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人大重陽聯席理事長
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標誌。而作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總則的頒行,完善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將有力地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民法總則通過全面確認和保障私權而起到有效規範公權的作用,為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礎。眾所週知,現代法治強調規範公權、保障私權,對公權進行有效規範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我國民法總則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軸”而展開的,該法廣泛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産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針對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資訊現象,民法總則第一次確認了隱私權的概念,規定了個人資訊的保護規則,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並將有力遏制各種“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路賬戶、販賣個人資訊、網路電信詐騙等現象。
民法總則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護民事主體財産權”的表述,這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該法對智慧財産權的客體進行了詳盡的列舉,擴張了智慧財産權的保護範圍,進一步強化了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民法總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了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進行保護的規則。這些規定使其真正成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民法總則對民事權利的全面確認和保護,回應了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對私權的保障其實也明確了公權行使的邊界,因為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非法侵害和干預個人依據民法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更充分地確認和保護了民事主體的自治空間。保障私權還意味著要尊重個人的“私法自治”,其本質上是尊重個人的自由和自主,即充分發揮個人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與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相反,私權的行使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即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個人進入的領域,按照私法自治原則,個每人平均有權進入。這既有利於節約國家治理成本,也有利於增加社會活力,激發主體的創造力。
民法總則賦予了民事主體在法律範圍內的廣泛自由,具體而言:一是民法總則第5條確認了自願原則,賦予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範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該原則貫徹于整個民法之中,並具體體現為保護所有權、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二是民法總則確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並對其名稱、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這有利於充分實現社會自治。三是法律行為中擴大自治的空間。民法總則在法律行為概念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內涵,增設了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只要當事人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能夠産生法律拘束力,從而形成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來形成相應法律後果的意定主義調整方式。只要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律就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四是民法總則的代理制度旨在擴大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的空間,使其突破時間、空間和專業能力的限制,借助於代理人廣泛實施各種民事行為。
民法總則確認了多元化的社會規則體系。在現代社會中,法治的內涵越來越豐富,不限于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鄉規民約、自治性的團體規則、行業章程、習慣等軟法,軟法具有具體針對性、參與性、靈活性等特徵。民法總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了習慣可以作為法律淵源的效力,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可直接適用習慣。這就使民法可以從符合善良風俗的習慣中汲取營養,完善民法規則,也有助於民眾將民法規範內化於心、外化于行。民法總則還第一次確認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所作出的決議行為及其效力,從而使大量的團體規約、章程等也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並受民法調整。這些規定都有助於降低國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從整體上提高國家治理體系的科學性和正當性。此外,軟法治理也有利於市民社會的培育,實現國家治理和行業自治的良性互動,從而不斷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民法總則維護家庭生活的和諧有序。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家庭治理水準的提升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俗話説,“家和萬事興”,儒學倡導“家齊而後國治”,其實就是把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以治理家庭作為治理國家的基礎。因此,民法總則充分重視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有序。例如,民法總則完善了監護制度,規定了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制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制度,還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再如,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因婚姻、家庭關係所産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並以調整因婚姻、家庭産生的人身關係作為其重要內容,這也有利於構建良好的夫妻關係、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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