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民政部介紹《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情況
活動描述
- 2004年3月19日上午10時,民政部副部長姜力介紹《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文字內容:
- 王國慶: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上午好。今天是我們“兩會”以後的第一次在這裡舉行新聞發佈會。昨天新華社已經全文刊發了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正式發佈了《基金會管理條例》,在這個條例裏大家已經注意到有很多新的東西。所以,今天我們專門請了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女士給大家進一步介紹一下這部《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姜副部長一起出席記者會的還有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先生。下面請民政部姜力同志給大家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2004-03-19 10:06:57 - 姜力:
女士們、先生們、記者朋友們,上午好,《基金會管理條例》3月8日已經頒布,昨天新華社正式頒布,並將於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我和我的同事願意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朋友的提問。 2004-03-19 10:09:28 - 姜力:
基金會是利用個人或者組織捐贈的資産從事公益活動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這種組織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歷史很短,但發展很快。截至2003年底,全國經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基金會有80家。這些基金會活動在社會諸多領域,在教育、文化、科學、衛生、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等社會公益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2002年的不完全統計,80家全國性基金會基金擁有量近30億元人民幣,當年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約2億元人民幣。其中一些基金會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為公益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總的説來,我國基金會的數量還不多,規模也不大,還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 2004-03-19 10:11:05 - 姜力: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發展需要法律的支援。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基金會管理辦法》。這是有關基金會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於規範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金會管理辦法》已頒布十幾年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2003年,國內生産總值達11萬億元,每人平均GDP1000美元,為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人民生活水準穩步提高,參與社會事務的熱情日益增強,“公益事業大家辦”的觀念逐步為社會所認同和接受;各項社會事業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出現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如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壓力增加,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發展滯後,人口增長、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矛盾加劇等,政府在致力解決這些問題的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公益組織的參與。經濟和社會的進步為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的需要。同時,基金會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國務院確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人民銀行不再參與管理,原《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適用。因此,自2000年開始,民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開始修訂《基金會管理辦法》。經過了大量研究、論證、並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歷時3年多,完成了《基金會管理條例》,溫家寶總理已于3月8日簽發頒布,並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 2004-03-19 10:11:27 - 姜力:
剛剛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與《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內容更加詳實,體系更加完整,共設為七章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總原則,基金會的設立、變更和登出登記,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基金會財産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和社會對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基金會的法律責任等,每一部分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004-03-19 10:11:46 - 姜力:
一、界定了基金會的概念,進一步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 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條例》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産,億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條例》規定“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由於基金會具有公益性質,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公眾募集資金。基金會的財産必須受到保護,必須用於公益目的。《條例》規定:基金會的財産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産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 2004-03-19 10:12:00 - 姜力:
二、拓寬了基金來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是公眾的事業,需要社會的廣泛參與。為了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非公募《基金會管理條例》”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兩類。非公募基金會由個人或企業等組織出資設立,資金由設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會募集。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為富裕起來的個人和企業回報社會、奉獻愛心提供了渠道。《條例》對非公募基金會在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別於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同時,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境外公益組織進入境內開展活動的要求,《條例》對《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地域的限制,允許境外人士在境內捐資設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境外基金會在周圍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2004-03-19 10:12:13 - 姜力:
