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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仁文:自由刑的使命與踐行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王曉博 | 時間: 2016-07-28 | 責編: 王曉博

自由刑的使命與踐行

劉仁文

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曾把自古至今的刑罰結構大致分為四種:一是以生命刑和身體刑為中心;二是以生命刑和自由刑為中心;三是以自由刑為中心;四是以自由刑和財産刑為中心。以生命刑和身體刑為中心的刑罰結構已經成為歷史。如果按照這一標準來劃分,我國當前的刑罰結構應屬於以生命刑和自由刑為中心的結構,而對死刑的消減和限制已經在我國全面展開。伴隨著死刑的逐步減少,自由刑在懲治與預防犯罪中的地位和功能就會相應上升。因此,如何實現對自由刑的合理運用,就成為我國必須要面對的重大問題。

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刑始見於16世紀以後的刑法史,其初始形態就是監禁刑。自由刑與死刑和身體刑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並不會摧毀犯罪人的生命和肉體,而僅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並且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對犯罪人進行矯正和教育,以幫助其重返社會。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言:“現代自由刑的本質特徵是,犯罪人在自由刑的執行中感受到它是一種痛苦,但同時對國家而言,它又是一個矯正和教育犯罪人,並因此讓犯罪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社會的極其重要的方法。因此,自由刑主要是具有矯正思想。”

然而,理想與現實總會存在差距,儘管適用自由刑的最終目的是令犯罪人以一個正常人重返社會,但是其所運用的手段卻是將犯罪人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完全隔離,由此,自由刑在實踐中也就呈現出了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悖論。在這一方面,前蘇聯刑法學家雅科夫列夫曾進行過全面的總結:第一,自由刑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犯罪人適應社會正常條件下的生活,但又不得不將其與社會隔離開來。第二,雖然希望以正確的觀點取代犯罪人頭腦中的有害想法和習慣,可又要將其同其他犯人放在一起,而在這裡卻最容易相互傳染各種惡習。第三,為了不重新犯罪,一個人應能跨過通往自由的大門,在正確的道路上積極地活動,但剝奪自由這種刑罰卻使人失去了很大一部分獨立活動的能力,養成一種按照既定規則被動行動的習慣。挪威刑法學者托馬斯?馬蒂森在其《受審判的監獄》一書中,更是對此展開了全面的批判。

西方國家自19世紀以來的監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其中,影響較為深遠的就是英國監獄改革家克羅夫頓所創立的累進處遇和假釋制度。在這一制度下,服刑人的刑期被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獨居監禁,時間為9個月。第二階段是雜居勞動。第三個階段是中間階段,也稱中間監獄。在這一階段,服刑人不僅能享受到更多的人身自由,而且如能證明自己確已改善,就可以得到“釋放票”而被假釋。第四階段就是假釋階段。在上述四個階段中,根據服刑人的改造表現依次升級,處遇級別越高,不僅警戒程度越低,而且服刑人與社會的接觸面越廣,直至被假釋出獄。由此也就為服刑人提供了一個逐步適應社會的過程。目前,累進處遇和假釋制度已在世界範圍內推行。同時,針對短期監禁刑改造無力和易導致交叉感染等弊端,一些國家還産生了緩刑制度和限制自由刑等刑罰措施,並迅速得到推廣適用。

在我國的自由刑體系中,儘管也存在緩刑、假釋、管制等非監禁性執行方法,但有效運用還不夠,而是一直以監禁刑為主導。雖然我國從2003年起開始進行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並最終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在此過程中,除緩刑的適用率有所提升外,其他非監禁性措施的適用依然有限。而與此相對應的卻是,監獄中累犯和再犯數量不斷增加。據了解,在有些監獄中,有犯罪前科的服刑人員已經接近了罪犯關押總數的一半。

由此可見,我國對自由刑的運用,不論是在理念層面,還是在制度設計層面,都需要進一步研究。在學界,研究自由刑改革問題的著述不能算少,但對這一問題展開系統研究的著作卻並不多,河北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敦寧的《自由刑改革的中國路徑》是其中一部。就筆者來看,這部著作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堅持刑事一體化的研究思路,將自由刑的配置、適用和執行作為一個完整的刑罰運作系統加以看待,並在其中探討相關的改革問題,從而力求實現改革的系統協調性。二是全面面向我國自由刑的實際問題,體現了很強的實踐性與對策性。該書注重運用一些既成的刑罰理論來解決我國自由刑的實際問題並提出了許多鮮明的學術觀點。比如,主張取消對重罪犯不得假釋的規定,並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範圍內全面適用累進處遇和假釋制度。在有效避免短期監禁刑的弊端方面,該書提出,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激活緩刑制度,擴大緩刑的適用率,並以此帶動非監禁刑適用理念的轉變。在社區矯正方面,該書認為,不能好高騖遠,目前的核心任務就是完善社區矯正的基礎性制度,如分類矯正制度、社會參與制度、幫困扶助制度、檢察監督制度等,從而為將來更多地適用社區矯正打下堅實的基礎。對這些觀點,筆者是基本贊同的。

就筆者來看,我國自由刑的改革,關鍵是搞好輕重兩頭,重的一頭是長期監禁刑和無期徒刑的改革,輕的一頭是短期監禁刑的改革。

在前一方面,重點就是有效促進犯罪人重新復歸社會,做好再犯預防工作。邊沁有言:“一個罪犯在服完監禁期後,不應該未加監視和考驗地重返社會。將其突然從一種監管與囚禁狀態轉向無限自由狀態,拋入孤立個人的慾望與需求之中,處在由無限私欲浸透的誘惑裏,這是一種應該引起立法者關注的粗心與殘忍。”而累進處遇和假釋制度不僅為犯罪人提供了一個逐步適應社會的過程,在假釋考驗期內還可繼續對其進行管理、矯正和幫助。這在再犯罪預防方面顯然要比減刑後直接釋放更加有利,所以這一制度措施值得推廣。

至於終身監禁制度,很多國家的終身監禁都並不意味著犯罪人要在監獄中度過余生,而是存在被假釋出獄的可能性。法國在1981年就廢止死刑的法律草案進行表決時,有人提出了一項修正案,旨在廢除死刑的同時設置一種終身監禁,但這一修正案最後被駁回。美國存在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其在國內同樣受到了廣泛質疑。有關學者的實證研究表明,持續關押15年以上,在任何方面對服刑人釋放後的人格展開都具有損傷作用,而在經過20年的關押後,服刑人將成為一個“廢人”。由此來看,終身監禁的立法舉措如何設計以發揮其作用是值得研究的。

而在後一方面,重點就是有效避免短期監禁刑的弊端。1950年,在海牙召開的國際刑法與監獄會議曾系統地梳理過短期監禁刑的弊端,如由於監禁時間較短,因而無施教的機會,對防止犯罪無力;受刑人大多數為初犯,短期監禁使其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減弱其自尊心;犯罪人的社會復歸遭遇困難致其陷入累犯;執行短期監禁刑的機構往往設備不良,缺乏有訓練的職員,因而受刑人極易受惡性感染而成為再犯,等等。但是,我國廣泛適用管制和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目前還難以實現,所以在有效避免短期監禁刑的弊端方面,緩刑是一種良好的制度選擇。將來,隨著緩刑的逐步擴大適用,我國的刑罰理念必然會隨之發生轉變,那時才有可能實現對短期監禁刑的全面替代。

總之,對我國自由刑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絕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是,隨著我國的死刑被逐步削減和限制,這一問題必然會引起更多的關注。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檢察日報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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