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全國人大就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的法律舉行新聞發佈會
活動描述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4月29日(星期四)下午16時在人民大會堂北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法工委、國家保密局有關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保密局有關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2010-04-29 16:01:21
- 中國網:
國家保密局副局長杜永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張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新聞局局長闞珂已在主席臺就座。
2010-04-29 16:01:44
- 闞珂:
各位記者朋友:下午好!歡迎大家來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
2010-04-29 16:02:20
- 闞珂:
為期3天半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剛剛閉幕。下面,我就這次會議通過的有關議案,發佈幾條資訊: 1.這次會議以144票贊成、3票反對、3票棄權,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這次會議以128票贊成、6票反對、15票棄權,還有1人未按表決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3.這次會議以149票贊成、1票棄權,通過了《關於批准〈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的決定》; 4.這次會議以150票贊成,通過了《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這次會議還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2010-04-29 16:04:11
- 闞珂: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就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和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回答記者的提問。
2010-04-29 16:06:01
- 闞珂: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女士,她主要負責回答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的立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先生,他主要回答有關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立法問題;國家保密局副局長杜永勝先生,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張勇先生,他們兩人主要回答有關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貫徹實施方面的問題。
2010-04-29 16:08:02
- 闞珂:
下面請記者提問。
2010-04-29 16:08:20
- 新京報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是關於國家賠償法的,想問一下武增主任。第一,國家賠償法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經過四次審議才通過,請您介紹一下修改的重大意義。第二,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拘留,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經過偵查和甄別以後,沒有違法行為釋放了,不會給予國家賠償。請問在實踐中,怎樣平衡在公民的權利保障和偵查部門的偵查權行使這兩方面的關係。也有學者建議,是否可以給這種情形下的當事人一定的補償,您如何看待這種觀點?謝謝。
2010-04-29 16:08:27
- 武增:
謝謝你的提問。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下午好。我就剛才新京報記者提出的問題給大家作一下介紹。國家賠償法是根據我國憲法制定的,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部法律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大批國家賠償案件。總的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10-04-29 16:09:16
- 武增:
應該説,國家賠償法是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當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在行政訴訟法出臺之後,結束了民不告官這樣一個傳統之後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當中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部法律。
2010-04-29 16:12:41
- 武增:
在十幾年的過程中,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同時,伴隨著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對這部法律、對國家賠償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在國家賠償法實施的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修改的意見,比較強烈的,比如在賠償程式中有一個確認程式,普遍認為這個程式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另外,賠償經費不能到位,賠償項目難以適應變化的社會情況。另外,關於刑事賠償的範圍,各方面在實施過程中有一些爭議,尤其是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刑事賠償範圍如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銜接。這樣一些問題都陸續提出來,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2010-04-29 16:12:46
- 武增:
2005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門就開始著手對這部法律進行調研,聽取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在歷年“兩會”當中提出的議案、提案、建議和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梳理。同時到十余個省份進行調研,也充分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應該説,這部法律在起草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的精神。這部法律經過了四審才通過,今天完成了立法過程。
2010-04-29 16:14:07
- 武增:
在這部法的立法過程中,考慮到這部法專業性很強,我們總的指導思想是切實貫徹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0-04-29 16:14:18
- 武增:
在具體的工作中,我們始終把握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徵,分清國家賠償出現的一些問題,是體制、機制的問題,還是工作執行中的問題。同時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對法律實施中比較突出、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通過這次修改,賠償的範圍更加明確,賠償的程式、賠償的標準更加科學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強。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2010-04-29 16:14:35
- 武增:
