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國新辦就《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舉行新聞發佈會
活動描述
- 2006年7月3日下午3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進行網上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華清:
今天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先生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和大家進行交流,並回答各位的問題。特別説明一下,今天的吹風會媒體可以報道,現在請汪永清做一個簡要的介紹。
2006-07-03 14:54:33 - 汪永清: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下午好!
很高興有機會在這裡同大家見面,就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交流。借此機會,我代表國務院法制辦對新聞界朋友們關心、報道這部法律草案表示感謝,並歡迎大家在這部法律頒布以後繼續給予關注。
作為草案的一名起草者,我想借這個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這個草案的背景和主要的內容。
2006-07-03 14:55:37 - 汪永清:
大家知道,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造成了巨大損失。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危機意識,明確政府、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提高政府依法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是當前中國法制建設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2006-07-03 14:57:22 - 汪永清:
為了解決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存在的應對責任主體不夠明確,應急響應機制不夠統一、靈敏、協調,資訊發佈不夠及時、準確、透明,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制度、機制不夠完善、措施不夠得力等突出問題,草案對應急管理體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內容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突發事件資訊發佈和透明度問題是草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包括新聞界朋友們高度關注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媒體已經作了大量的報道。可能是因為我們解釋不夠,與朋友們溝通不夠,我對朋友們最近幾天來發佈的一些稿子,做了認真的研讀,可能由於我們工作做得不夠,有一些報道對草案的規定解讀得不夠準確,甚至還有一些誤解。所以,今天有這個機會,再給各位朋友們,把草案條文的本意再作一個溝通,以更好地宣傳、報道這個草案。
2006-07-03 14:59:46 - 汪永清:
草案第45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時態發展的資訊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起草工作中,我們規定這兩個條款,主要有三點考慮:
2006-07-03 15:02:44 - 汪永清:
一,政府統一、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資訊,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眾全面、準確了解突發事件資訊,增強危機意識,協助和監督政府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的重要環節。我們經反覆研究認為,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資訊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資訊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關鍵是要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促使政府及時準確發佈資訊,為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資訊做好服務、提供方便。
2006-07-03 15:03:39 - 汪永清:
針對實踐當中有的政府不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資訊,甚至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資訊的問題,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及時公佈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宣佈進入預警期後要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資訊;應急處置階段要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我想在這裡特別強調的是,政府違反了這些規定,剛才我念的規定,當然,不僅限于這些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我想請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注意,我們在法律當中,很少規定這麼具體的法律責任的,這裡直接規定要撤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樣一些行為的政府工作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政府及時向社會包括新聞媒體提供統一、準時、準確的突發事件的資訊,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成為一個真正的責任政府、透明的政府。
2006-07-03 15:04:46 - 汪永清: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我們傳遞的資訊不夠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了虛假的資訊,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草案在確保政府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資訊,併為新聞媒體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規定了對突發事件資訊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前提是政府要真實、準確、及時地發佈資訊。要在為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務的前提下,對有關的報道進行管理,我們考慮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個客觀要求。本意是為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發沒有根據的資訊或者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眾,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2006-07-03 15:08:43 - 汪永清:
我想,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報道突發事件資訊,既是新聞媒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基本的新聞職業道德。至於草案規定對個別不負責任的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不實資訊、報道虛假情況給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請朋友們注意,這個規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不是像有些媒體説的,媒體今後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處罰,也不像一些媒體説的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不是這樣的,是必須情節嚴重,或者有嚴重後果才有處罰。因此,這個規定不僅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而且有利於提高有關資訊報道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使新聞媒體都能夠成為負責任的媒體。
2006-07-03 15:10:19 - 汪永清:
