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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春:讓領銜科技專家有職有權

來源: 光明日報 | 作者: 劉元春 | 時間: 2016-07-25 | 責編: 毅鷗

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九大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讓領銜科技專家有職有權,有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更大的經費支配權、更大的資源調動權。”

目前,我國要求一些大的科技項目、大的國家實驗室以首席專家負責制的方式運作。這麼做,一是要發揮首席專家在科研上的凝聚力,二是要發揮他們在科研管理方面的優勢,因為他們能按照科研的規律來匹配各種人才和資源。這種做法有效突破了過去以簡單行政化方式支配資源的傳統體系。領銜科技專家負責制度有利於資源調配,但更重要的是可以發揮科技工作者尤其是領銜專家的能動性,使他們能夠真正專注于科技創新,並主動引領協同創新。

過去,我們的經費使用主要是按照經費預算來進行,經費預算常常很僵化,而預算調整的權力則要通過層層審批,導致預算不具有靈活性,令人很頭疼。現在,把預算的調整、各种經費報銷比例的許可權都賦予首席專家,就使得經費支付具有靈活性,能夠與創新的不確定性匹配起來。這是解放科技生産力、解放人才生産力的重要舉措。

6月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進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大幅提高人員費比例,增加間接費用比重,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佔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最高可從原來的5%提高到20%,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這一次改革的力度比很多科技人員預期的要大,比如間接經費,自然科學可以達到20%,社會科學可以達到30%,這就可以改變原來很多專家只有責任、沒有權力,只有付出、沒有收益的狀況。

當然,有權就有責。國家給了相應的團隊和平臺,首席專家要有更明確的責任意識。沒有完成目標,會有懲戒;在經費使用上,會建立一種信用管理體系;在項目審計上面,更具有一定的常規性。大家一方面要靈活使用各種人才資源為創新服務,另一方面要有責任心和合規意識,將資源真正用到創新活動中。簡單地將經費挪成生活補貼甚至套現的非法行為,是必須杜絕的。合理、合規、合乎發展規律的使用許可權,是最基本的管理標準。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科研處處長、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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