三、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基金會的活動。 基金會是面向公眾的公益組織,社會責任大,公眾關注程度高,其活動是否規範關係到愛心資源的保護,關係到基金會的信譽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必須自律的基礎上接受各方面的監督。《條例》規定“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並從基金會自律、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方面做了相應的規定,以確保基金會活動的規範、公開、透明。《條例》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有針對性地規範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式,監事的摺紙和職能,以及防治基金會內部人員發生利益衝突行為的具體規則。《條例》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對基金會依據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等。 2004-03-19 10:12:28 - 姜力:
四、明確了稅收優惠原則,加大了稅收支援和監管力度。基金會所從事的是公益事業,政府對此項事業支援的手段之一就是稅收優惠,這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近年,為了鼓勵工業事業的發展,我國陸續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募捐額微超過納稅義務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在《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的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 2004-03-19 10:12:44 - 姜力:
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在《關於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這些稅收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還不系統,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這次《條例》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收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稅收優惠辦法。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總之,要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願意回答大家的提問。 2004-03-19 10:12:57 - CCTV記者:
第一個問題,請問姜力副部長,為什麼把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種分類對已經登記1200家基金會有什麼影響?第二個問題請問李本公局長,條例規定允許外國人在中國設立基金會,也允許境外基金會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那麼跟境內基金會相比,對他們有什麼特別要求? 2004-03-19 10:13:57 - 姜力:
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它們主要的區別在於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不同,公募基金可以向社會公眾募捐,非公募基金主要是指特定的個人和組織用他們捐贈的資産建立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不得向社會公眾募捐,將基金會分為這兩類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公益事業,可以讓那些富裕起來的有志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個人和組織,可以更加自主的實現自己的捐贈意願;鼓勵這部分人士按照他們的意願從事公益事業。另外,為了不過多地增加公眾的負擔,我們對面向全體公眾募集的基金會要在數量上有所控制。 2004-03-19 10:17:21 - 李本公:
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以及外國和港澳臺的組織在中國境內建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代表機構,基本上和境內建立基金會的條件是一樣的。但是,我們在《條例》當中作了一些説明,即境外基金會要在中國內地建立代表機構,開展的活動要符合中國公益事業的公益性;外國基金會對它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要按照中國的法律承擔民事責任;由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擔任負責人的,這個負責人在中國內地每年居留的時間不能少於三個月;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的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內地向公眾募集,這點和中國內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會是一樣的。 2004-03-19 10:19:32 - 經濟日報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在《條例》的第9條第5款規定,需要有業務主管單位,我想請問,如果是非募捐性的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自己要辦理基金會,他們怎麼找自己的主管單位,主管單位應該是誰?第二個問題,在《條例》的第29條規定,公募基金每年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如果對於永久性的基金,不動本的基金,只能用利息,怎麼去花掉70%?另外,像那種助學金、希望工程助學金、希望工程連續五年發給受捐人,如果是70%,是不是違背了捐贈人的心願? 2004-03-19 10:21:50 - 姜力:
如果個人和企業要想設立基金會,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捐贈意願去與和他們捐贈意願相關的政府部門聯繫。我舉個例子,比如有的個人和企業,要想設立與環保有關的基金會,就可以和政府的環保部門聯繫,如果要設立扶貧濟困的基金會,可以和民政部門聯繫,如果設立教育方面的基金會,就可以與教育部門相聯繫。謝謝。 2004-03-19 10:22:42 - 李本公:
對於第一個問題,剛才姜力副部長已經作過答覆,我想補充一下,如果有的企業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實在找不到主管單位,如果他願意,可以請我們登記管理機關幫助他找。 2004-03-19 10:23:26 - 李本公:
關於第二個問題,為什麼要規定對於公募基金會用於它公益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度的70%,我們做這一規定,主要是促使公募基金會盡最大努力實現公益目的。 2004-03-19 10:24:01 - 李本公:
因為基金會在一個年度當中,支出和收入的比例是衡量這個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的很重要的一個標準,根據我們對目前全國性基金會的統計,支出佔收入的比例在50%。為了進一步促進他們多支出,多辦事,多解決問題,我們在現在平均數的基礎上提高支出比例,這個支出比例經過努力可以達到,這一點我們與全國基金會的代表座談過,他們也認為比較合適。 2004-03-19 10:27:19 - 李本公:
至於不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我們並沒有按照上一年的總收入來規定公益支出比例,而只是要求它的公益支出不能低於上一年度的基金餘額的8%作為最低的標準。至於剛才提到對於貧困學生的助學,是分年度支出的,應該怎麼樣來計算支出的問題,我想請你注意一下第31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使用方式,這種特殊情況我們也給他留有一個妥善處理的條文。 2004-03-19 10:29:16 - 李本公:
作為我們登記管理機關只是對基金會完成沒完成當年整個的資助額度進行檢查,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完成支付額,我們依法實行行政處罰。 2004-03-19 10:30:29 - 香港大公報記者:
請問李局長,關於民間組織,我們國家現在設立民間組織有什麼樣的限制,哪些活動是不能設立民間組織的,比如説外國的一些政治活動可不可以在大陸註冊一些民間性的組織?還有農民可不可以設農會,類似這樣的有沒有一些限制?現在我國現有的民間組織有哪些?分哪些類?政府對哪些民間組織會作為重點進行培育?謝謝。 2004-03-19 10:31:39 - 李本公:
