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藝呼喚法律保護(新論)
周 林
近日,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要求“堅守民間文藝”“守護精神家園”,向全國民間文藝家提出了“弘揚民間文藝、延續中華文脈”的使命。這幾年,筆者在田野考察中,接觸到阿昌族的民間史詩,通過這個依然“活著”的史詩,為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提供一些借鑒。
阿昌族是我國人口較少的民族之一,總數不足4萬人。以神話史詩《遮帕麻與遮米麻》為代表的口傳文學不僅是阿昌族歷史的記憶,也是他們原始觀念形態和思維形式的反映,是世人了解這個民族文化精神的重要內容。這一史詩于2006年就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頒佈施行以後,國家進一步宣示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加以保護,但調查結果顯示:與史詩中人物相關聯的民族歷史及農耕文化的早期記憶,已經在族群中模糊;聽過阿昌族民間故事以及並能夠敘述者急劇減少,而阿昌族民歌的實用功能也大大減弱,面臨消亡的危險。
阿昌族史詩的現狀,某種程度上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一個縮影:如果我們不能在當今資訊化、市場化環境中為這部史詩找到“活下去”的出路,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它成為無人傳唱、只能從書本上看的“死去的”文字。我國著作權法從1990年頒布起便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2014年9月2日,國家版權局發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但至今尚未出臺。如果除了有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公權宣示,還有著作權法賦予民間傳承人的私權保護,類似阿昌族史詩的民間文藝,將能夠得到適當的尊重,找到適合的市場,並且從市場對史詩的利用中獲得合適的回報,從而獲得生存和發展空間。
著作權法律體系,應該為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留下一席之地。然而,囿于傳統著作權法的規則,民間文藝存在的作者不明、表現形式不具體、難以規定保護期等特點,使中國民間文藝著作權立法遲遲難以推進。既然著作權制度的目標是鼓勵創造,國家保護民間文藝的政策目標也與此相同,那麼我們只有從中國實際出發,既遵守規則,又不囿于規則限制,大膽實踐,才能走出適合自己的道路,真正保護好民間文藝。
破解民間文藝著作權立法難題,首先需要確認民間文藝傳承人身份或資格,由政府通過專項普查等方式,對有關傳承人予以確認。其次,應賦予傳承人以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尤其是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尊重,應當放在優先考慮的地位。當然,在有市場回報的情況下,也應讓傳承人獲得他們應得的經濟利益。最後,關於民間文藝的保護期。上述國家版權局的徵求意見稿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但民間文藝的特殊性在於,它是不斷變動的,因此,為了既長久保護又現實可行,可規定民間文藝的保護期為50年,50年後可以續展,通過“有期限、可續展”的制度設計,把保護落到實處。
總而言之,民間文藝的著作權立法,實質上是調整藝術創造的“源”與“流”,有利於我國藝術創造的軟實力,確保藝術創造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應是版權立法的要旨所在。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來源:人民日報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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