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訂草案新聞發佈會
活動描述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將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進行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于吉和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已在主席團就座。
2008-10-28 16:03:26
- 闞珂:
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剛剛閉幕,這次會議以150票贊成,4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以150票贊成,4票棄權,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便於社會及時了解這兩部法律的內容,今天我們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這兩部法律的內容,就與這兩部法律有關的問題回答記者的提問。
2008-10-28 16:03:41
- 闞珂: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女士。她負責回答有關企業國有資産法立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企業國有資産法、消防法的立法問題。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消防法貫徹實施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消防法立法問題。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于吉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企業國有資産法貫徹實施的問題。為了給記者更多提問的時間和機會,下面就請記者提問。
2008-10-28 16:04:16
- 新華社記者:
我想就企業國有資産法問兩方面的問題。第一,這部法的起草背景有哪些?在起草過程中有哪些主要的經歷。第二,有關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因為我們都知道,這部法律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産的流失。我們想知道,近兩年來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怎麼樣?有沒有相關的統計?比如國資委採取了怎樣的措施?謝謝。
2008-10-28 16:04:37
- 安建]:
概括地説,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計劃經濟時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過下達指令性計劃的辦法來管理、運用國有資産的做法,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的需要,必然要求我們抓緊研究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將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成功的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主要措施、辦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規定把國有資産管理好、運用好、保護好,把國有資産權益實現好、維護好。
2008-10-28 16:05:09
- 安建:
二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是堅持改革方向,保證改革順利進行迫切需要。我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都取得了明顯成效,國有經濟的總體實力進一步增強,在國民經濟中繼續發揮著主導作用。但與此同時,在有些地方、有些國有企業,也出現了將國有資産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産權益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産流失,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和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要求制定專門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實維護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促進國有經濟鞏固和發展的呼聲更高,近年來,每年都有許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儘快制定國有資産法的議案、建議。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抓緊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
2008-10-28 16:05:37
- 安建:
三是貫徹執行物權法,要求我們抓緊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物權法堅持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原則,並對國有財産的範圍、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加強對國有財産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要求同時抓緊制定國有資産法,以落實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有資産權益;在物權法出臺後,這一要求更加迫切。儘快制定企業國有資産法已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公佈施行,對於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促進國有經濟的不斷壯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8-10-28 16:06:14
- 于吉:
剛才這位女記者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想把過程説一下。在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前,由於國有資産監管法規不健全,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不到位,再加上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原因,確實存在著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也比較嚴重。比如説轉讓國有産權不公開、不透明、不競價,少數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侵吞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改制過程中,有的企業沒有進行國有資産評估,低估賤賣國有資産,有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規投資、違規貸款,擅自用企業國有資産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等。這是在國資委成立之前的現象,這些現象確實比較突出。
2008-10-28 16:06:29
- 于吉:
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2003年3月設立了國資委。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依法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特別是針對國有資産流失問題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項措施,以《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出臺了21個規章、115個規範文件,對國有企業改製程序、國有産權轉讓進場交易、國有資産損失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項措施,開展了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産權轉讓的監督檢查。第三項措施,加強國有産權交易的規範和監管。第四項措施,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進一步健全了監督機制。通過這一系列措施,在這些年國有資産發展非常快,增長也非常快。
2008-10-28 16:06:55
- 于吉: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法是維護國有資産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國務院國資委李榮融主任對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産法非常重視,專門做了重要指示,並作出了具體部署。通過貫徹企業國有資産法,國有資産流失等這樣一些問題可能會越來越少。在這個過程中要做三項工作:第一,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好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宣傳工作。第二,繼續參與企業國有資産法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清理,依法完善國有資産監管的各項規章制度。第三,進一步依法加強國有資産監管,特別是根據企業國有資産法關於防範國有資産流失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産評估、産權轉讓等各項工作。
2008-10-28 16:11:54
- 新京報記者:
關於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問題。在草案一次審議的時候這個法叫“國有資産法”,後來審議就變為了“企業國有資産法”,能不能解釋一下為什麼作這樣一個改動?為什麼不能制定一個適用於所有國有資産的國資法?立法機關對於行政事業性的國資的立法有沒有什麼考慮?謝謝。
2008-10-28 16:14:34
- 安建:
你問了三個問題,我合併在一起回答。我先回答前面兩個問題。在草案起草初期,確實是曾考慮過制定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産法。但反覆研究認為,國有資産範圍很廣。有一種劃分方法將國有資産大體分為三類:一是經營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二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産;三是資源性國有資産,即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産。這三類國有資産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這是從立法可行性上看。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産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先制定一部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即企業國有資産的法律。
2008-10-28 16:14:59
- 安建:
在草案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既然已將本法適用範圍明確為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産,即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為使本法名稱與其適用範圍相吻合,建議對草案規定的本法名稱也作相應修改。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等部門研究,考慮到企業國有資産的概念已廣泛使用,建議將本法名稱定為“企業國有資産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這個意見,將本法名稱最終確定為“企業國有資産法”。
2008-10-28 16:15:40
- 安建:
需要説明的是,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作為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産和動産。
2008-10-28 16:16:04
- 安建:
另外,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的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産的行政法規,有的有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産進行立法。
2008-10-28 16:16:55
-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有兩個問題,請問吳曉靈行長,這次金融投資也列入了企業國資法,但是它只是放在附則中,而沒有作相關的具體規定。以後在這塊如何協調金融國資和國資的管理?以後金融國資單方面禁止的規章制度是否會出臺?第二個問題,請問于局長,我問過一些企業,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有兩點。一個是第12條,制定參與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以前是審批,不用參與制定和制定,現在裏面明確説是“參與制定和制定”,這是不是與以前有不同的差異?二是在第六章第59條中規定,“屬於國有資産轉讓收入應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那是不是説企業的資産轉讓都要上交到國有資産經營預算裏面呢?謝謝。
2008-10-28 16:18:26
- 吳曉靈 :
謝謝你的提問。本法所調整的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就是國有資産管的是權益,説得通俗點就是管的是資本。對於資本來説,無論是金融資本還是産業資本,它的運作和管理應該説原則是相同的。對於企業的治理結構來説,無論是實業企業還是金融企業,它的治理結構也應該是一樣的。因而對於金融企業來説,它在資産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現在的企業國有資産法。但是由於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出於這樣的原因,國家會對金融企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因而就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共性是由這一部法律來調整的。謝謝
2008-10-28 16:21:04
- 于吉:
我簡單談談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請安主任回答。
制定章程是股東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四類企業,第一類是國有獨資企業,第二類是國有獨資公司,第三類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第四類是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前兩類企業的出資人代表是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國資委及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對於獨資企業,股東是有制定章程的權利。而對於控股、參股公司只能是參與制定。制定章程過程中,他們依法根據其股權行使表決權。所以説是“制定或參與制定”,因為這四類企業的層次是不一樣的。
2008-10-28 16:21:57
- 安建:
我補充一點。剛才你説企業反映説是過去國資委不負責制定企業章程,這個話不準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來制定,可以由它制定,也可以由國有獨資公司自己制定,以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總體上講,制定章程是屬於股東的權利,現在政府授權國有資産管理機構履行股東的職責。剛才説了,控股公司是參與制定。第三個問題也由我回答。你説的第二個問題,不涉及把企業的財産上交給財政分配。企業國有資産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一章中講得很清楚,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只是國家作為出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預算。但是企業賺的錢要給股東分紅,國家作為出資人,紅利國家要拿走一部分,這一部分錢要進政府預算。
2008-10-28 16:24:25
- 香港文匯報記者:
問一下財經委發言人,近期有媒體報道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朱志剛同志被雙軌審查的報道,請您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2008-10-28 16:27:28
- 闞珂: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朱志剛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本人提出辭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的職務。剛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經表決通過,決定接受他辭去上述職務的請求。有關具體情況待調查結果出來後大家就會清楚了。
2008-10-28 16:28:51
- 中國青年報記者:
關於消防法的問題。大家知道消防安全責任問題是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一個話題。以後的消防法對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哪些具體的規定?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將採取哪些監管方面的措施,使這部法律得到貫徹落實?謝謝。
2008-10-28 16:29:21
- 李世雄:
首先,我借此機會代表全國消防部隊,對我們記者朋友們長期以來對消防工作、消防部隊的建設所給予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表示衷心感謝。剛才您提了兩個問題,一是新修訂的消防法關於消防責任的問題。二是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們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所以消防工作的社會責任是多元化的,每一個責任的主體責任是有限的。這一次新修訂的消防法在總則第二條就明確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即“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並且在總則中強調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路。整個消防法修訂的各章都體現了總則中的原則要求。具體來説,消防法對消防安全責任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大家在總則中也都看到,我們國家的消防工作是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負責。總的概括為一句話,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體的內容很多,比如消防規劃中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裝備,乃至消防力量建設等等,這些都是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消防規劃涉及到的內容。
2008-10-28 16:31:47
- 李世雄:
第二個方面,部門依法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在新修訂的消防法中主要體現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講的是具有行政審批和執法職能的部門,它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法律中給予了明確規定。第二層,是涉及到政府的有關部門自己有系統有行業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在部署自己系統、行業工作的同時,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之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保證自己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
第三方面,主要講到了單位全面負責。在這裡和大家解釋一下,火災發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單位,當然還有家庭。單位著不著火,起決定作用的是單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門。單位著不著火,關鍵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所以這次新修訂的消防法,第16、17條等條款,對單位消防安全主體的責任作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2008-10-28 16:35:25
- 李世雄:
第四方面,公民積極參與。公民也是兩個方面,首先他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公民組成了單位和家庭,不論是單位還是家庭,公民必須要做好自己身邊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公民還有一個職責,就是要監督自己周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要給予制止,要給予檢舉揭發,以共同維護好消防安全工作。這是新修訂的消防法在安全責任方面所作的規定。
2008-10-28 16:42:31
- 李世雄:
如何落實,這個題目很大。就這部法來説,如何貫徹落實這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公安部也正在研究採取具體的措施。從公安部門來講主要有三點:
第一,我們必須要通過政府大力推動全社會學習好本法、貫徹落實好本法,從單位到公民,只有大家學好、掌握好、貫徹落實好這部法,消防工作才能真正的落到實處,保障我們國家消防工作的發展。
2008-10-28 16:42:47
- 李世雄:
第二,消防法是原則的規定,在落實的時候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這個措施包括國務院的條例,包括地方的法規規定,包括部門規章制度的建立等等,這一系列都是貫徹落實消防法下一步所要做的事情。同時,社會各行各業、各個單位在貫徹落實消防法的時候,要結合本單位自身的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
第三,作為公安消防部門來説,要提高我們監管的水準,要嚴格執法,要認真貫徹熱情服務的原則,保障消防法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順利。
2008-10-28 16:46:12
- 法制日報記者:
也是關於消防法的問題。我們注意到,修訂後的消防法對現行的消防法規定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制度作了比較大的修改,把現行的“所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都要經過公安消防機構事先審核”,改為“只是大型的、人員密集型場所等特殊的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需經公安消防工作事先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事後抽查。”我想問的是,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這樣的修改會不會削弱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設計的監管?
