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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專家李步雲:憲法監督提上日程是重大進步

發佈時間: 2014-12-04 15:05:32    來源: 新京報    作者: 王姝    責任編輯: 張林

李步雲

1933年8月生,湖南省婁底市人。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宣傳部和司法部“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

1978年發表《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視為法學界思想解放的標誌。1979年發表《論以法治國》,開了“依法治國第一腔”。曾參與1982年憲法的制定,並多次參加1999年修憲、2004年修憲座談會,所提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等建議被採納。

1982年憲法

很好的憲法,反映了當時的認識高度

新京報:12月4日是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打算怎麼過?有沒有特殊安排?

李步雲:之前接到了不少講課、座談的邀請,都跟憲法紀念日有關。但是4日,全國人大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活動,關於立法法修改的座談會。我覺得立法法修改非常重要,全國人大的這個座談會一定要參加,所以我就沒有接受其他的邀請。

新京報:你如何評價現行憲法,也就是1982年憲法?

李步雲:1982年憲法是一部很好的憲法,基本反映了當時改革開放、解放思想的精神和思想路線,反映了當時我們達到的認識高度。這個高度超過了1954年以前的階段,超過了1954年到“文革”這一階段,更超過了“文化大革命”時期。1975年憲法是一個非常不好的憲法,是“文革”時搞的。1978年憲法,也沒有完全消除1975年憲法的影響。

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比如恢復了兩大原則:司法獨立原則、法律平等原則。這兩大原則1954年憲法有規定,但1975年憲法取消了,1978年憲法也沒有恢復。

新京報:1982年制定新的憲法時,你在做什麼?

李步雲:我當年被借調到了中央書記處研究室工作,接到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起草葉劍英委員長在1982年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稿。

那時我才40多歲,精力很充沛,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就住在中南海的辦公室裏。用了1個多月,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10篇文章,這些文章都跟憲法有關。

新京報:這些文章提出了哪些建議?有沒有被採納?

李步雲:不少建議和想法後來被採納了。比如其中一篇文章《什麼是公民》,“文革”時期,不少人認為,地、富、反、壞、右“五類”分子以及被判刑的人員,不是公民。我建議,憲法修改應該寫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句話寫入了1982年憲法。

另外,1982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放到了“國家機構”這個章節的前面。這也是我在《人民日報》的文章裏提到的。我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前面,體現出國家機關的存在是為公民服務這個重要思想。

1982年憲法的序言中,有一句話,“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跟我提出的一個建議“黨組織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也是一致的。這個建議我最初是在《光明日報》發的文章中提出來的,十二大修改黨章時採納,也就是寫入了黨章中。1982年憲法修改雖然沒有採用相同的表述,但是“各政黨”也就包括了共産黨,體現的是任何政黨都要維護憲法權威的原則。

1999年“依法治國”入憲

論戰結束,“依法治國”獲得廣泛共識

新京報:你被評價為開啟了“依法治國第一腔”,早在1979年就提出了依法治國的觀點。1999年修憲時,你想到“依法治國”會入憲嗎?

李步雲:1978年,我和王德祥、陳春龍合作撰寫的論文《論以法治國》發表後,爭論非常激烈,形成了“三大派”論戰:“法治論”,反對人治,提倡法治;“取消論”認為,“法治”和“人治”是資産階級觀點;“結合論”認為,“法治”和“人治”都有必要,應該結合起來。這場大論戰持續了很長時間,甚至引起了中央領導的注意。

1996年2月,中央領導的一次法治講座就是以“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作為主題。這次講座過後不久,“依法治國”就寫入了“九五規劃”,第二年寫入了十五大報告。

十五大後,“三大派”論戰也結束了,“依法治國”已經獲得了廣泛共識。1999年修憲時,“依法治國”入憲的各方麵條件已經很成熟。這次修憲前,我參加了一次座談會,看到的修憲方案中就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004年“人權入憲”

“人權入憲”有利於消除錯誤認識

新京報:1978年,你就提出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人權入憲”時,各方麵條件是不是也像“依法治國”入憲一樣,很成熟?

李步雲:1978年《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發表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和討論。有人提出,“人人平等就是不講階級性”。但1982年憲法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出了一系列規定,而且還提出了“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是,1982年憲法沒有正式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1999年修憲前,我參加座談會時,就提出了這個建議,不過這次修憲沒有採納。

2004年修憲前,我記得是在2003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召開的一個修憲座談會上,我被要求第一個發言。我提出4條建議,其中一條就是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當時有人反對,反對理由主要有兩條: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已經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了規範;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沒有寫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次座談會上的爭論並不激烈。最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寫入了憲法。這次修憲後,中央電視臺做了一期專題,我在節目中講了“人權入憲”的理由:不少幹部認為“人權”敏感,不敢提,因為十幾年前“人權”還是資産階級口號。“人權入憲”有利於消除錯誤認識,有利於在國際上提高我國的地位和發言權。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雖然對公民的權利做出了規定,但是並不等於納入了所有的公民的權利,隨著時間發展會有新的權利出現,比如“知情權”就沒有納入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但是公民的知情權理應受到尊重和保障。

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監督提上日程是法治重大進步

新京報:1982年憲法修改時,對於憲法監督制度是怎樣考慮的?

李步雲:當時對於憲法監督制度有考慮,但是認為經驗不成熟,所以沒有涉及這個問題。1982年至今30多年來,很多學者呼籲建立憲法監督制度,否則憲法就成了沒有牙齒的“老虎”,難以維護憲法的地位和權威。30多年前,在人民大會堂,一個跟中央領導的座談會上,以及後來發表的文章中,我都提出過。

欣慰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式”;十八屆四中全會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可見,憲法監督制度終於提上了日程,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憲法的權威性

維護憲法權威還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報:1982年憲法實施至今已32年,你如何評價憲法的地位和權威性?

李步雲:32年來,憲法的地位一直在提高。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而且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是重大進步。

不過,憲法的地位雖然一直在提高,但憲法的權威性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我講課時,經常提到一個例子:美國一名首席大法官送給我的禮物就是一本美國憲法,他説他對其中的內容耳熟能詳,每晚睡覺還是會把憲法放在枕頭邊,提醒自己不能允許任何侵犯憲法權威的行為發生。距離這樣的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我們還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報:當前該採取哪些舉措,提高憲法權威性?

李步雲:目前,最重要的還是普法,廣泛宣傳普及憲法知識,講解憲法為什麼重要,我們為什麼要維護憲法的權威。比如,憲法紀念日這樣的活動。

現階段的重點是各級領導幹部帶頭維護憲法,憲法的權威性才能真正樹立起來。對憲法宣誓就是一種很好的教育形式。這雖然是個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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