關於《新京報》記者提出的刑事拘留的問題,是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當中涉及刑事賠償範圍的問題。大家注意到,在這次修改的時候,我們對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賠償都做出了修改。對於刑事拘留,我們在提交這次四審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一個“違法歸責”的原則。也就是説,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採取拘留措施,但是超期拘留的,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予以賠償。對於逮捕,如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之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都要賠償。對刑事賠償範圍做這樣的修改,一方面能夠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能夠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2010-04-29 16:16:31
- 武增:
這兩方面如何能夠做到平衡?關於刑事拘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對刑事拘留的條件和採取刑事拘留的期限都做了規定。因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且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一個比較大的區別,它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而逮捕是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能採取的一個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條件,比逮捕的條件明顯較低。而且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需要一些時間進行偵查,收集證據來進行甄別。現在國家賠償法規定,在法定的期限之內,沒有超期羈押、超期拘留的,不屬於賠償的範圍。但是在實施執行這條規定的時候,也有嚴格的條件。如果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實施拘留的,比如刑訴法第61條規定了七項刑事拘留的條件,違反了這個規定錯誤拘留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2010-04-29 16:17:28
- 武增:
另外,拘留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非常清楚的。對一般的刑事案件,三天之內要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七天。只有是結夥、多次、流竄作案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到三十天。不符合這種情況採取拘留措施的,也是屬於違法的情形。
2010-04-29 16:20:48
- 武增:
偵查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採取拘留措施,沒有超過期限,但是如果在羈押期間,被關押的人受到了嚴重的人身損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賠償法也規定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賠償程式的規定,公民對於偵查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他認為是違法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尋求救濟。從目前刑事拘留的有關規定來説,可以平衡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保障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關係。
2010-04-29 16:21:04
-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我有一個問題想問杜局長,這次保密法的修訂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請問為什麼要修訂保密法,請問這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麼?謝謝。
2010-04-29 16:22:43
- 杜永勝:
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特別是資訊化建設快速推進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發展,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一是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和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涉密載體由紙介質形式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風險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對現代通信和網際網路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複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三是資訊公開與資訊安全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衝突,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竊密、泄密違法行為日益複雜多樣,現行保密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原則,不能適應保密工作的需要。
2010-04-29 16:24:48
- 杜永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做好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近年來,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加強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確要求。中央保密委員會精心部署,狠抓落實,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斷推進保密工作理論和制度創新。實踐中的創新成果,也需要通過修改保密法來加以提升和體現。
2010-04-29 16:24:55
- 杜永勝:
保密法修訂的主要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總結吸收近年來保密工作理論和實踐成果,借鑒國外保密法制建設的有益經驗,針對新形勢下保密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著力完善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機制,縮小國家秘密範圍;著力健全涉密載體、涉密活動、涉密人員等管理制度,實現對國家秘密的統一嚴格管理;著力規範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準;著力強化法律責任,解決泄密案件查處難的問題。
2010-04-29 16:25:08
- 檢察日報記者:
第一個問題,想問武主任。國家賠償法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次作了哪些相對重大的修改。第二個問題,想請杜局長回答。保密法實施以後,對現存的涉密文件是否要進行清理?謝謝。
2010-04-29 16:26:59
- 武增:
謝謝您的提問。這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雖然我們採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但是從目前來看,修改決定一共27條,修改的內容比較多、比較豐富。
在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的過程中,有幾大亮點。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式方面,在這個領域的問題上,應該是濃墨重彩。如果公民申請國家賠償,連國家賠償的程式都進入不了的話,難以談到對他權利的保障。關於完善賠償程式方面,我介紹幾個相對來説比較重大的修改。
2010-04-29 16:29:24
- 武增:
一是對於確認程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原來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申請國家賠償,首先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中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確認的話,申請人只能向上一級國家機關進行申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情況,對於賠償請求拖延不辦,有的乾脆不進行確認,有的是部分確認、部分不確認,這樣就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在這次修改過程中,使得賠償請求的渠道更加暢通,作了一個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2010-04-29 16:31:00
