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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

發佈時間: 2014-10-15 16:24:25    來源: 學習時報    作者: 莫紀宏    責任編輯: 張林

"法治化"與"現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係。從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來看,"法治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法治"的任務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法治化"與"現代化"必須齊抓共促、齊頭並進,才能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基於對古今中外左右朝代興亡更替的"治亂"規律以及新中國成立65年以來社會主義建設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從理論高度提出的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發展戰略。國家治理屬於管理科學的範疇,其現代化的重要內涵應當是法治化。在指導思想上明確主張"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既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規律性要求,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充實法治中國建設的基礎理論。

從理論上來看,現代化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而且是在全球化的進程中一個表達人類社會文明狀況的比較概念,既有一定的目標和參照係,又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其內涵與使用目的密切相關。

作為國家治理的核心要素,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內涵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加以認識。例如,國家治理體系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學化水準可以視為國家治理體系是否具有"現代化"水準的重要判斷標準;執政黨總攬全局、靈活自如地應對各種複雜局勢、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妥善地處理黨政關係等等都可以歸納到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範疇。但從保證國家軟實力"現代化"具有可持續性的長遠發展戰略角度來看,"法治化"才是判定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有效的評價標準。

《決定》雖然沒有正面闡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法治化"之間的相互關係,但是,《決定》卻從體系化、系統化的觀念來認識法治中國的意義。《決定》聲明: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治國""執政"和"行政"都屬於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的範疇,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就意味著要依法構建"國家治理體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表明在"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過程中,還要關注"國家""政府"及"社會"相互之間的作用和影響。

由此可合理推論,《決定》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最重要的內涵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離開了"法治化"的評價尺度和標準,空洞地談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沒有實質意義的,甚至是有害和會起相反作用的。所以,準確和全面地理解《決定》所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涵,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深入細緻的探討,全面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理論體系。

強調"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這一命題,完全符合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斷完善和發展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到2020年確保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並且對小康社會提出了諸多新要求。其中一項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上述論斷涉及兩個重要概念:一是"國家各項工作"的範圍;二是"法治化"的判斷標準。《決定》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的高度來認識,很顯然,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係和政策上的連續性,也就是説,"國家各項工作"必然涵蓋了國家治理的主要方面,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而"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體現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從邏輯上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評判指標,同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的必要條件。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必須達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與"現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係。從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來看,"法治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法治"的任務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法治化"與"現代化"必須齊抓共促、齊頭並進,才能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從"法治化"的角度來認識"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治國理政的價值理念,是人類社會自身組織行為的經驗總結,治國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其次,管理活動的"法治化"是現代管理科學的基本原理,國家治理是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服從管理科學的一般規律性要求,因此,國家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前提條件,是國家治理科學性的體現。最後,將"法治化"定義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首要內涵有助於科學有序地尋找國家治理現代化正確的發展道路,"法治化"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增強國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各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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