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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式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1-03-22

中國網3月22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於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定,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賠償案件中認定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是否違法是賠償程式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難點之一。對此,規定明確,對於雙方對侵權事實爭議較大的,賠償委員會可組織進行質證,同時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賠償請求人蒐集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時受到較多限制,處於明顯弱勢,規定有利於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




責任編輯: 張然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