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總結了新中國65年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特別是在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治發展進行全面概括和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具體任務和制度改革措施,以黨的文件形式第一次全面系統地論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涵和特徵。通過確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了總體上的政策規劃和制度安排,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過程中具有歷史性意義的文件,具有法治建設里程碑的作用。
與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法治建設目標相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全面豐富和發展了依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鮮明特徵。
一是指導思想由"四"到"五",第一次明確地將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之後,加上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指導思想由"四"變"五"。
《決定》的上述規定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體現了我黨在依法治國指導思想和理論建設方面的巨大成就,也反映了《決定》具有與時俱進的品格,能夠及時地反映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法治建設理論方面的新思想和新觀念。例如,《決定》全面肯定了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9月5日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講話中提出的"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重要思想,突出強調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是《決定》第一次全面和清晰地表述了"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之間的辯證關係。在對以往黨對法治工作各個具體領域進行重點和專項領導所取得的經驗基礎上,提出了要將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比較系統和完整地解決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相互關係以及黨如何領導法治工作的問題,為執政黨全面和有效地領導法治工作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淵源、政策依據和行動指南。《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援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三是《決定》在各項法治工作中選擇了"依法執政"這個"綱"來統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所有事項,解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理論問題。《決定》對"依法執政"的內涵做了兩個方面的概括,規定"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根據上述規定,《決定》所確立的"依法執政"內涵,既包括了"依法治國"的內容,又涉及到了"以規治黨"的內容,對"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的系統推進思想中的工作重點作了非常清晰的描述,即"依法執政"工作統領"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等各項法治工作,執政黨抓好了"依法執政"這個"綱","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等各項法治工作必然會取得巨大成效。
四是《決定》從三個不同角度對"依憲治國"的基本內涵作了全面的闡述,為貫徹落實"依憲治國"指導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據和行動綱領。為全面貫徹落實"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指明瞭具體的行動方向。《決定》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對"依憲治國"作出了具體部署:第一,《決定》提出了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有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決定》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第二,《決定》以加強憲法實施和對憲法實施監督為重點,對"依憲治國"的工作重點作出了制度安排,確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憲治國"方面的重要使命。《決定》規定,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第三,《決定》對貫徹落實"依憲治國"指導思想的社會環境和制度背景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設立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同時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第四,《決定》對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憲立法"的要求。規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式進行憲法修改""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等等,上述這些規定無疑對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依憲治國"具有非常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
五是《決定》充滿了改革精神,辯證地對待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的關係,全面和系統地提出了180多項改革措施,這些改革措施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所必須採取的制度舉措和制度安排。貫徹落實這些改革措施,必須以修改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前提,為《決定》生效之後新一輪法治改革指明瞭具體的前進方向。例如,《決定》所規定的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兩項措施,即"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要落實上述改革措施,就必須首先修改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法院、檢察院組織體制設置原則是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組織原則來設置的,其基本的法律特徵就是要按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便於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的活動進行必要和有效的監督。此外,《決定》規定的"設區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權"也與現行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體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要落實設區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權,必須對憲法和立法法相關的規定作出修改等等。
總之,《決定》從七個大的方面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了宏觀的政策指引以及制度建設和改革的總體部署,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搞好各項法治工作的總的行動綱領。對《決定》精神的認真學習、領會和積極主動、高效地貫徹落實,必將推動法治中國建設的整體進程,全面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和現代化水準,為執政黨依法執政保駕護航,為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繁榮和發展提供最可靠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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