中國民間組織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的社會性、非營利性和公益性,但是不管哪類民間組織,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目前中國民間組織大致分為三類,一種是社會團體;一種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再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基金會。 2004-03-19 10:32:49 - 李本公:
中國民間組織的歷史悠久,但是真正的發展是近20年以來的事情。目前全國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一共13萬多家,民辦非企業單位11萬多家,基金會1200多家。當前,這些民間組織分佈在社會的各個方面。 2004-03-19 10:34:15 - 李本公:
我們當前倡導和重點扶持的民間組織的重點有以下幾個:一是行業協會;二是為廣大農民服務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三是為城市最基層的居民服務的社區民間組織;還有幫助弱勢群體,扶危濟困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2004-03-19 10:36:00 - 德國廣播協會記者:
第一個問題是對於境外的基金會在中國設立機構有沒有新的規定,尤其對外國的政治協會有沒有新的規定?第二個問題,德國自由民主黨的諾曼基金會于1996年被關閉了其在華的代表機構,在什麼時候和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恢復他的駐華代表機構? 2004-03-19 10:38:15 - 姜力:
《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設立的主體沒有作境內和境外的區別,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基金會,也允許境外的基金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因為我們了解到有一些外國人個人和組織有在中國捐贈和設立基金會的意願。有一些境外基金會也有意願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條例》允許外國在華設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外國基金會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捐贈資産設立基金會都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謝謝。 2004-03-19 10:39:59 - 上海第一財經電視臺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證券市場和基金會的問題,新條例實施以後,基金會從2002年的30億元人民幣擴大到什麼規模,民政部有相關的預計嗎?第二方面從海外的基金會發展看,他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一部分,新條例頒布以後,對證券市場做了哪些規定?民政部是否有推動基金會進入市場的政策?如果鼓勵入市,民政部會採用什麼方式規避風險? 2004-03-19 10:47:31 - 姜力:
首先我認為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財富的逐步增加和每人平均生活水準的逐步提高,基金會越來越多。那麼,基金會的自有資金在現有30億的基礎上,會有較大程度的增加,現在還不好作一個比較準確的估計,但是現在已經有很多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到國家民政部和地方的民政部門進行諮詢,都有意願設立非公募和公募的基金會。我估計在今年的6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以後,會有一個個人和企業註冊基金會集中階段,民政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佈基金會成立的情況和基金會基金數額的情況。謝謝。 2004-03-19 10:49:13 - 李本公:
基金會為了保證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可以開展一些經營活動,過去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對基金會開展經營活動限制得很死,而這次《條例》在這方面為基金會留有比較大的空間。只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並且按照章程經過理事會的特殊程式,這個特殊套裝程式括討論投資重大問題的時候,決策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通過才有效,符合這些原則,就可以進行自己認為比較合適的投資。我們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進入不進入證券市場,我們既不鼓勵也不遏制,因為這是基金會自己的事情。所以基金會對今後的證券市場有沒有影響,有多大影響,現在不好説。 2004-03-19 10:51:38 - 公益時報記者:
有人説基金會是對社會財富有三次分配,第一次是按多勞多得分配;第二次是稅收分配;第三次是基金會等公益組織來實行財富的再分配,這種分配是縮小貧困差距,實現公平。您怎麼看?第二,新的條例在社會財富三次分配當中,可能涉及到稅收的問題,隨著新的條例的出臺以後,國家會不會出臺相應的、配套的減免稅的政策。 2004-03-19 10:53:42 - 姜力:
首先我認為,基金會的設立和日益活躍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的一個有效的途徑。我國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矛盾問題,如貧富差距拉大、就業矛盾加劇、地區差距加大、環保受到一定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政府負有主體責任,但是社會各界的參與也是必不可少的,設立基金會可以讓富裕起來的個人和企業把他們的資金拿出來一部分用於社會公益事業,這也是一種財富的再分配。但是在這次財富的再分配當中,政府也起到了作用,政府通過稅收的優惠給予基金會支援。這次《條例》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享受稅收優惠。具體的辦法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 2004-03-19 10:56:41 - 中國證券報記者:
請問李局長,關於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具體由哪個部門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工作,是基金會自己設立一個機構還是委託別的部門、別的機構?還有一個問題,對於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實現情況有沒有監管的措施? 2004-03-19 10:57:34 - 李本公:
基金會基金保值增值的形式很多,但是必須開展一些經營活動,如何保證在經營活動當中把風險減到最低,把收益增到最大,這不僅在中國,在國際上各國都是這樣。保證基金會資金的安全不出問題也是公眾最關心的問題,特別是捐贈者關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關鍵在於完善制度,所以這次新頒布的條例,從加強基金會內部的監督,加強政府的監督和加強社會監督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規定。同時對違反章程和《條例》的規定,決策失誤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本人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賠付責任。至於投資、經營方式由基金會自主選擇,但是我們在《條例》當中加大了幾個方面的監督,剛才我談到了,特別是社會監督,比如:我們要求基金會每一個年度要把年度的工作報告,包括財務狀況、審計結果、在一個年度裏面募集的基金、接受的捐贈,以及這些資金的使用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同時要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最大限度的接受社會監督。除了在指定的媒體上公佈之外,我們也在中國民間組織網站上公開,中國民間組織網的網址是www.chinanpo.gov.cn。這個網站已經與全國的相關組織進行了連結,也已經跟各省登記機關的一部分網站連結。 2004-03-19 11:04:24 - 王國慶:
今天的記者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04-03-19 11:05:00
圖片內容:
- 會前現場
- CCTV攝像記者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王國慶主持本次發佈會
-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 CCTV記者提問
- 經濟日報記者提問
- 香港大公報記者提問
- 德國廣播協會記者提問
- 上海第一財經頻道記者提問
- 公益時報記者提問
- 中國證券報記者提問
- 會議現場
-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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