- 武增:
二是對賠償程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式進行了完善。我舉一個例子,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的時候,必須要加蓋一個行政機關的印章,還要註明收訖的日期,這樣使得賠償期限的起點非常明確,可以杜絕賠償義務機關任意拖延賠償期限的情況。另外,我們還規定,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還可以進行協商。此外,在賠償程式中,我們還建立了一個糾錯機制。剛才我們提到,在暢通賠償請求的時候,對確認程式做了修改,這樣就會有大量賠償案件進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程式。有一些意見認為,應當對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進行監督。所以,現在規定了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賠償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賠償案件提出意見,要求重新審查。
2010-04-29 16:33:57
- 武增: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後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2010-04-29 16:36:00
- 武增: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在民事賠償中,我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定,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0-04-29 16:37:29
- 武增:
第四,對於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我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的費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賠償經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後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近年來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這次修改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支付的環節,這次也規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過這樣一系列修改,回應了在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關於國家賠償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2010-04-29 16:39:17
- 杜永勝:
我來回答第二個問題。新法實施以後,原有的定密是否要清理,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這次保密法修改過程中,對於定密程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部法律在10月1日實施以後,負責定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照保密法修訂案的規定,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以及解除進行一次清理。這項工作什麼時候開始?如何開始?我們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進行進一步研究和部署。
2010-04-29 16:41:30
- 路透社記者:
我有問題想請問杜永勝局長。您剛才提到保密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安全,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措施可以保護個人或中國民眾的安全。比如不該保密的保密了,或者有沒有一些措施,比如給律師看一下,法院有沒有保密的措施。謝謝
2010-04-29 16:43:03
- 杜永勝:
我已經連續回答了兩個問題了,這個問題請法規政策司的張司長來回答。
2010-04-29 16:44:48
- 張勇:
這次保密法修訂的主要目標就是要依法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它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保障公民資訊自由(或者叫做資訊知情權),這應該屬於其他法律規定的內容。比如,資訊公開方面的法律,現在有國務院資訊公開條例。但是在保密法當中,也特別注重保障公民的資訊知情權。比如,在總則當中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在保密法其他章節中,也對資訊公開的相關法律做了很好的規定。
2010-04-29 16:45:22
- 路透社記者:
如果我因為保密問題被關起來了,我的律師能不能看到這些保密規定,他能不能維護我?
2010-04-29 16:50:06
- 張勇:
這屬於律師在代理案件當中能否知曉案情的問題。律師為當事人、為嫌疑人做辯護,他當然有權查閱相關的案卷。如果這個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應當按照訴訟法有關規定,經過批准是可以查閱的。同時,按照律師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也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2010-04-29 16:50:16
- 大公報記者:
關於國家賠償法提兩個問題。第一,新的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應當取得賠償”。我們知道有一些陳情者來到北京,地京的駐京辦設了一些類似“黑監獄”的地方,把陳情者非法拘留在這些地方,這些人被非法拘留會不會得到國家賠償?第二,我看到政府賠償的情形,有一個情形是違法徵收和徵用財産也是要賠償的。我想現在非法拆遷非常流行,也非常多,而且都是地方政府在做,在沒有取得合法拆遷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非法徵收和徵用財産,強制拆遷。按照這個法律的規定,該不該賠償?謝謝。
2010-04-29 16:55:59
- 武增: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行政賠償當中,只要屬於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産權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在具體的案件當中,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公正,需要在具體案件當中具體判斷,要由司法機關來判斷。
2010-04-29 16:56:11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我有兩個關於保密法的問題。第一,先問一下孫主任,這次修訂保密法對保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了怎樣的規定?第二,想請教杜局長,這次保密法的修訂除了特殊規定以外,其他的國家秘密最高的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請問國際上通行的保密年限是多長時間?這是不是意味著隨著修訂後的保密法的實施,1970年以前的國家秘密文件就自行解密了?謝謝。
2010-04-29 16:56:21
- 孫鎮平:
謝謝提問。涉及到保密行政管理機關職權問題,這個問題應該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回答更具有權威性,這個問題請他來回答。為了公平起見,我可以回答第二個問題。
2010-04-29 16:56:31
- 杜永勝:
我先講保密行政管理職能的問題。這次新修訂的保密法對於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這次新修訂的保密法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大體規定了這樣一些內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組織開展保密檢查、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技術防護、泄密案件查處、定密監督、保密審查、泄密事件處分監督,還有保密規章的制定許可權。
應該説,這些職責的明確和規範,對於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是必須的。我也相信,我們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這些職責的時候,會自覺地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也能夠按照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2010-04-29 16:58:46
