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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新辦就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情況舉行發佈會

   國新辦定於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實錄 圖片實錄 返回直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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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新辦就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情況舉行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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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新辦定於定於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郭衛民: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佈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先生、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先生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先生,今天出席發佈會,向大家介紹這一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的提問。

    2009-12-15 09:48:18

  • 熊選國:

    各位女士、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高檢孫謙副檢察長的委託,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一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2009-12-15 09:50:10

  • 熊選國:

    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卡産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産業化的程度。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産。2007年以來美國因個人房屋不良貸款引發的“次貸危機”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機”,以及近幾年有的國家和地區陸續出現的因信用卡不良貸款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風險管理關係到全社會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的安全穩定,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09-12-15 09:53:27

  • 熊選國: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還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防範和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了專門司法解釋,為打擊相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2009-12-15 09:53:54

  • 熊選國: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

    2009-12-15 09:54:05

  • 熊選國: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2009-12-15 09:54:29

  • 熊選國: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9-12-15 09:55:20

  • 熊選國:

    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

    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解釋》旨在加大對相關信用卡犯罪的打擊力度,為我國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釋》明確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於統一司法認定標準,規範執法行為。《解釋》的公佈施行,將對打擊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信用卡犯罪活動,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産生積極的影響。

    我的介紹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2009-12-15 09:55:49

  • 郭衛民:

    感謝熊院長的介紹。下面進入提問階段,提問的時候,請大家報一下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2009-12-15 09:57:23

  • 中國日報記者:

    請問孫檢察長,我們看到這個《解釋》中“惡意透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怎樣區分持卡人的“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還有怎麼樣把握嚴格執法和維護持卡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2009-12-15 09:57:50

  • 孫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這裡我就剛才記者提出的問題作四點回答: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009-12-15 09:58:40

  • 孫謙: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2009-12-15 10:02:07

  • 孫謙: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我的回答完了,謝謝。

    2009-12-15 10:05:38

  • 香港文匯報記者:

    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提給央行的李先生,關於央行在預防和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司法解釋出臺後,央行將採取哪些措施進行風險管理,加大打擊力度?第二個問題提給高法的熊先生,有媒體近日報道稱,黃光裕案將於12月15日開庭審理,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宣判的話,黃光裕將被判何種刑罰?

    2009-12-15 10:08:13

  • 熊選國:

    我們今天是信用卡司法解釋的新聞發佈會,如果我們想了解個案的具體情況,還是到法院或者檢察院有關部門去具體了解。所以,今天在這個會上不再具體回應你的這個問題。

    2009-12-15 10:08:47

  • 李東榮: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信用卡套現行為,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緊密配合預防和打擊信用卡套現,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二是加強部門之間的監管合作;三是加強技術手段建設。

    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是加強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的規範管理。2006年,我們和銀監會共同發佈了《關於防範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裏,對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出了一系列規範管理的要求。今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公安部、工商總局四家單位又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這個通知裏,我們從發卡、受理、使用、交易、清算這幾個環節,全面系統地提出了風險控制的要求。比如説,我們強調要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在發卡環節,禁止發卡行銷機構將業務外包,禁止單位代辦信用卡,從發卡這個環節堵塞漏洞。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可以採取鎖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單環節,要求收單機構加強對特約商戶的準入和實名制管理,同時要求收單機構要加強對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和監控,從收單環節堵塞漏洞。

    2009-12-15 10:09:35

  • 李東榮:

    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構建聯合防控機制,我們跟工商總局配合,加大對不法廣告資訊的清理,防止一些不真實的資訊擾亂群眾使用信用卡。此外,我們加強和公安部門的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在去年我們開展了專項打擊活動,破獲了一大批與信用卡套現有關的犯罪案件,也抓獲了一些嫌疑人。為了使打擊活動長期有效,今年我們和公安部又專門成立了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使這項工作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2009-12-15 10:15:18

  • 李東榮:

    加強技術手段建設,針對當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手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而且出現集團化、專業化、規模化的情形,人民銀行要求銀聯、各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加強技術手段建設,從交易排查、協查處理、技術偵測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培訓,提高我們偵測、防範風險的能力。

    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一個很好的契機,我們準備利用這個契機,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大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活動。

    一是針對銀行卡市場開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進行全面排查,針對其中的隱患和不規範的地方,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關部門配合,開展一次對廣告資訊的清理和查處行動,主要是對目前的平面媒體和網路媒體上的有關信用卡方面的廣告進行清理,對其中發現的不法資訊和不法廣告要進行查處。

    三是和公安部門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一次專項打擊行動,這次行動計劃為期10個月。

    四是利用這次司法解釋出臺的契機,開展一次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讓社會各界了解銀行卡,正確地使用銀行卡,避免不當使用銀行卡所帶來的損失。

    我的彙報完了。

    2009-12-15 10:17:36

  • 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熊選國副院長,目前我們銀行卡犯罪往往與網際網路和手機密切聯繫,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是如何應對這類犯罪的?謝謝!

