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搜索服務不偏航
支振鋒
原刊于《光明日報》2016年6月28日第7版,有刪改。
“知之為知之,不知百度之。”“內事不決問百度,外事不決問谷歌”。網路新俗語,反映時代新風貌。不知不覺間,網際網路資訊搜索已深深嵌入我們的生活。作為資訊新渠道,學習新工具,工作新助理,生活新幫手,網路搜索拉近了世界,放遠了視野,提供了便利,豐富了人生。一些對網上資訊進行整合、方便用戶查閱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也獲利豐厚,迅速成為世界級的網際網路企業巨頭。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資本角逐利潤的過程中,也客觀存在價值觀扭曲與人性淪陷的可能。在金錢與利潤的驅使下,部分搜索結果含有謠言、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違法資訊;部分搜索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路生態,擾亂了網際網路資訊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
順應網民和社會公眾的呼聲,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6月25日發佈《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基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銜接《侵權責任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法律,從而構成中國網際網路治理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
嚴格以問題為導向,直面當前網際網路資訊搜索領域所出現的問題,《規定》明確界定了網際網路搜索資訊服務提供商的平臺責任。網際網路搜索資訊服務提供商,不僅是營利性的私人企業,也應承擔相應的公共利益責任,具有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的性質。因此,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審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資訊保護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作為具有提供公共資訊性質的平臺,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僅不能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任何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而且,倘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還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對於搜索結果的呈現,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嚴打網民深惡痛絕的非法網路公關是《規定》的一大看點。非法網路公關一直是我國網信事業發展中的痼疾,新聞敲詐時有發生,虛假資訊屢禁不絕。因此,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聯合司法解釋中,已經將非法網路公關界定為犯罪並規定了刑事責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將非法刪帖界定為無效合同。《規定》明確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付費資訊搜索服務的規範,更是體現民心所欲。在魏則西事件之後,社會對於網際網路搜索企業的收費搜索服務意見頗多。一方面,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商作為企業,有其成本投入,自然也有趨利傾向和正當的經營權利;而另一方面,其所提供的資訊搜索服務,又具有社會公共資訊的性質。但事實上,付費搜索服務究竟是不是廣告,如何監管,從全世界來看,也尚無完美經驗。而《規定》不回避問題和矛盾,引領立法潮流,首次將付費搜索服務入法,並區分商業推廣活動和廣告,在全球尚屬首次。《規定》明確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索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資訊,對付費搜索資訊逐條加注顯著標識。至於提供商業廣告資訊服務的,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作為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相關網際網路搜索企業即是依法經營的市場主體,也是為社會提供資訊查詢的公共平臺。正如習近平在“4.19講話”中所指出的,辦網站的不能一味追求點擊率,開網店的要防範假冒偽劣,做社交平臺的不能成為謠言擴散器,做搜索的不能僅以給錢的多少作為排位的標準。只有富有愛心的財富才是真正有意義的財富,只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才是最有競爭力和生命力的企業。一個企業既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也有社會責任、道德責任。企業做得越大,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就越大,公眾對企業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脫離了國家支援、脫離了群眾支援,脫離了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企業難以做強做大。
“行生於己,名生於人。”正在進行的美國大選中,因為疑似與一方候選人“眉來眼去”,谷歌又一次面臨全世界對其公信力的質疑。一切有權力者都傾向於濫用權力,因此,以法治保障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發展不偏航,不僅是國家資訊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網信事業自身健康繁榮的必然。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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