- 杜永勝:
這次法律中還特別增加了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為,將依法給予處分,觸犯法律的,將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國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我非常歡迎各位媒體對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予以監督。謝謝。
2010-04-29 16:58:57
- 孫鎮平: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與國家秘密的密級緊密相關。一般來講,密級越高,保密期限越長。國家秘密的密級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與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聯度越高,密級定的就越高。我們國家現在規定的保密期限是30年、20年、10年,特殊情況也有長期的。這個規定是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由原先的行政法規、規章上升成為現行的法律條款。早在1990年,國家保密局就頒布實施了國家秘密保護期限的規定,從那時開始,這個保密期限對於維護我們國家秘密安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2010-04-29 17:02:05
- 孫鎮平:
縱觀世界各國關於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我們國家的規定是比較適度的。比如俄羅斯聯邦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法國保密條例規定了秘密級的不超過30年,機密級、絕密級不超過60年。當然,也有低於30年的國家規定。總的來看,我國現行的規定是比較適合的。現行的條款規定了30年、20年、10年,僅僅規定的是一個國家秘密密級的上限,在上限以下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的性質、特點和工作需要來進行確定。在這次修訂保密法相關條款的過程中,已經規定得非常清楚了。
2010-04-29 17:02:12
- 孫鎮平:
確定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以後,為了防止一定終身、不解密,也是為了促進資訊公開,在相關條款當也規定,“保密期限屆滿的,應當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範圍內的,如果保密期限範圍因為調整變化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當然,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延長保密期限。
剛才這位記者提到保密期限另有規定,這個另有規定指的是除了原則性的保密期限以外,也有個別保密期限為長期的,還有提前解密、延長保密期限。還有的是,在重大決策或者工作過程中應當保密,或者在一些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公開的情況。所以,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從正式公佈、公開之日起視為解密。這就是所謂的例外情況,當然,再講得細一點,國家秘密具體範圍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情況。
2010-04-29 17:10:20
- 孫鎮平:
剛才説到80年以前涉密檔案的問題,我們國家關於涉密檔案有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機關檔案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如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話,立檔單位應該進行解密,應該由檔案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解密。當然,這個解密不意味著公開。作為公民,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申請獲得這些資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也是予以保護的。
2010-04-29 17:10:26
- 香港無線電視記者:
國家保密法規定,如果涉及國家秘密的話,網際網路經營商和服務商要配合當局進行調查,我想請問這個配合當局調查的程度是怎麼樣?如果用戶在網路上發佈了自己的一些文章發給人家,是沒有公開的,如果一旦懷疑他涉密,用什麼樣的證據之下才可以去調查他?如果查了以後他沒有涉密,但是卻拿了人家隱私權和文章內容,因為公民有言論自由、寫文章的權利。謝謝。
2010-04-29 17:10:29
- 孫鎮平:
按照憲法的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是毫無疑問的。你剛才講到保密法第28條涉及到網路運營商和服務商有配合的義務,這個問題我看不是一個問題,這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除了運營商、服務商之外,還涉及到通過網路發佈相關資訊的個人、組織他們的一些責任。按照現行保密法的規定,第28條規定,作為運營商、服務商,一方面要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配合檢查、調查。另一方面,運營商、服務商發現網路上有利用網路發佈涉及洩露國家秘密資訊,應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報告後應根據有關機關的要求進行刪除。
這個規定不是説是新創造的、新想出來的,在這之前,我們國家的電信條例中對服務商、運作商的義務已經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網路運營商有不得洩露國家秘密的禁止性規定。
2010-04-29 17:10:48
- 孫鎮平:
另外,你剛才講到公民利用網路平臺發佈一些資訊,如何進行檢查,會不會涉及到公民的隱私、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電信條例中也作出了規定,也就是説通過公共資訊平臺發佈的有關資訊,應當由公民個人負責。我們在調研過程中也了解到,現在海量的資訊由網路平臺來發佈,電信運營商、服務商不可能對海量的數據進行審查。按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僅僅是對明顯的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資訊才有發現、報告的責任。另外,按照我國憲法第53條的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當負有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第54條也作出了規定,公民應當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中也作出了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謝謝。
2010-04-29 17:12:55
- 光明日報、光明網記者:
我有一個關於國家賠償法的問題,這次修改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責任或者不作為的情況造成的損失也應當進行賠償,但是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進行規定,我想請問這是為什麼?謝謝。
2010-04-29 17:15:28
- 武增:
謝謝你的提問。正如你所説的,關於行政機關不作為要納入國家賠償法,我們在修改過程中,也聽到了這個意見。現在國家賠償法第3條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沒有出現“不作為不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這個字眼,但是並不是説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於賠償範圍。你可以看一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五項,就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這裡面就可以包括不作為構成違法的情形,可以適用這一條款。為什麼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行政不作為在實踐中情況非常複雜,首先是要行政機關有作為的義務,並且可以行使職權,這是行政機關作為的一個前提。行政機關不作為有一些限定的條件,在法律中規定比較困難,所以在條文中沒有明確表述。對於具體案件,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已經構成了違法,那麼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過程中,以前我們也看到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案例。謝謝。
2010-04-29 17:15:39
- 彭博新聞社:
規定在網路上不能傳遞國家的秘密,我想問一下,對保護隱私的一些技術有什麼樣的影響?