三,我國現行一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某一些種類的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報道已經作了規定。比如,《防震減災法》第16條規定,地震的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佈。任何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於短期地震預報或者臨震預報的意見,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20條規定,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及時準確發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32條規定,新聞單位應當根據抗震減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資訊,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我們説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頒布的規定,因此,新聞媒體不得違反諸如我上面所説的一些規定,擅自去發佈突發事件的資訊。
2006-07-03 15:12:17 - 汪永清:
在這裡,我想補充一點。據我們了解,對突發事件資訊報道的管理問題,國外一些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澳大利亞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就明確規定,政府有履行應對突發事件職責所必需的一切權力,包括對新聞媒體報道進行管理的權力。英國剛剛公佈的《國內緊急情況法》,也授權政府制定緊急法規,規定其認為出於預防、控制或者緩解突發事件所必需的任何條款。為了處置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法國、俄羅斯、土耳其等國家有關的法律授權政府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對媒體的報道採取限制等措施。
上面是我對這個問題所作的一些簡要的背景介紹。接下來我願意回答各位記者提出的問題。
2006-07-03 15:14:43 - 華清:
謝謝汪主任做的簡要介紹。下面是答問題的階段,大家有什麼問題可以提問。
2006-07-03 15:18:55 - 香港《大公報》記者:
我國為什麼現在要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2006-07-03 15:19:36 - 汪永清:
在這個時候制定這樣一部法律,主要是有三點考慮:第一,我想各位記者朋友都了解,這些年我們國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得比較多,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實際上人民群眾在這個問題上對我們政府也是有意見的。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如何依法及時地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是對政府在新形勢下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
同時,朋友們都了解到,我們國家正在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最關鍵的是要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僅是在平時,在發生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下,更要依法辦事。
2006-07-03 15:20:04 - 汪永清:
實事求是地説,各級政府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盡職盡責,妥善處置大量的突發事件,維護了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了經濟和社會的正常運作,人民群眾對此有很高的評價。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的成功經驗,同時也有很多的教訓,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明確,一個煤礦事故在某一個縣發生,對這種事故的預防、應對、處置、善後處理,究竟屬於誰的責任?法律上不是很明確。再比如,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當中,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佈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不是很明確。概括起來就是,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效率和效果還要進一步提高。如何進一步增強政府的危機意識、增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透明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處變不驚、處置有序,需要完善有關的制度。
2006-07-03 15:22:40 - 汪永清:
第三,社會公眾的危機意識、自我保護、自救與互救的能力不強。我國一旦發生了一些突發事件,朋友們可能發現一個現象:一個很小的突發事件會造成很大的人員傷亡。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的人員自我保護、自救、互救的意識不強、知識不夠。我們在這方面有血的教訓,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
2006-07-03 15:25:21 -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第一,汪主任,剛才提到只有在情節嚴重或者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請問一下,怎麼去界定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後果?是誰來界定?譬如説,媒體的報道屬實,但是可能沒有在政府的同意下公佈了一些資訊,可能是鼓勵政府採取更迅速的行動去處理事件。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也在5萬元到10萬元的處罰的範圍內?
第二,在這個法律下,一些媒體去跟進報道政府處理一些突發事件的進展,當中做得不足的話,他們是否也違反了規定?
第三,,汪主任提到政府公佈突發事件的資訊有一個很大的責任,但是,媒體一直起到監督的作用,如果現在沒有媒體或者媒體不能獨立報道,誰來監督政府究竟做得好不好?
2006-07-03 15:26:48 - 汪永清:
我先糾正一個提法,我們這部法律沒有哪一個條款,也沒有哪個負責人講過,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不讓媒體參加。我明白地告訴你,從突發事件的發生到突發事件最後的妥善處置,甚至是善後處理,都是要借助或者是依託于新聞媒體。不存在不讓媒體報道這些事的規定,沒有這個意思。
2006-07-03 15:29:47 - 汪永清:
第一,關於情節嚴重,至少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使用惡劣的手段,或者多次違法。第二,以誘騙或者唆使他人的辦法,或者是騙取他人的辦法來實施某項行為。第三,造成嚴重的後果。比如説新聞媒體提供虛假報道,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2006-07-03 15:33:31 - 汪永清:
説到“情節嚴重”,我再補充一句,對一種行為進行處罰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1996年全國人大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關於政府不及時發佈資訊,或者發佈的資訊不足以反映突發事件的情況,新聞媒體怎麼辦?這個問題現在都有規定:第一,這次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促使政府要及時發佈有關的資訊,這個責任先放在政府。如果真是沒有及時給予資訊或者給得不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朋友們如果感興趣可以上中國政府網查,要求“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證記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須安排記者到事件現場或者臨近事件現場去採訪。”這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政府不履行這樣的任務,就要受到追究。當然,經同意,進入現場採訪的記者也要遵守有關的規則,也要服從現場的指揮。一,要保證記者的人身安全;二,不要干擾和影響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我們講的管理,其中也包含了這個意思在裏面。
2006-07-03 15:37:08 - 汪永清:
至於説第三個問題,我們有些政府有在這麼多責任和規定的情況下就是不公佈消息怎麼辦?這個問題我們在制度上做了嚴密的設計。第一,還是媒體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揭發它。這個揭發不僅記者不會受到處罰,根據現在國務院的規定還給記者獎勵。在座的很多記者都知道,如果揭發出一個弊案出來,不僅不處罰,而且會得到獎勵。這個已經制度化了,有了明確的規定。
總之,我想概括性地説一句,這樣的規定不是限制、影響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而是希望記者更好地報道有關的資訊,報道準確、權威的資訊。
2006-07-03 15:41:25 - 路透社記者:
我想問一下,如果一個媒體在沒有獲得批准,沒有獲得上面同意的前提下做了一個報道,是百分之百的真實的,還會違背相關的規定嗎?如果這樣的話,為什麼需要這樣的規定?因為你剛才講這是針對虛假的資訊,為什麼正確的資訊會受到處罰和限制?另外,這個法規也是針對群體性事件嗎?比如騷亂等等。將來政府有關部門也有責任及時準確地報道相關的真實資訊嗎?
