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發佈時間:2018-11-14 09:10:12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廖永安 王聰  |  責任編輯:申罡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在“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中具有基礎性和保障性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任務依然繁重”。為此,中央專門成立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日前,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了“十個堅持”的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其中,堅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成為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高度重視黨政領導幹部在法治建設中的職責和作用,2016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把黨政領導幹部在法治建設的職責定位擺在了突出位置。


1.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具有十分重要的法理意蘊和實踐內涵


全面依法治國從領導幹部抓起是由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內在規律所決定的。法治的精神就在於約束公權力和保障私權利。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法治的堤壩被衝破了,權力的濫用就會像洪水一樣成災。”歷史證明,“法治優於一人之治”,法治作為一項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其基本原則之一便是“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故法治建設從領導幹部抓起就是要掌權者樹立法治的權力觀,突出權力行使的有限性與程式性,凡事必須在既定程式及法定許可權內運作,這正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內涵。


全面依法治國從領導幹部抓起是由領導幹部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所決定的。“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鞅變法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為其通過“徙木立信”的方式,確立了法令對統治階層普遍約束的公信力。領導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其能否堅持依法辦事,對全社會具有重要的示範帶動作用。民“以吏為師”,領導幹部是否依法用權,人民群眾看在眼裏、記在心上,並且會在自己的行動中傚法。“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只有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的基本法治觀念,才能帶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才能使人們服從規則治理。管理學中的二八定律表明,只要牢牢抓住佔百分之二十的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就抓住了法治建設的重點,從而提升法治建設整體水準。


全面依法治國從領導幹部抓起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全民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是由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所構成,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體現了多元交互共治的理念,這意味著政府不單只是治理主體,而且也是被治理對象。在新的社會治理格局中,必須理順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作和制約機制,在法治軌道內追求善治。因此,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是要求黨委和政府的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領導幹部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社會問題、規範發展行為。


2.全面依法治國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當前,個別領導幹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意識,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仍然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這種現象不改變,依法治國就難以真正落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如果在抓法治建設上喊口號、練虛功、擺花架,只是葉公好龍,並不真抓實幹,短時間內可能看不出什麼大的危害,一旦問題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後果就是災難性的”。具體來説,抓住“關鍵少數”主要應從三個方面下功夫:


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努力衝破逆法治思維的束縛。要從思想上引導領導幹部重視法治建設,一個地區或部門的法治建設水準首先取決於黨政一把手是否有真正實行法治的意願,是否有真心推進法治建設的誠意。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權益。這無疑對領導幹部在法治建設中的職責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利於領導幹部從思想上確立法治新思維,破除人治舊思維,使法律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切實將尊崇法治落實到具體行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職責貫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過程。具體而言,黨政領導幹部應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嚴格執行依法依規決策程式;自覺維護司法權威,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等內容。通過明晰主體責任,細化具體職責,黨政領導幹部才能在推進法治建設方面真抓實幹,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要進一步強化監督,完善推進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法治建設與經濟建設不同,法治建設是軟實力,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但卻難以量化,而經濟建設成果看得見、摸得著、成效快,故長期以來,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往往只把GDP當作政績考核的唯一標準,抓經濟建設硬,抓法治建設軟。為了讓法治建設成為領導幹部的“必修課”,應從三個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是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職責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二是明確要求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三是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主體職責的黨政主要負責人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予以問責。當然,在具體實施中,還需要進一步探索法治建設的量化評估體系,通過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倒逼其重視法治GDP。通過責任上肩、壓力傳導、獎懲並舉,有效激勵和促進各級黨政一把手積極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真正使法治建設成為一種硬標準、硬要求、硬約束。


(作者:廖永安 王聰,係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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