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揚】答陳平:弗格森現象會發生在中國嗎
復旦大學新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春秋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陳平的文章《弗格森騷亂會發生在中國嗎?》。在美國定居30多年的陳平教授認為,同樣的事件“在中國根本鬧不起來”,“中國一定不會把社會問題當成法律問題來解決,會當成教育問題、經濟問題來解決。”文章不僅在讀者引起了反響,也引起了部分學者的共鳴。春秋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紐西蘭聯合報》社長、《中國力》合著者文揚先生也頗有感觸,本網刊文以資讀者借鑒。】
受陳平老師《弗格森騷亂會發生在中國嗎?》訪談文章的啟發,也來談一點看法。
陳平老師曾在美國長期居住,這段時間正在美國,對騷亂事件和媒體報道都有近距離觀察,並據此做了精彩的中美對比分析。我不在美國,談不了騷亂事件本身,所以遠距離地談一下“弗格森現象”,並針對這一現象,在中國和美國兩地做一下對比分析。
這裡所説的“弗格森現象”,是指美國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的、與此次弗格森騷亂極為相似的同一類事件。這類事件的起因、發展過程和最終結果,幾乎都是老一套,毫不新鮮。1967年7月的底特律騷亂,1992年4月的洛杉磯騷亂,2012年2月的多地騷亂,無一不是起因于白人警察對黑人青年的逮捕、毆打或槍殺,從而引起黑人抗議,然後司法判決結果出來,又被認為明顯偏袒白人警察,引發更大規模的騷亂。一切都似曾相識,一切又都反覆發生。
美國黑人與白人之間的種族衝突,伴隨美國建國歷史的全過程,但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亞伯拉罕·林肯1862年的《解放黑人奴隸宣言》是第一和第二階段之間的分水嶺,而伴隨林登·約翰遜總統“偉大社會”綱領而制定的1964年民權法和1965年選舉權法,是第二和第三階段之間的分水嶺。在前兩個階段的種族衝突,基本上是自然狀態下的文明衝突,白人控制著社會資源並掌握著國家機器,為了確保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不惜動用各種手段對黑人進行鎮壓。但在1964年民權法和1965年選舉權法正式實施之後,單從法律上看,美國社會在種族、膚色、信仰、性別、血統之間的完全平等,已經實現了,甚至還是一種很激進的徹底實現。對於選舉權法案所體現的平等理想,約翰遜總統曾經充滿激情地宣稱:“不只是作為一種權利和理論的平等,而是作為一種事實和結果的平等”。
但實際上,自那時起直到今天,理想中的“事實和結果的平等”在美國從未實現過。所以,自1965年之後第三個階段的種族衝突,本質上是理想和現實、應然和實然之間的衝突。如果平等理想從來沒有體現在法律上,只存在於夢想中,黑人與白人之間的衝突,會分散在全社會各個領域,會表現為政治、經濟、文化多種形式的長期博弈,不會集中在司法和執法是否公正這一個焦點上,也就不會集中于警察這一個職能部門。但在聯邦政府將平等訴求落實為法律之後,就等於大包大攬,將整個理想連同實現這個理想的全部責任統統背到了自己肩上。從此以後,整個社會生活中所能想到的所有涉及平等觀念的問題,那些原本在家庭、宗族、鄰里、社區、學校這些社會機構就可以自行消化的問題,甚至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都統統上升成為了法律問題。又由於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法律就是國家,國家就是法律,兩者合為一體,於是任何一個法律案件都可以上升到國家層面,成為全國性的案件。
這就是“弗格森現象”一再重復出現的問題根源。誰都明白,“事實和結果的平等”完全是夢話,直到地老天荒也實現不了。平常的時候,美國人只能對之視而不見,因為你如果天天盯著看,註定被理性和現實的巨大差距所撕裂。但是,一旦這種不平等通過某個極端事件——例如白人警察槍殺黑人青年——突然暴露出來,人們就不得不正視了,而且越過社區和社會,直接把注意力聚焦到國家法律上:既然法律已經禁止了歧視,規定了人人平等,那麼,就只能歸結為司法和執法上的問題。司法和執法的不公不義就這樣被放大了,法官和警察成了唯一的罪魁,追求平等的激情再次被點燃,騷亂隨之爆發。恰如這一次騷亂各個城市抗議者喊出的口號:沒有公正,就沒有和平。
