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審判監督制度 提升司法公正水準

發佈時間:2020-11-25 08:45:43  |  來源:學習時報  |  作者:劉效敬  |  責任編輯:申罡

審判監督制度,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重新審理並作出判決的制度。審判監督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的重要制度設計,其首要價值目標就是司法公正,對提升司法公正水準、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防範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出重要指示。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以對法律、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對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依法糾正了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張氏叔侄”案等一批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冤假錯案,依法糾正冤錯案件的決心之大、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對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準、加強産權司法保護、提升司法公信力産生了重要影響。但同時,審判監督工作中還存在申訴難、糾錯難、監督意識不強、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等短板問題,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健全審判監督制度,完善審判監督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程式防錯糾錯、統一法律適用、規範司法行為的職能作用,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堅守有錯必糾原則,建立健全及時審查、有效查錯機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人民法院一貫強調並堅持的工作原則,也是我國審判監督制度的基礎。雖然中立性和被動性是司法權的重要特徵,但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不能任由其污染公正的源頭,否則會嚴重損害司法公正進而傷害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人民法院應堅守有錯必糾原則,平衡主動糾錯與被動糾錯兩種模式,通過對一般案件開展常規評查、對疑難複雜或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進行重點評查、暢通申訴渠道、嚴格落實錯案倒查和終身追責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及時審查、有效查錯機制。這一方面可以倒逼人民法院辦案品質的提升,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另一方面可以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冤假錯案,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建立公開、高效、平等的申訴審查程式,切實解決申訴難、糾錯難問題。申訴難、糾錯難主要表現為再審案件立案難和啟動再審難。其背後的主要原因,一是審查主體不中立:終審法院既是申訴案件的裁判者,又是審查者,自我糾錯式的審查導致法院的審查動力不強。二是審查程式不規範: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未明確統一的申訴審查程式,終審法院各自決定審查程式,這可能導致審查程式不公開、申訴人和律師難以參與等問題。三是審查標準過高:申訴案件的審查大致包括受理、立案、全面復查和啟動再審或駁回四個環節,因為申訴案件的立案標準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案件立案標準不統一,有的案件難以進入全面復查或者啟動再審的環節。因此,應在立法層面完善申訴審查程式,通過修改完善訴訟法或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審查結果公開制度、保障律師參與審查程式制度、立案登記制度,同時降低申訴案件立案和審查的標準,形成公開、高效、平等的申訴審查程式,保障申訴成為一種可以實現的權利,切實解決申訴難、糾錯難的問題。

再次,自覺接受媒體監督,形成審判監督與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在當前網路和自媒體傳播力影響力日益擴大的背景下,因冤錯案件引發的負面輿情嚴重傷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應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以輿論監督促進審判監督工作機制的完善,以審判監督保障輿論監督實現渠道的暢通,形成輿論監督和審判監督良性互動。這是克服審判監督工作中短板問題、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獲得感的必要和有效措施。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沒有輿論監督,人民法院不僅難以發現審判監督工作中的短板問題,也會因為慣性使然相對缺乏解決問題的動力;之所以有效,是因為有了輿論監督,不僅可以倒逼審判監督工作短板問題的發現和解決,也會因為媒體輻射面廣、影響力大而讓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有更為深切的獲得感。形成審判監督與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一方面,要進一步強化公開意識,本著“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處理好裁判文書公開與保護當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同時,進一步健全司法公開工作成效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找準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持續優化升級司法公開平臺載體,大幅提升司法公開精細化、規範化、資訊化水準,為實現輿論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良性互動打下堅實的資訊基礎,同時倒逼法官公正審理案件,預防冤錯案件發生。另一方面,應通過完善輿論監督立法、加強媒體行業自律、提高媒體從業人員素質等措施,形成據實報道、依法監督的良好局面,減少輿論監督對審判監督的消極影響,構建輿論監督和審判監督的協調平衡機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