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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紹彥:發揮人民法院在禁毒中的獨特作用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王曉博 | 時間: 2016-07-28 | 責編: 王曉博

發揮人民法院在禁毒中的獨特作用

張紹彥

自古以來,毒品就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更是全球多數國家面臨的普遍社會問題。在法治已經成為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的普遍規則的當今世界,司法在解決毒品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幾年來,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深刻變化,毒品問題也越來越成為危害我國社會治安和人民生活的嚴重社會問題。在司法改革中,如何加強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獨特作用,對落實司法改革方案,實現司法改革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加強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是實現司法改革總體目標的要求

第一,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成為我國社會越來越普遍的嚴重社會問題。新中國成立後直到20世紀80年代,吸毒、賣淫等舊社會遺留下來的社會腐化現象一度在我國絕跡。改革開放後,隨著國門打開和人們經濟社會生活多樣性的變化發展,吸毒、賣淫等社會腐化現象在我國沉渣泛起,死灰複燃。經過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幾年的發展,吸毒和毒品犯罪問題已經由極少數人和特殊的違法犯罪成為人們生活中越來越普遍的社會問題。一方面,由於吸毒和毒品給社會和人們的工作、生活和家族帶來的影響和破壞越來越嚴重,同時,我國全面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也不斷加強,因此,“珍惜生命、珍愛生活,遠離毒品”越來越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強音,另一方面,吸毒和毒品違法問題也越來越成為普通民眾身邊的“大眾化”現象,吸毒和毒品問題不再是一個多數民眾距離遙遠的事情。特別是隨著科技手段的發展,新型毒品不斷繁衍、多樣,毒品違法犯罪的經濟成本越來越低。而在當今資訊發達的自媒體時代,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的行為卻更加隱蔽、多樣、易傳播,社會危害越來越大。當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群體,在自己的偶像不斷成為吸毒者、涉毒違法犯罪者的時候,毒品的危害便不再限于少數人的健康和家庭,而是帶來了空前廣泛和嚴重的社會衝擊。

第二,全面禁毒是一項需要全民參與的社會系統工程,司法機關擔當特殊重要的使命。全面禁毒,全民參與是我國一貫堅持的重要政策。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的“大眾化”特點和趨勢,對禁毒工作的全民動員,全體參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全面禁毒的社會系統工作中,隨著我國進入法治社會,依法禁毒也成為治理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問題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方式。可以説,在辦理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權,充分發揮各自在全面禁毒中的獨特作用,是樹立我國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陣地。無疑,正確辦理吸毒和毒品案件,是達成司法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惠及人民目標的重要途徑。

第三,加強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是全面落實我國司法改革目標的要求。2014年正式啟動的我國第五輪司法改革,確立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各項目標。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職業化、專業化水準,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目標。對於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案件來説,司法工作的效率不僅僅體現在依法打擊和懲罰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通過這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傳達國家、社會對吸毒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否定態度及相關法律、政策措施,使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人員認識毒品的危害,進而遠離毒品,不再危害社會。同時,也通過毒品案件審判工作進一步動員和吸收更多社會成員從不同角度和層面關注、參與到國家全面禁毒的偉大事業中來。因此,加強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有效防範、打擊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發揮司法機關禁毒中的職責和作用,才能實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司法保障這一司法改革總體目標的要求。

二、正確認識毒品問題,不斷提高毒品案件審理科學化水準

提高審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效率和社會效果,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與體現。為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不斷提高案件審理的科學化水準。