2006-07-03 15:44:18 - 汪永清:
首先我準確地告訴這位記者,新聞媒體報道的東西是真實的,沒有人再以這個理由去處罰你,問題在於真實與否。不是每個人的報道都是真實的。作為法律,就是要防止不真實的東西發生。如果最後的結果證明你這個就是真實的,就沒有造成後果,怎麼罰呢?不會的。這是我想講的第一點。
2006-07-03 15:45:08 - 汪永清:
我手上有個別媒體報道突發事件不怎麼真實的例子,這都是後來發現的。這些記者朋友在開始報道的時候,他絕對認為他報道的是真實的。實際上由於缺少必要的程式,他沒有找到有關的部門核實,報出去了,結果造成不真實的情況。至於剛剛談到的第二個問題,我想我開始時已經講到,這部法律包括四類突發事件:第一類是自然災害,第二是事故災難,第三是公共衛生事件,第四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在這樣的突發事件中,都要求政府必須真實、準確、及時地向社會發佈資訊。不發佈資訊,適用於我剛才講的處分。
2006-07-03 15:47:24 - 香港《明報》記者:
負責執行這條法律的是履行統一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就是所在地的政府,它確定這個記者的報道是否不實或者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是情節嚴重,由所在地的政府來執行。如果這個政府一方面瞞報或者發佈不實的資訊,然後它又執行處罰記者的責任,您覺得這個法律對記者是公平的嗎?
2006-07-03 15:51:44 - 汪永清:
這個問題提得好。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因為記者朋友沒有這個稿子,稿子原文講的履行統一職責的人民政府,首先自己應該履行義務。什麼義務呢,就是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發佈資訊。在這個前提下,就是説我已經給了你資訊,而且是真實、全面、準確的資訊,我要對你管理,我要對人民負責,不要瞎報道,這是基本的前提。條文的原文是這樣寫的,這位朋友的漢語不錯,知道漢語的邏輯結構。我念一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時、及時地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並對它進行管理”,用的是“並”。也就是説,它的資格來源於什麼?來源於它先發佈消息,而且這個消息是準確、真實、及時的,這是它取得資格的一個法律條件。
2006-07-03 15:52:39 - 汪永清:
第二,如果政府就是不發佈資訊,或者它發佈的資訊不及時、不準確,我就鼓勵你揭發它。如果你揭發它,它要處罰你,這裡我講一點法律知識,我國的行政處罰大概和香港地區以及新加坡的體制不一樣,我國政府的行政處罰不是最終的決定,也就是説,它罰了你的款不是馬上交的,你有意見可以到法院告它去。如果它很不講理,自己不去發佈消息,還處罰你,你就到法院告它,我國1989年就出臺了《行政訴訟法》。
2006-07-03 15:55:22 - 法新社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為什麼中國政府覺得一定要有這種法律?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在外國採訪有什麼錯誤,一個媒體可以登一個認錯的資訊,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認錯,採訪對象可以打官司,經過民間法律追究責任?第二,真假有時候是很難確定的。在採訪過程中,記者只可以依靠他的採訪對象,比如説採訪對象A説這樣,B卻説成那樣。有時候政府也是採訪對象,他們説話不一定準確。在採訪過程中,記者往往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受到處罰?特別是我們不是故意的,為什麼要受到這樣的懲罰?如果權力在政府手上,記者往往被批評為是錯誤的?
