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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文:終止“替代國”方法不容談判

來源: 人大重陽 | 作者: 何偉文 | 時間: 2016-07-15 | 責編: 王琳_觀點

5月12日,歐洲議會以壓倒多數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建議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非標準”辦法。什麼辦法呢?説穿了,就是仍然不直接採用涉案中國企業提供的自己成本、價格數據,還要另搞一個變相的替代標準。這是直接違反2001年中國入世議定書的,必須堅決反對。

2001年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是關於在反傾銷時如何確定補貼和傾銷的價格可比性。如果被調查的中國企業能夠清楚證明所處的行業在該産品製造、生産和銷售中是市場經濟主導,則以中國企業自己的成本和價格為依據;如果不能,則可以不採用嚴格同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比較的方法,即採用第三國相關數據,即所謂替代國法。議定書還規定,如果進口國根據其國內法,認為中國是市場經濟了,則上述方法終止。無論如何,中國入世15年後,替代國方法都終止。

換言之,這裡講的是涉案企業所處行業是否市場經濟主導,即行業層面,並不是整個國家宏觀層面是否市場經濟。當然,如果承認整個國家是市場經濟了,那自然覆蓋所有行業,就不能用替代國方法。但議定書規定,那是由進口國根據國內法去決定。議定書所明確規定的是,中國入世15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起),無論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替代國方法都必須終止。

15年來的實踐表明,替代國方法容易使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好比某項産品在歐盟遇到反傾銷調查。我們的實際成本是7000元,向歐盟出口價是8000元(折外幣前),沒有低於成本,因此沒有傾銷。但對方不採用這個數字,而是用第三國相應數字,而第三國常常是實際成本高於中國,例如相當於1萬元。這時算出來售價就低於成本,構成傾銷。2012年美國對我發動光伏反傾銷調查時,替代國選的是泰國。泰國光伏産業很不發達,成本比中國高得多。接著歐盟發起對中國光伏反傾銷調查,替代國直接用美國,成本顯然比泰國更高。在這樣的依據下裁定的傾銷幅度,顯然大大超過真實情況,非常不公平。

2016年12月11日,替代國方法必鬚根據議定書按時終止,一分鐘也不允許拖延。從那以後,如果發生反傾銷調查,必須直接採用中國涉案企業自己的成本、價格數據來計算有沒有傾銷,實事求是,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那才能客觀公平。

應當看到,中國入世議定書並非指15年到期後,在宏觀層面自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判定中國是否是市場經濟,不需要美國或歐盟是否“恩準”,而是看世貿組織定期貿易政策審議的結論。過去歷次審議,中國都是合格的。只要替代國取消,以中國企業自己的數據為依據,那麼,美國和歐盟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也好,不承認也好,並無太大意義。

還需要看到,市場經濟地位並不能消除反傾銷。根據世貿組織最新統計,上訴到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貿易救濟爭端,中國上訴和被訴分別是13例和34例。美國分別是109例和126例。歐盟分別是96例和82例。告美國最多的是歐盟,告歐盟最多的則是美國。而它們相互承認市場經濟地位。所以,我們的基點是,産品出口中按世貿規則辦事,不按低於成本價競銷;遇到進口國貿易救濟,則積極應對,依然按世貿規則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歐盟應當明白,只有不折不扣地按大家當初都同意的中國入世議定書辦事,按時取消替代國,不去絞盡腦汁搞什麼替代國2.0版,才是發展同中國貿易的最佳途徑。對於鋼鐵産能過剩,中歐完全可以通過合作尋求互利雙贏。三年前中歐光伏爭議不是通過協商解決了嗎?光伏如此,鋼鐵何不?其他行業何不?歐盟已連續多年是中國最大貿易夥伴,中國十三五規劃確定了中高速和中高端的宏偉圖景,歐洲企業在本土經濟增長乏力的環境下,在中國面臨持續的巨大機會。如果一定要搞替代國2.0,不要幻想中國會遷就。等待歐盟的必然是中國的堅決反對,直至訴諸WTO,敗訴的自然是歐盟。不信,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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