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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完善法規體系 以良法保善治

發佈時間: 2014-11-03 09:35:34    來源: 人大重陽網    作者: 王利明    責任編輯: 張林

剛剛勝利閉幕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並對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具體步驟作了全面部署和頂層設計,表明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説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將“以階級鬥爭為綱”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一個重要的歷史轉折,那麼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是一個新的歷史轉折,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共同成為新時期黨的工作的重心。在我們黨90多年的歷史中,針對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黨的工作重點有過多次的轉變,在中國經濟社會建設取得偉大成就的今天,我們黨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新時期的工作重點,是著眼于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具有遠見卓識的戰略部署,開創了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新篇章。

完備法律規範體系的內涵

四中全會不僅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而且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具體的工作任務,這就是要致力於推動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以及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在這五大體系之中,置於首位的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這是因為,依法治國必須以完善法律規範體系為前提和基礎,否則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只有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實現有法可依,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準,才能實現良法善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基本制度依循。習近平同志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特別是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後,各項深化改革措施的展開必須依法進行,確保改革事業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否則,不僅無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矛盾和衝突。總之,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不斷完善法律規範體系。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深化和提升。2011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標誌著我國在立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法治的實施奠定了全面系統的國家規則基礎。但是,法律體系的形成並不等於法律規範體系的完備,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應當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品質為本。四中全會提出,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的關鍵是提高立法品質。法治不是簡單的法條之治,而應是良法之治;良法也不是指道德層面的善良,而是價值、內容、體系、功能等方面的優良,能夠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維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立法也並非多多益善,繁雜但不實用的法律,不僅耗費大量的立法資源,也可能使有些法律形同虛設,影響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正如古人所言,“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因此,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關鍵是要提高立法品質。

第二,價值統一。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應當統一地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這就是説,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在每一部單行法律、每一個條文中都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在立法過程中,還應當保持法律規範體系內部價值體系的統一性,統籌協調各部門法律之間的關係,避免不同法律規範之間出現價值取向上的衝突,影響法律實施效果。

第三,體系完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表明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層次的法律已經基本齊備,能夠涵蓋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但並不等同於各個具體的法律法規內容的完整性和體系的完備性。例如,民法商法部門的法律基本齊全,有力助推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但由於缺乏一部民法典,因而各單行立法之間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法律規範之間重復甚至衝突的現象依然存在,從而影響了民商法律的有效實施。因此,要建立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就必須起草一部民法典,從而融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自足性于一體,形成嚴謹的總分結構,以及形成在特定價值指導下的統一法律術語、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確保法典內部以及法典與單行法之間合理的邏輯關係。

形成完備法律規範體系的路徑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經濟社會越發展,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強烈,加強和改進立法的任務越艱巨。四中全會提出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表明瞭我們黨以良法促改革、以良法促善治的堅強決心。如何按照四中全會的精神建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應當從如下方面著手:

第一,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進一步推進法律體系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是法治的核心,因此需要進一步強化民事立法,加快制定民法總則、人格權法,進而編纂形成邏輯、價值一致的體系化的民法典,從而全面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産權。此外,由於一些新業態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的進一步規範。比如,我國2013年的網購規模已達1.85萬億元,總量為全球第一,網際網路金融的規模在2013年也接近10萬億元,並呈現出迅速擴張的態勢。這要求完善原有的監管制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保障其有序發展。

第二,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發揮立法對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在改革過程中,立法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應當成為引領改革的推動力,變“政策引領”為“立法引領”,而不只是事後確認改革成果。這就要求立法必須做好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決策。同時,立法還應當為未來的改革預留空間,避免對未來的改革設置過多的障礙。

第三,加強立法解釋工作。法律非經解釋不得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肩負著制定法律的職責,也肩負著解釋法律的職責。事實上,加強立法機關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本身就是立法活動的組成部分,能夠有效改變我們長期以來“重制定,輕解釋”的傳統,克服法律過於原則和抽象的弊病,強化法律的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可以避免動輒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的現象。

第四,改進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立法過程應當去部門化,法律草案應當交由立法機關負責起草,從而跨越部門立法的狹隘界限。在立法中應當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吸納社會各界意見,使立法真正成為凝聚社會共識、調整利益分配的過程,更好地體現廣大人民的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五,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主導,科學立法是關鍵。立法本身是一門科學,科學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觀規律,符合實際需要,並能對未來的發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預見。為此,立法過程中應當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準確反映社會發展的規律和法律發展的趨勢,立足於中國實踐,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民之所欲,法之所繫。立法的程式和結果都必須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此,立法過程中必須廣泛徵求民意、匯集民智,使法律真正體現民眾的智慧,回應人民群眾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轉化,表明在法治建設新的歷史時期,我們黨更加注重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更加注重紮實地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過程中,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還必須依賴其他體系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換言之,法律規範必須完備,法治實施必須高效,法治監督必須嚴密,法治保障必須有力,黨內法規必須完善,在此基礎上才能形成法治體系,早日建成法治中國。

建設法治國家,推進法治昌明,是黨和政府的奮鬥目標,是億萬人民的美好期待,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然選擇。厲行法治,將使中國社會生機盎然、生生不息,將使中華民族永遠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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