述統計數據當中。
2011-01-11 10:32:36
- 熊選國:
第二個問題,剛才提到關於《意見》第10條侵犯著作權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在過去的司法解釋也有一般性的規定,這一次根據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當中,有些是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的特點,對於通過資訊網路侵犯著作權犯罪怎麼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刊登廣告,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比過去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了。
2011-01-11 10:36:33
- 熊選國:
第三個問題,《意見》有一個比較新的規定,規定了商標犯罪未遂的問題。這個規定主要考慮到在商標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已經銷售的金額或數量,但是還有相當部分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出去了,但因為沒有帳本,對他的銷售數量往往難以查清。對在倉庫裏沒有銷售出去的産品如何處理,過去不明確。這種情況,儘管沒有銷售出去,但是已經大量的購買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製造註冊商標的標識,是準備銷售的,這種情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對這種行為不依法予以打擊,不利於有效遏制這種犯罪。所以,在《意見》中,我們參照了其他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比如煙草方面的司法解釋,只要是沒有銷售的,查獲倉庫裏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了一定的數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當然,從犯罪構成來講是犯罪未遂,所以對這種沒有銷售或者部分銷售、部分沒有銷售的情況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而且規定對這種情況按照犯罪未遂依法處理。
2011-01-11 10:40:46
-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請問孫謙副檢察長。您剛才介紹了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沒有立案的進行了監督,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有一些案件公安機關申請批捕,但檢察機關卻沒有批准逮捕,這樣會不會影響打擊此類犯罪?第二,請問熊選國副院長,在司法解釋裏面的第2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和調查筆錄,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要依法重新收集和製作”,為什麼這樣規定,而不能像其他證據直接進行認定使用?
2011-01-11 10:45:39
- 孫謙:
我來回答第一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而現實中,確實有一些刑事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包括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這種情況,這方面大約有10%—15%的案件沒有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因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的,根據國家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的,同時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簡單來説,概括三點:一是證據,有些案件由於證據的原因,證據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決定。二是是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即使構成了犯罪,但是不夠判處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問題,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為逮捕是刑事偵查中、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手段。
2011-01-11 10:47:14
- 孫謙:
關於證據問題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問題大家比較容易理解,關於逮捕必要性問題,我想解釋幾句。法律上關於逮捕必要性的規定,是一個對於保障人權和有效地利用國家司法資源一個很有價值的規定。什麼叫必要性?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會發生影響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現逃跑、自殺、毀滅證據、報復陷害舉報人等情形,有這些情形的就屬於逮捕有必要,如果沒有這些情形,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比較輕的措施就能夠預防這些情形,就沒有逮捕的必要。因為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所以我們司法機構一直秉承的是盡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礙偵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檢察機關對於一些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決定,主要是基於剛才我説的一些原因。同時,也説明瞭檢察機關的職責,它應當發揮監督作用,保障無罪的和沒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這也是法律監督的一個功能。記者朋友提出的這樣會不會影響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們認為,準確地適用法律、準確地執法,才是最有力的打擊,既不能放縱犯罪,也不能涉及到無辜。
2011-01-11 10:50:13
- 熊選國:
您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和公安機關偵查直接相關,我建議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高峰副局長來回答。
2011-01-11 10:53:21
- 高峰:
你提出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如果我的回答不專業,請熊選國副院長做更為專業的闡述。
在中國的智慧財産權執法實踐中,我們實行的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並行的體系。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案件,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如何使用、如何對待的問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完全兩種不同的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證據的要求作了更為嚴謹的規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法定性等要素。《意見》關於行政部門收集證據的規定,是充分考慮了偵查辦案的效率和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來設計的一種理念。就是説,刑事訴訟的取證主體必須是法定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大家可以注意到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獲取的客觀性的證據,經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的確認,在具有了排他性以後,確認了它的客觀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進入到刑事訴訟中來。
2011-01-11 10:56:30
- 高峰:
經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事實上意味著取證主體已經進行了轉換。因為對這種客觀性的證據只要進行程式性的審查,認為程式符合規定,就沒有必要再去做重新的調取工作。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或者可以把它稱之為一種主觀證據,在不同的取證情況下,在其面臨不同的責任的情況下,這種主觀證據有可能發生變化。所以,為了能夠更加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案件的事實,同時也兼顧到保護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等主觀證據、言詞證據,必須要由法定的刑事訴訟規定的執法主體來進行取證。
2011-01-11 11:00:24
- 香港文匯報記者:
請問高峰局長,我們了解到近年來,跨國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公安機關是如何應對這個問題的?下一步還將採取哪些新的措施來應對?