2010-04-29 17:23:28
- 杜永勝:
國家秘密資訊在沒有採取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在公共網路上傳輸,這是一個普遍性的規定。全世界各國都是這樣規定的。這和你剛才談到的技術和其他的問題沒有關係。
2010-04-29 17:27:05
- 南方都市報記者:
第13條明確了一些定密的政府部門,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什麼沒有明確?謝謝。
2010-04-29 17:28:38
- 孫鎮平: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有關規定,如果我答的不太確切的話,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志進行補充。第13條是新增加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同時是為了促進資訊公開。我們在調研過程中了解到,現在定密過多、過濫,主要原因是未對定密主體及定密程式進行劃分。我們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調研,調研的情況與現在的規定非常吻合,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比較科學。
作為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國家機關,他們産生的秘密、機密事項是比較多的,作為縣一級、鄉一級機關也産生國家秘密,但是相對來説比較少。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要求相互呼應,這兩級政府聯繫得比較密切,相關資訊與普通群眾的切身利益有關,沒有規定賦予他們一定的定密權,主要是考慮到這些資訊能夠促進普通群眾的生産、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
2010-04-29 17:32:59
- 孫鎮平:
剛才講到了,為什麼在這裡留了一個尾巴,為什麼賦予公安、國安相應的權利?公安、國家安全這兩個機關在履行職責上與其他的部門不一樣,其工作性質比較特殊,該款規定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特殊授權,這樣的規定並不必然帶來定密過多過濫的問題。為了保證定密的準確性,定密要依據保密範圍、經過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接受定密監督等。這些機關在行使保密法授予的特殊定密許可權的同時,也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2010-04-29 17:33:17
- 法制晚報社記者:
第一個問題,想請教武主任,現在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一些物質方面的賠償,那麼出現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肯定也與精神方面有關,尤其是佘祥林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這方面有沒有明確的標準?第二,請問杜局長,現實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本來是公民應該知道的事情,但是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數官員説成是國家機密不予公開,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民來説應該怎麼樣?
2010-04-29 17:37:51
- 武增: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現在在新通過的國家賠償法第35條作出了明確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具體的標準,哪一些構成造成嚴重後果,現在賠償法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主要是由於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産損失不一樣,它不是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在認定的時候比較困難,現實情況也非常複雜,對於賠償的標準,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在認定和標準兩方面都是很難在法律中作出抽象、統一的規定。所以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認定和賠償標準方面,我們想比較適宜在具體案件中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當的時候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適時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關於侵犯人身自由,除了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賠償以外,它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
2010-04-29 17:38:02
- 張勇:
關於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剛才我已經作了介紹。對於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如果個別單位以保密為藉口拒絕讓公民查閱,我個人認為是不妥當的,而且這也不符合這次保密法的立法精神。應該怎麼辦?我個人建議,可以通過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渠道去申請解決。
2010-04-29 17:38:49
- 孫鎮平:
我做一點補充。涉及到剛才記者的提問,這講的是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在資訊條例中,對公開的方式、公開的程式、公開的保障以及救濟途徑,都有明確規定。因此公民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時候,如果要求沒有得到滿足,那麼他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也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必須明確指出的是,資訊公開條例中講得很清楚,行政機關在進行政府資訊公開的時候,必須要進行保密審查。也就是説,公開的資訊不得涉及到國家秘密,以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010-04-29 17:43:22
- 孫鎮平:
除了資訊公開條例以外,現行的法律涉及資訊公開的有關條款有七十多條,比如按照監督法的規定,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形要依法公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等職權時,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執法情況沒有公開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別規定了復議和訴訟的救濟方式。應當説,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
2010-04-29 17:43:28
- 闞珂:
今天記者會的時間已到,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就到這裡。謝謝各位記者,謝謝出席的嘉賓。
2010-04-29 17: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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