    2009-12-15 10:21:56

  • 熊選國: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們在《解釋》制定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産業的發展與資訊技術的進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斷拓寬,信用卡詐騙活動的犯罪手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從傳統的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變為在銷售點終端機具、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資訊。

    以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屬於以無磁交易方式實施的信用卡詐騙。這種犯罪行為,進行交易時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性更大。

    2009-12-15 10:24:12

  • 熊選國:

    考慮到這種犯罪手段的新變化,司法解釋從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應或應對。第一,《解釋》第五條有關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釋,把通過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行為,作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一種情形。所以,如果利用網際網路或者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這種行為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解釋》第三條在解釋關於“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的時候,對於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進行處罰。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針對無磁交易的情況,也是針對使用網際網路、電話來進行違法交易的情況來進行規定。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規定,《解釋》比較好地解決了利用新技術實施信用卡有關犯罪方面的應對問題。

    2009-12-15 10:24:50

  • 北京電視臺財經頻道《天下財經》記者:

    請問中國銀聯的劉廷煥先生,作為中國銀行卡的組織,中國銀聯在加強風險管理、維持持卡人用卡安全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謝謝!

    2009-12-15 10:30:51

  • 劉廷煥:

    你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剛才“兩高”和人民銀行的領導都作了很好的解釋,我在這裡作一點補充。大家知道,中國銀聯是一個卡組織,它在特約商戶、發卡行和持卡人中間起著重要的紐帶和橋梁作用。銀行卡的安全和保護持卡人權益,始終是我們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關注的重點。

    2009-12-15 10:31:12

  • 劉廷煥:

    中國銀聯和商業銀行一道採取了很多措施,具體可概括為24個字,即:“規則約束、抓住源頭、宣傳培訓、技術監控、資訊共用、快速處置”。

    首先,規則約束,中國銀聯聯合各主要商業銀行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實施一系列風險管理規則,從發卡、受理、終端機具的管理、賬戶資訊保護等各個環節加強管理。

    其次,抓住源頭,中國銀聯積極提示成員機構從發卡的審批、商戶的入網等源頭上規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從而減少漏洞,實現有效的風險控制。同時提示和引導各方有序競爭、規範發展,共同培育一個健康發展的銀行卡市場,實現各方的共贏。

    2009-12-15 10:32:19

  • 劉廷煥:

    第三,宣傳培訓。中國銀聯近年來持續聯合各商業銀行開展“放心用卡、安全支付”宣傳活動,幫助廣大的持卡人、特約商戶加強風險防範意識,掌握基本防範技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時,中國銀聯定期聯合商業銀行面向特約商戶開展安全受理、偽卡識別等知識培訓。

    第四,技術監控。中國銀聯自主開發了一系列風險管理與服務支援系統,借助強大的資訊技術手段,協助各商業銀行監控、識別各類銀行卡風險事件,幫助商業銀行及時降低、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資訊共用。充分發揮銀行卡組織的資訊資源優勢,依託各類風險資訊採集共用平臺,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行業風險報告、風險提示等資訊服務,幫助商業銀行及時掌握持卡人和商戶的風險狀況。

    第六,快速處置。近年來,中國銀聯聯合境內外警方、成員機構建立了分佈廣泛的風險聯繫人網路和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現風險事件,各方聯動,快速調查處理,並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盡可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點。

    我的回答完畢。

    2009-12-15 10:36:30

  • 南方都市報記者:

    請問劉先生,目前我們信用卡製作工藝技術水準怎麼樣,信用卡被複製的可能性大概有多大?我們有無辦法從技術上可以防範這種風險?第二個問題請問孫謙副檢察長,重慶法院法官烏小青在看守所裏自殺了,最高檢有無派人去調查,調查的結果如何?前兩天昆明好象有一個嫌疑人在羈押場所自殺了,請問,在發生自殺事件以後,在監管場所的這些監控設備究竟有沒有起到作用,有無人員涉及到失職瀆職行為?