2006-07-03 15:57:21 - 汪永清: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為什麼草案對新聞媒體有這麼一句話的規定,有幾個考慮: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我請朋友們注意,什麼是“突發事件”,本法規定是嚴重的事件,不是説一個汽車撞了兩個人,這不屬於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後,全社會,包括媒體,第一要務是要控制事態的發展,減少事態對人民生命、財産的損害,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在這個前提下,新聞媒體對這種事件的報道錯了,不是常態下對一個特定的人,或者是特定的組織,名譽權或者財産權的損害,損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
2006-07-03 15:59:49 - 汪永清:
第二,這些年,我們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一方面絕大部分的媒體和記者朋友為突發事件的報道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做了很大的貢獻,這是全社會都有目共睹的。但是,在這個地方我告訴各位朋友,確實有極個別的記者朋友很不負責任地報道虛假的、甚至捏造的事實。你可以到網上去查,已經處理過的有很多事情。我們國家一切都在發展過程當中,包括新聞媒體也在發展過程當中,有一些記者,為了搶消息,確實做了一些我們認為、常人也認為不應該做的事情。
2006-07-03 16:01:58 - 汪永清:
第三,我國的法律制度大體分兩套體系:一套是司法機關執行法律體制,一套是行政執法體制。一般把對輕微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交給政府,而不像國外,我了解好象法國也不這樣,不像美國、英國這樣,包括新加坡,把所有的行為都交由法院裁判。在我國,情節輕微的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在智慧財産權執法領域當中,外國也開始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我們在這裡規定的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來處罰的,這是我們國家立法的一個現狀和特點。所以,對有這樣一種違法行為的,我們在法律當中一定要有所交代,如果沒有交代,這個法律就不完善、就不完備。
2006-07-03 16:03:53 - 汪永清:
第二個問題,關於真假的問題,我贊成您的觀點,真假是相對的。而且我們這條規定,不是簡單地處理假新聞,而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我還是反覆強調這一點。我編了一個假新聞,一不小心或者疏忽大意,沒有傷害到誰、沒有影響到誰?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進行處罰,這是我想強調的第一點。
第二,請記者朋友一定要注意,我前面講的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什麼資訊或者是發佈虛假資訊。前面為什麼要加這麼多的限制詞,懂中文的朋友都了解,“擅自”本身就是你沒有許可權的事你自己自作主張,這就是“擅自”。我們還不放心,在前面加上一個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沒有“違反規定”的“擅自”還不處罰。所以,因這種管理可能産生的誤解已經壓到最低。可以看看我們所有的法律,有“擅自”裏面沒有限制的,只要“擅自”就處罰。為了防止執行中的任意性,我們有一個“違反規定”。什麼是“違反規定”,就是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什麼讓你做,什麼不讓你做,都清楚。
2006-07-03 16:07:47 - 《中國日報》記者:
汪主任,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當中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利,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換句話説,如何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謝謝!
2006-07-03 16:12:29 - 汪永清: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也是從2003年開始起草這部法律始終一以貫之、高度關注、小心翼翼的一個問題。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也不例外。我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越緊急、情況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這部法律,如果朋友們認真去解讀,它的第一使命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為。可以説,這個條文從頭到尾都是按照這樣的主題來展開的。我很坦率地告訴各位朋友,這個思想如此明確、如此一以貫之,能夠最終寫入到法律當中,這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進步。
2006-07-03 16:13:12 - 汪永清:
我舉草案當中的四件事: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手段來加以處理。這些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才能依照這個法來採取措施,而不是一上來就先用這個法律規定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措施的過程當中,要遵循比例原則。這個比例原則簡單來講,就是政府採取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選擇,要選擇一種對老百姓的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它如果不這樣做,它就違法。
2006-07-03 16:16:24 - 汪永清:
第三,“在突發事件當中,依法徵用或者徵收老百姓的財産,事後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突發事件應對結束以後,要根據情況,制定優惠的政策扶持突發事件發生地發展經濟、恢復生産,要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有關救助、補償、撫育、安置、心理干預等善後措施,儘快地恢復人們正常的生産和生活。
2006-07-03 16:19:31 - 汪永清:
因時間關係,會就開到這裡。
我想再説兩句話,第一,朋友們在會後對這部法律還有什麼要了解的,我歡迎大家隨時和我們聯繫。第二,我再次重申今天下午講的核心的意思,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不僅不能沒有我們的新聞媒體,而且還要充分地發揮新聞媒體所特有的作用,來幫助監督我們的政府履行職責。這一點,我們作為這部法律的起草者,這個認識,這樣一種自覺性,是一以貫之的。所以,我想,這部法律頒布以後,只會更好地為你們報道突發事件資訊提供方便、提供條件,而不是相反。新聞媒體、記者朋友同其他群體一樣,裏面也有一些人不守規矩,就像開車,有的出事故,有的不出。就像生産經營者,有的就很好,有的就生産假冒偽劣産品,我們所針對的是要給出一個指向,對那些不負責任、情節嚴重的,在這部法律頒布以後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你認真地對待自己的職業,你們可以大膽地行使記者的權利,對政府進行監督,對我們的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建議。作為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員,我們也誠懇地希望各位朋友一如既往地對我們的工作,尤其是對突發事件的報道工作給予關心、支援,加大你們的力度。謝謝大家!
2006-07-03 16:20:39 - 華清:
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06-07-03 16: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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