第一,正確認識毒品和毒品違法犯罪問題。隨著我國禁毒法律、政策的大力宣傳和貫徹實施以及各項禁毒戒毒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社會公眾對毒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水準越來越高。因此,要切實加強毒品案件審判工作,需要採取專業學習、培訓等相應措施,不斷提高毒品案件審理的科學化水準。在正確掌握和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下,還要正確認識和對待人類社會發展歷程中的毒品和毒品違法犯罪問題。審理毒品案件時努力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正確理解毒品問題的深刻社會基礎、經濟基礎及其生理、心理機制。在依法審理毒品和吸毒案件,對其法律屬性作出準確職業判斷的同時,還要了解毒品問題的自然屬性、科學屬性,讓社會上更多的人在毒品案件審判中,進一步了解毒品的危害不只限于個人道德品行和法律的否定評價,同時,在科學的意義上,毒品的強大依賴作用對人更加具有“毀滅性”,進而使毒品案件審判在禁毒事業中發揮更廣泛、深遠的影響作用。

第二,通過毒品案件審判,在宣示國家對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否定的同時,向社會公眾傳達對待毒品問題的正解認知和態度,促進全社會進一步形成遠離毒品的良好風氣,從而達成戒毒、禁毒的最終目標。比如,在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越來越“普通”和“流行”的形勢下,一方面,既要幫助民眾認識毒品危害的生理、科學依據,又要引導人們走出“談毒色變”的誤區;另一方面,還要從吸毒和毒品違法犯罪具體案件中,尋求一般的規律性、本質性東西,為國家完善毒品違法犯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實踐依據,提升毒品違法犯罪問題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水準和作用,有效防範、控制和打擊吸毒給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帶來的危害。並且通過細緻的毒品案件審判實踐,充分揭示出唯有剷除毒品需求的社會基礎,才是根治毒品問題的唯一途徑的樸實道理。從根本上講,毒品問題的“毒源”不在毒品種植者、生産者和供應者,而在産生毒品需求的社會基礎、社會條件。我們致力於對毒品的生産、製造、販賣和吸毒行為本身打擊、懲治的同時,必須更著力研究分析和改善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對毒品産生需求的各種社會因素。

第三,在審判毒品案件中充分重視涉案人員的司法人權保障。這既是司法改革提高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是保障司法人權的直接體現,同時還是提高毒品案件審判科學化水準的反映。由於對毒品違法犯罪行為重大危害有高度一致的社會共識,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對毒品案件違法犯罪人員的司法人權保障。審理毒品案件時,不論對吸毒者,還是毒品違法犯罪人員,是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還是禁毒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強制醫療法律法規,也不論是對其適用強制戒毒、社區矯正戒毒、強制醫療,還是治安管理處罰和刑罰處罰等何種法律措施,有關司法機關都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員的司法人權。

三、發揮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獨特作用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關鍵環節之一,人民法院是專門的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禁毒工作中應發揮人民法院的獨特作用。

第一,司法工作是全面禁毒系統工程的重要環節,人民法院居於核心地位。在我國一貫的全面禁毒政策體系中,法律手段是國家禁毒最後的有力措施。公、檢、法、司各司法機關和國家禁毒、戒毒工作中,各自承擔相應的專項職責,共同形成了我國全面禁毒戒毒的法律、司法體系。人民法院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中,居於重要和核心地位,責任重大。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審理在我國禁毒戒毒司法工作體系中同樣居於特殊重要的地位。

第二,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在禁毒戒毒系統工程中具有“軸心”和橋梁作用。人民法院審判毒品案件是司法機關辦理毒品案件專門工作的終結,辦理毒品案件的各司法機關的工作都要在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匯集和體現,經過法庭審理,對各司法機關的毒品案件活動作出司法“總結”即裁判。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毒品案件經人民法院審判之後,便由司法機關相對“封閉的”專項訴訟環節進入社會或其他相對“開放”環節。在上述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審判工作具有“軸心”和橋梁作用。

第三,人民法院在長期的毒品案件審判實踐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豐富經驗,為我國禁毒戒毒事業作出了特有的貢獻。這是我國禁毒戒毒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改革進程中,應當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在治理毒品問題中的這種獨特作用。

第四,人民法院有條件在禁毒工作中發揮獨特作用。除了我國在司法制度、體制和機制方面的宏觀保障之外,人民法院擁有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人民法官隊伍是最為重要和切實的保障。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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