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槍擊中國漁船不是“執法”是違法
王翰靈、彭思庠
6月18日,一艘印度尼西亞軍艦在納土納群島附近槍擊並扣押一艘中國漁船及船上7名漁民,造成一名漁民受傷。事後,中國外交部表示強烈抗議和譴責。這是今年以來印尼方面第三次對中國漁船的正常生産活動的嚴重襲擾。印尼聲稱此舉是為了“打擊侵犯其司法管轄權的那些人”。然而,從國際法的角度上講,印尼海軍的“執法”行為違反了國際法。
印尼沒有對南海斷續線(或九段線)以內的任何島礁主張領土主權,因而不是南海島礁主權的聲索國,同時中國也承認印尼對納土納群島擁有主權。因此,中國與印尼不存在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爭議。然而,印尼以納土納群島為基點越過南海斷續線向南海方向主張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其中部分與中國管轄海域重。南海西南部的海域,包括納土納群島附近的中國與印尼的劃界爭議海域是中國漁民的傳統漁場,中國漁民世代在此海域進行漁業生産活動。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3條和第84條的規定,在存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爭議的海域,有關國家應當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劃界協定的達成。2002年中國與東盟國家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第5條規定,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因此,印尼海軍的上述行為,顯然違反《公約》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有關規定。
印尼海軍沒有權力在未劃界或爭議海域,甚至是屬於中國的管轄海域內執法。況且,其在“執法”過程中對手無寸鐵的中國漁民使用武力,明顯屬於濫用和過度使用武力,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關於在國際漁業執法中使用武力的問題,《公約》中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執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遊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22條1款(f)項規定,檢查國進行漁業執法時應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使用武力,則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確保檢查員安全;2.防止檢查員執行職務受到阻礙;3.不能超過根據當時情況要求的合理限度。這些規定並不必然適用於上述海域,但對有關國際漁業執法具有指導意義。對於這一條款,中國政府認為,需要實施武力的情形必須是被檢查漁船的船員或者漁民對執法活動實施了暴力危害和阻撓,檢查國使用武力的程度不能超過制止該暴力行為所必需的程度,而且只能針對實施暴力的船員或者漁民,絕不能針對整個漁船或者其他船員或漁民。在上述事件中,中國漁船沒有使用暴力對抗印尼執法船隻及人員,印尼海軍直接槍擊了中國漁船,造成中國漁民受傷。因此,印尼海軍顯然濫用武力。
近年來,印尼政府為了實施其海洋強國的戰略,加強對本國管轄海域的執法,打擊侵漁活動,炸毀了其所抓扣的大量外國漁船。然而,其海上執法人員經常濫用武力,野蠻粗暴執法,給外國漁民造成了不必要的傷亡和財産損失。受印尼暴力執法之害的不僅有中國漁民,還有來自於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等國家的漁民。
印尼曾于2009年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照會,詆毀南海九段線的合法性,想為其主張越過九段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掃清障礙。目前南海仲裁案裁決即將出爐,有關國家蠢蠢欲動,企圖利用仲裁裁決來確立自己的主權或管轄權範圍。中國對南海仲裁案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的立場堅定不移;同時,主張按照“雙軌思路”處理南海問題,通過雙邊談判解決有關南海爭議的政策也不會改變。
(作者:王翰靈,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與海洋事務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彭思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碩士研究生)
來源:環球網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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