這是一個完全固定的模式:意外事件突發—不平等的現實再次暴露—但國家法律承諾並規定了完全的平等,所以問題歸結為司法和執法不公—追求平等的抗議轉為違法騷亂—騷亂被鎮壓,一切回到對不平等的麻木當中,—直到下一個意外事件突發。
問題在於,在這個模式中,對於不平等的憤怒其緣由千千萬萬,但對於司法和執法不公的歸罪卻永遠不變。正如陳平老師在這次弗格森騷亂中所觀察到的,其實大多數人都認為,對威爾遜警官免於起訴這個裁決,在程式上沒有問題,也完全公平合理,並不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但沒有用,弗格森警局的執法和聖路易斯縣檢察官的司法必須有問題,必須有不公正之處,因為他們是唯一能夠對所有嚴重的不平等承擔罪責的部門。
弗格森現象是美國獨有的
看清“弗格森現象”的內在邏輯,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弗格森現象”不大可能在中國發生。
在中國,當然有不平等,甚至是嚴重的不平等。而且,總體上來講,中國人對於不平等的忍受度甚至比美國人還要低很多,又正值社會發生劇烈變化的現代化轉型期,民眾的利益追求空前強烈,權利意識也空前高漲,因不平等而産生的不滿和憤怒情緒,並不比美國人少。
但是,在涉及弱勢群體受害的意外事件發生後,整個事態的發展,卻與美國“弗格森現象”的固定模式完全不同。
首先一點,中國並沒有經歷過美國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那個走火入魔的追求一切平等的社會運動,更沒有不切實際地將平等理想逐條體現在法律上並賦予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無論出於什麼原因,總之,中國人不會真的相信“事實和結果的平等”能夠成為現實,更不相信通過立法強制規定,這種理想就會在一夜之間徹底實現。所以,在中國,人們沒有美國人那種對於平等理想過高的、被政府吊起來的、被法律明文確立的期望,人們仍然保持著對於平等理想的“社會性”的樸素追求,不會孤注一擲地訴諸法律,並在法律條文上碰壁之後再無從選擇地一味歸罪司法和執法不公。因此,在中國,事件發生後,不大會在一夜之間出現針對國家法律的大規模抗議,會合理地保持在就事論事的框架當中。
再者,在中國社會中,家庭、宗族、街道、社區、單位、學校、團體等等社會組織仍然在起著有效的衝突調節和矛盾化解作用,人情關係與法律關係並行,雖然也會發生“秋菊打官司”故事裏那種衝突,但總體上仍是一種相互糅合和補充的關係。美國“弗格森現象”的特徵之一,就是個人的權利邊界直接被國家法律所劃定,兩者之間再無其他,受害者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後,只有通過法律來捍衛,而一旦發現法律並不保護自己,就要通過違法暴亂挑戰整個法律制度。
最後,在中國,各級政府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的巨大責任。而政府的維穩,既包括事後的及時處理,還包括事前的防微杜漸。這方面的政府工作,人們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贅言。
綜合上述,總的結論是:在中國,由於不平等的存在,各種社會矛盾的存在,包括少數民族問題的存在,因為某個意外事件而觸發弗格森騷亂式的“群體性事件”是難以避免的。但像美國那樣反覆發生固定模式的“弗格森現象”,卻不大可能。這主要是由於中國和美國兩個社會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存在巨大差異。“弗格森現象”更多地是美國社會特有的産物,而中國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方面已經有了一些根據國情特點發展出來的有效方法,只要沿著自己的路走下去,注意避開美國的歧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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