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薛兆豐:網路平臺治理的“三律”

來源: 北京大學國家開發研究院 | 作者: 薛兆豐 | 時間: 2016-07-21 | 責編: 王琳_觀點

在很多人看來,規則是起決定作用的(determining)。

就是説,規則是由有權力的人制定的,比如家規由家長制定,法規由政府制定等等。而只要用心良苦地制定了規則,就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於是,社會一旦出現了不良現象,就只要嚴防死守地制定相應的法規,事情就能畫上句號。

然而,經濟學家——尤其是那些深受進化論影響的經濟學家——卻認為,規則更主要地是被決定的(determined)。誠然,有權力的人可以制定規則,但規則的實施和效果,卻不順從權力。畢竟,每個人對規則都有其對策。

一套規則能否被大多數人遵守,能否活下來,能否大致達到目標,必須看它能否順應客觀的社會規律和經濟規律。

換言之,制定了規則,事情只不過是畫上了冒號。

今天,線下生活陸續搬到了線上,網路已經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網路平臺治理和政府監管也隨之而來。

平臺究竟應該怎麼管?網規應該如何制定?我以近年一些網路平臺治理的實例為據,談談網路平臺治理所應該遵循的規律。

平臺治理多中心化

規律一,平臺治理應該是多中心的。大約五年前,阿里巴巴集團(下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平臺時任阿里巴巴法務部的主管介紹,他們當時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就是要把不同類目下不僅紛繁複雜、而且層出不窮的平臺交易規則,進行全面梳理和整頓,最終使這些規則達到完備、清晰和自洽的標準。

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任務。除非把所有業務停下來,否則平臺的規則不可能變得那麼美觀;相反,動態的、多中心的、因地制宜的、採納局部資訊的、而且是多方共同參與的平臺規則體系,才是正常、有效、值得追求的目標。建議重視歐洲條文法係與英美判例法係之間的效率比較,因為英美判例法係是多邊、多變以及多目標的電子商務平臺治理所應該參考的模範。

所謂法係的效率,或規則的效率,包含兩重含義。“法規效率”的第一重含義,是指執行既有法規的效率,指裁決部門要花費多少成本才能決出是非的衡量,指人們要費多少工夫才知道孰是孰非的衡量,也就是“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的速度;“法規效率”的第二重含義,是指法規能否使得社會收益最大化、或社會成本最小化的衡量,也就是“摒棄惡法、探索良法”的速度。追求前者,更多地倚靠單方的權力;追求後者,主要倚靠多方的智力。

以淘寶平臺上的交易糾紛為例。隨著交易量的加速膨脹,糾紛就越發不可能由“自上而下”的大一統的機構來解決。更何況,這種解決辦法也缺乏公信力。

不同類目的交易,涉及不同的交易規則、不同的資訊細節、不同的利益訴求。合理的解決辦法,是遵循“自下而上”的思路,招募來自不同階層和角色的陪審員,對糾紛進行多中心的分佈式處理。

根據這個思路,淘寶開始著手推出“市場判定項目”,其核心是請網上的志願者組成陪審團,對網上的糾紛進行判定。這個項目的規則日臻完善,變成了今天的淘寶判定中心(pan.taobao.com)。

這個判定中心每天處理的糾紛數量,是傳統仲裁機構所無法勝任的。誠然,沒有任何判定是完美的,但讓糾紛以合理的成本得到了斷,是解決問題的方向。

凡是複雜群體,多是通過多中心進行治理。

今天的網路平臺,也呈現了多中心的治理生態:有以商品交易為核心的阿裏和京東;有以社交為核心的微信和微網志;有以版權處理為核心的樂視和愛奇藝;有以撮合為核心的滴滴和優步。這些網路平臺之上,又還有諸多的聚合點,協調著參與者們的局部資訊和利益訴求,它們在動態的條件下不斷發展,而這就是平臺治理的多中心特徵。

有效監管應分層

規律二,政府應該管平臺,平臺應該管個體,平臺應該是政府和個體之間必要的緩衝媒介。

哈耶克(F. A. Hayek)在其名文“知識在社會中的運用”中指出,社會所需要的各種知識,從來就是以分散的方式,由社會不同的角色所掌握。所謂知識,不僅指科學知識,而更主要的是指關於“何人、何時、何地、願意付出何種代價、換取何種數量、何種品質的服務”的資訊。這些知識永遠不可能集中起來。

要運用好這些知識,就必須依靠價格體系,由有效的組織來完成局部知識的協調。

從知識協調的角度看,政府直接管理個體,是一種笨拙的、低效的,且容易産生衝突的網路治理模式。

其中一例,是2015年秋天交通部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這個徵求意見稿,網約車司機必須取得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然而,全國網約車司機的規模,已經在百萬人以上的數量級,試問那些工資固定、人數不變的政府機關,如何可能應付申請、考試、核準和監督網約車司機資質的重任呢?