2011-01-11 11:02:44
- 高峰:
我想特別説明的一點,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産生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從一開始就是輸入型的犯罪,這不是在我們本土上産生的。大家可以看一下歷史,智慧財産權刑事立法是在近30年內完成的,智慧財産權權利的確認也是在改革開放以後,在中國的這片土地上得以産生、確立和實現。因而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近幾年來才開始增多,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跨國性的犯罪,是外來的、輸入的一種犯罪。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從本質上來説就是一種國際性的犯罪,像毒品犯罪一樣,在不斷的實行犯罪産業的轉移、犯罪資本的獲取。隨著中國經濟改革開放的程度不斷提高,隨著我們對外交往不斷擴大,這類犯罪對我們國家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
2011-01-11 11:03:27
- 高峰:
首先,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作為一種國際性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費市場是全球性的。當然,從目前來看,中國是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地之一,這也是我們深受其害的地方。在中國製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為什麼能夠進入到全球的消費市場,這不僅僅是中國的本土的犯罪團夥和犯罪分子所能達到的,而是在智慧財産權的國際化領域裏面,一直活躍著、活動著,由若干個跨國的職業化的犯罪集團在進行操縱、策劃、實施這一類的跨國犯罪。這種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製造産業的轉移,給我們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消耗了我們的能源、扼殺了本國的創新能力,而真正的本土的犯罪集團獲取到的加工利潤只是微不足道的,絕大多數犯罪所得利益是這些職業化的、國際化的犯罪集團所獲取的。
2011-01-11 11:05:49
- 高峰:
中國公安機關對於現代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有一個比喻,是一個國際化的“經濟毒品”,既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慾望,又扼殺了人類的創新能力,麻醉了人們的思想,模糊了人們的道德,是一種國際化的“經濟毒品”。對這一類犯罪,必須堅持國際執法合作,開展多邊和雙邊的執法合作,來共同應對日益猖獗的國際化“經濟毒品”。
近年來,中國公安機關在開展國際執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件事:一是始終堅持開放務實的執法姿態,應對國際化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活動。我們不否認自己存在的問題,我們更不推卸應該承擔的責任,但是我們同時也呼籲,世界上各個國家的執法部門,攜手共同應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問題。二是開展生動的個案的聯合行動,通過對個案的聯合執法,來探索合作的途徑、合作的形式,同時也來檢驗國際執法合作的效果。2003年以來,中國公安機關和美國聯邦調查局等相關執法部門,連續開展了一系列的個案的聯合行動,這些行動在以往也進行了媒體的報道和宣傳。三是創新打擊理念,倡導國際的多邊和雙邊合作,建立更加緊密、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執法合作模式,共同應對這類犯罪活動的蔓延和發展。
2011-01-11 11:09:10
- 高峰:
我們在打擊理念方面提出了八個字“精確打擊、全程打擊”。所謂精確打擊,就是依靠情報、依靠合作,對犯罪集團、犯罪活動實施“穩、準、狠”的打擊。所謂全程打擊,就是針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已經成為産業化犯罪的特點,從生産的原材料的提供、生産、儲存、貿易、資金支付、消費等環節實行跨國的、跨區域的全程打擊。我們要做的工作還很多,以後還會向媒體朋友們通報更多的在這方面開展工作的情況。
2011-01-11 11:11:39
- 中國新聞社記者:
請熊院長或者孫檢察長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注意到有些案件已經構成了侵犯智慧財産權罪,但是為什麼司法機關經常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審判?
2011-01-11 11:13:09
- 熊選國:
你提的問題,剛才我在前面回答時已經提到過。有些是侵犯著作權犯罪,但是在起訴、審判的時候是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審判的,這種情況的産生主要是兩個原因:一是侵犯著作權罪有一個構成要件,就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過去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時候,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據收集起來有些難度。二是侵犯著作權犯罪和非法經營罪,在手段、行為的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競合的地方,所以怎麼理解有不同的認識。這一次的《意見》從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第一個方面,對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據標準問題、怎麼認定問題,和過去相比作了一些新的規定。解決了如何認定未經著作人許可、收集證據的問題。第二個方面,《意見》第12條第二款,明確了“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依照侵犯著作權罪進行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2011-01-11 11:14:09
- 熊選國:
這樣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保持了司法解釋規定的連續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對這個問題就有明確規定。這個解釋的第11條明確規定,非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侵權複製品等四種特定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條第3款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規定,“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進行處罰”。這次《意見》的規定,是以前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重申。
2011-01-11 11:18:21
- 熊選國:
二是法律適用的原則。侵犯著作權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説,也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因為這種危害更主要的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害。從法律規定來看,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應該是一個一般或者特殊的關係,依照刑法規定適用特別法律規定,也就是説,按照侵犯著作權罪來定罪處罰。
三是有利於實現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對智慧財産權刑事保護,並不是説刑罰判得越重就越好,而是根據犯罪的本質特徵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使侵犯著作權這種犯罪得到及時地追究,給予公正地處罰,這樣才有利於發揮刑法的引導功能和威懾的作用。
2011-01-11 11:23:09
- 熊選國:
在這裡我還要説明一點,根據《意見》和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非法經營兩者的關係,是按照侵犯著作權罪來進行處罰。同時,在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過程中,可能還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對於這種情況,還是要根據刑法的規定,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來進行處罰。
2011-01-11 11:26:41
- 華清:
今天的發佈會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2011-01-11 1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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