    2009-12-15 10:40:23

  • 劉廷煥:

    從銀聯的組織架構上講,我們在組織架構上是比較完善的,我們內部專門有業務管理部,還有風險管理部,我們風險管理部的總經理彭桂林今天也到現場了。設立這兩個部門,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培訓、提示、監控各類風險,從而最大限度地防範信用卡案件的發生。我這裡有個數字,2009年,中國銀聯向各成員銀行發出十幾萬個疑似套現案例的風險提示。

    在組織保障上還有另外一個特點,就是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除了我們成員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部門,還取得了社會上的其他專業機構的幫助,組成了風險管理委員會。這個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就是不斷地、隨時地研究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案例,優化銀行卡的風險管理規則。這方面我們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僅2009年,中國銀聯協助商業銀行一共確認了近三萬個套現案例,套現金額達數十億元,關閉了800多家有嚴重套現商戶的POS機。

    從技術層面講,我們有功能比較強大的數據中心,就是在上海浦東的金融數據中心,在那裏佔地有300多畝。為了加強風險防範,我們正在研究建立第二代風險管理的技術、系統。這個數據中心的處理能力和防範手段,可以和VISA、萬事達相媲美。

    2009-12-15 10:44:49

  • 孫謙:

    你這個問題本來與這次新聞發佈會沒有直接關係,但是既然你這麼關心這方面的問題,我作個簡單的回應。

    重慶一個法官在看守所自殺,檢察機關介入了。具體的報告我沒看到,我想説點情況,對你這個問題作個回應。在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發生自殺等事件,監管部門肯定是有責任的,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國家監管下,國家有權力偵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時也有義務保障他們的安全。因此自殺和非正常死亡,監管部門都有責任。大家可能也從各種媒體看到這一兩年來發生在監管場所的一些事件,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

    保護、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利,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在這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對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改造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在今年雲南的“躲貓貓”事件之後,從春天開始,我們與公安部一起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進行了一次徹底的執法檢查。這幾年以來,每年都有幾十個監管場所的警察被追究瀆職的刑事責任。但實事求是地説,無論是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活動,還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都還有一個需要不斷完善和加強的問題,通過檢查,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們將不斷地改進和完善。謝謝!

    2009-12-15 10:51:50

  • 第一財經電視記者:

    有兩個問題想請問央行的李助理。第一個問題,我們看到最近的數據,就是三季度的信用卡數據,發卡量較上年同期有較大回落,但是信用卡壞賬卻是持續上升,不知道目前的信用卡這種壞賬的現狀對金融體系衝擊有多大?是否在可控的範圍之內?第二個問題,昨天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用差別化的金融政策來調控房地産市場,不知道目前央行是否有考慮,這個差別化會體現在什麼方面,具體政策什麼時候會出臺?

    2009-12-15 10:56:00

  • 李東榮:

    關於最近反映的一些信用卡壞賬率的上升,的確,從最近的情況來看,今天我們介紹銀行卡領域裏的情況,確實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償款率或者延滯率的上升,這是一個事實。但是從出現這種風險和發生真正的損失不是等同的,還沒有真正造成損失,未償款半年到期了,到期之後,持卡人有可能半年後的某一天會還,有可能會還得多一點,有可能還得少一點。所以有風險但不等於有壞賬損失。第二個方面,從我們國家目前銀行卡的管理來看,我們整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還是比較健全完善的,發生風險的部分跟我們整個信用卡交易比較起來比例是非常小的,不會對銀行的正常經營和銀行卡健康發展造成威脅。但是我們很重視這個問題,所以在我們發佈的支付資訊報告裏面,我們把這個問題點出來,希望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注。不論是持卡人還是管理者,還是經營機構,都要重視風險防範問題,我們不要等著問題出了再説,那就晚了。但是我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你,對我們金融體系有關銀行卡風險的問題,我們將會控制得很好。

    關於你剛才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昨天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差別化的問題,我也是剛剛聽到你説的,所以這個情況我還不是很了解,我建議你會後和我們新聞處聯繫一下,讓他們就你這個問題解答一下。

    2009-12-15 10:56:50

  • 郭衛民: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2009-12-15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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