謝謝。
2008-10-28 16:46:21
- 郎勝: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現行消防法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這一規定,對於保證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品質,切實加強對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發揮了重大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近些年來建設工程的數量大量增加,建設工程的建築難度和技術性要求也越來越高,現有的體制已不能適應建設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我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不斷完善,建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方面的隊伍不斷壯大,人員、技術和設備力量也不斷增強。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制度進行改革。
2008-10-28 16:46:43
- 郎勝:
根據修訂後的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這次通過的消防法已經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品質負責,公安消防機構主要承擔依法監管的職責。但對於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設工程,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對這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仍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審核比較妥當。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公安消防機關不再事先對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而是由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抽查。這樣規定符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工程設計單位的責任主體意識,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品質。謝謝。
2008-10-28 16:49:23
- 香港商業電臺記者:
請教一下,企業國有資産法對於最近金融風暴的出現,很多國有企業,或者是國有企業有參股的海外股市的問題,參與了國際金融的風險。不知道新的法律對參股的企業,比如管理層、投資方面如果有失誤的話,那麼對管理層會不會有什麼處罰?另外,財政對現在國有企業,對産品風險的評估是不是有所規定?謝謝。
2008-10-28 16:50:28
- 吳曉靈:
作為一個國有企業,它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各方面的經營風險,應該説這些風險是要由企業自身內部的規章制度和治理結構來調整的。而這部法的貫徹執行會加強對國有資産出資人委派的股東代表的監督,要他在企業的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方面盡責盡力。如果出資人的代表在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話,應該按照法規追究他相應的責任。對於這部法律,我個人認為不需要在法律中針對這樣的企業風險控制問題作出規定。
第二個問題,確實有很多的企業在國際業務活動中,以及日常的經營過程中,都會做涉及外匯的衍生産品而受到了國際金融問題的影響,國資委等對自己所管的企業都作出了要求,要企業對自己的風險控股作出評估。大家也從報紙上看到了,金融監管當局也要求各個金融機構報自己外匯資産的結構,對風險進行評估。
謝謝。
2008-10-28 16:50:58
- 華夏時報記者:
剛才于局長説了國有産權在交易過程中,國資委一直在制定很多措施。據我了解,上一步,國資委在重慶召開了國有交易交易試點協調會,上海、北京、天津、重慶四個交易試點機構共同出臺了九個實施細則和四個辦法,這些實施細則和辦法的不斷出臺,是不是代表著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我想分析一下新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産法下一步會如何調整。
2008-10-28 16:52:55
- 于吉:
我理解,國有資産轉讓的重要原則就是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這些年,剛才已經講到,以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章,還有規範文件,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國有企業資産轉讓的規定,一個中心目的就是要進場競價,防止私底下交易。通過進場競價來發現價格,通過競爭來實現價值在市場上的確認。
2008-10-28 16:55:58
-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
談到國有資産的管理與規範,現在有一些輿論,特別是網上的輿論,很多都是企業高管的年薪有多少,能否達到透明化、規範化的問題,這次法律有沒有考慮?
2008-10-28 17:03:14
- 安建:
你説的國家出資企業高管的薪酬問題,社會對此很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的時候也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曾經考慮在國有資産法裏面對如何確定企業高管人員的年薪作一點比較具體的規定,但是經過反覆研究,考慮到這個問題確實比較複雜,確定企業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企業的經營規模、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的經營業績、企業所在地區、行業的平均職工水準等等,這一系列的因素很複雜。這部法重在保護國有資産的權益,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涉及企業高管年薪的問題現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目前,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制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暫行辦法,對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應當綜合考慮的相關因素和計算辦法作了具體規定,應當按此執行,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2008-10-28 17:03:35
- 道瓊斯通訊社記者:
有兩個問題。第一,新的企業國有資産法,是否因為金融業的國有資産將統一由國資委負責監管,還是另外安排財政部或央行監管?第二,這部法律是否會針對國投公司或者下屬的中央監管?
2008-10-28 17:03:55
- 吳曉靈:
這部法律規定,作為國有資産的出資人代表不僅限于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大家看法律條文第11條,第1款説的主要是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第2款講“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國有資産法出臺之後,金融企業的管理要遵守這部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出資人的職責,這並不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出資人代表都是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
2008-10-28 17:04:13
- 闞珂: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2008-10-28 17:08:06
圖片內容:
- 新聞發佈會現場
- 中國網做好直播準備工作
- 發佈會現場記者陸續到達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主持發佈會
-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
-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
-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于吉
- 新華社記者提問
- 新京報記者提問
-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提問
- 新聞發佈會現場
- 發佈會主席臺
- 眾多與會記者
- 最後一位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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