很顯然,承擔著鉅額私人投資的滴滴和優步等網路約車平臺,具有比政府強烈得多的積極性、比政府詳細得多的局部知識、比政府有效得多的管理手段,來確保司機的服務品質,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再有一例,是網路電商的工商登記問題。今年初相關部門通過媒體“吹風”,認為“既然商事制度改革已經放寬了對經營場所的要求,註冊資本也不用實繳了,註冊企業特別是個體工商戶程式非常便利,所以應該要求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從而有效地遏制電商平臺的假貨現象”。

然而,自然人網店是否登記,並不由登記的便利性決定,而是首先應當考慮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打個比方,不能因為婚姻登記的便利性,就要求人們先進行婚姻登記才能談戀愛。從現實的角度看,如果要求集市的商販進行工商登記,顯然是很荒謬的事情。

網際網路上,大量的自然人網店實際上就是線下這類商販的另一種形態。從市場培育的角度來看,創業也一定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不可能一開始就是一個標準化的商業狀態。

同時,以為進行了工商登記,就可以遏制假貨的想法,這過於天真。網際網路上的假貨、侵權、刷單以及犯罪問題的癥結,在於找不到幹壞事的人,而其根源是因為不能建立身份關係的唯一對應。身份證與手機卡號的大量買賣表明,只要身份證與本人不能建立這種唯一對應關係,只要源頭無法把關,後面進行再嚴格的登記與監管都無濟於事。

試圖用工商登記來解決假貨等問題,不僅不能解決問題,而且還會把創業創新都給扼殺了。事實上,儘管電商平臺也不能肅清假冒偽劣商品,但它對假貨等問題的綜合治理,肯定要比簡單的工商登記有效得多。

在中國,許多法規由主管部門草擬,這種做法的弊端,是主管部門有靠條例來攬權的衝動,而攬權的直接結果就是增加官員的腐敗機會、擠壓企業的治理優勢和創新空間。因此有必要強調:有效的監管應該是分層的。政府直接管個體,不僅拋棄了網路平臺這一最有效的知識協調機制,而且還讓政府直接面對無數的麻煩和衝突,這不僅會極大地增加財政的負擔,而且還會由於不停的監管挫折而損害政府的管治威望。

各方合理分攤責

規律三,平臺各參與方的責任,應該按漢德公式(Hand Formula)來界定。

剛才已經解釋過,由政府直接管個體,創新的空間會被擠壓掉;但如果平臺挺身而出,承擔無限責任,那平臺也會因為不堪重負而被迫退出市場。平臺究竟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漢德公式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指南。

漢德公式是美國著名法官漢德(Learned Hand)在1947年判決一宗拖船意外碰撞事故的訴訟案(美利堅合眾國訴卡洛爾拖船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中所創立的,今天仍被廣泛參照的責任分攤原則,即涉及事故的各方應該承擔的責任,與其避免事故所需要付出的代價成反比。也就是説,誰越容易避免事故,誰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反之,誰避免意外所要付的成本越高,誰的責任就越小。這樣來分攤責任,將使得全社會避免意外的總成本是最低的。

例如,酒駕司機和路上行人,都可以通過小心翼翼來避免交通事故,但讓酒駕司機自覺不開車的成本,就比讓路上行人識別酒駕車輛的成本低得多,所以酒駕司機就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於是便有了各國通行的禁止酒駕的法律。

又例如,一家電視臺播放了某P2P融資公司的商業廣告,後來這家融資公司由於詐騙行為倒閉了,那電視臺是否應該負有責任呢?根據漢德公式,由於電視臺廣告部門的工作人員,去調查、跟蹤、監管和檢舉廣告客戶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業績的成本實在是高不可攀,所以電視臺的連帶責任就很小,甚至可以免責。

值得指出的是,漢德公式的思路,與不少人認為的“誰賺的錢多,誰的責任就大;電視臺的廣告費高,所以就有責任”的思路,是不一樣的。

同理,一家專門提供侵權視頻節目的網站,如果它很容易檢測到這種侵權行為,那它就應該負有很大的責任。與此相對照,一家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平臺,如果它事前識別不良資訊的成本極為高昂,那它的責任就很小。當然,漢德公式的計算是動態的。如果不良資訊已經被人發現並舉報,那麼網路平臺刪除不良資訊的成本就大幅下降了,它應該負有的責任也就隨之上升。

還有,如果顧客以20元購買了一塊勞力士金錶,那責任應該在顧客而不在平臺,因為顧客比平臺更清楚自己要什麼;如果炒栗子的牌子叫“最好吃”、或洗面奶的牌子叫“最美麗”,那賣家就不應該被控廣告欺詐罪,因為根據習俗而非字面來理解“最好吃”的責任在顧客而不在賣家或廣告商。不管怎樣,成本和責任的分攤將根據具體的場景來度量。

漢德公式的理念應該得到重視,它為解決平臺治理中的“合理擔責”難題投入了一束曙光,它能廣泛運用於版權糾紛、假貨糾紛、隱私洩露糾紛、虛假廣告糾紛,以及金融和投資糾紛等領域,它是法律經濟學的一項簡單、有效而遠未被普及的思維工具。

今天,網路平臺普遍面臨迫切的內部治理和政府監管的難題,這些網路平臺涵蓋網路出版、電商工商登記、網路約車、跨境商品商標、網購食品安全、金融服務等領域。

我的推測是,只有那些按“多中心、分層級、合理擔責”的原則設計的、由“政府指導、平臺主辦、多方參與”的平臺治理方案,才能在日新月異的網際網路環境中存活和成長。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