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鄉規民約豐富文明鄉風建設的底蘊

發佈時間:2018-04-16 08:23:10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萬建中  |  責任編輯:申罡

鄉風文明建設強調的是以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為依託,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傳承鄉村特有的傳統美德和善行,以富有時代氣息的村落歷史文化為資源來打造“美麗鄉村”。文明鄉風建設側重於農村精神文明,包括文化、風俗、法制、社會治安等諸多方面,屬於五位一體的綜合性發展過程。在文明鄉風建設過程中,傳統的鄉規民約具有突出的位置和作用。


在中國古代的管理系統中,“政不下縣”是歷代大致遵循的一個準則,這給縣以下的鄉鎮、村落自製留下了比較充足的空間。我們可以將社會控制管理系統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法律和政令為代表的“硬體”,一種是以民俗文化為代表的“軟體”。當社會分層出現之後,民俗便進入社會的基層,和鄉民的生活融為一體。鄉村社會的運作主要靠民俗這種不成文的“軟控”系統即“鄉規民約”來進行調節。基層社會秩序的維繫主要不以強制的行政命令為手段,依賴的是習俗的“調整”這種軟性的自控系統。


在遠古社會,人們常常在公共場所祭祀、集會、歌舞、慶賀,舉行公共儀式,人人都是儀式的參加者。此時,所有的能量在瞬間聚集、釋放,人們在剎那融為一體。這種高度的集體性使得民俗的規範功能得到極大的發揮,似乎威力也更為強大。相對於古代社會的公共性而言,近代形成的社會規範主要不是展示性的,而是感染性和監視性的。因某種契機和社會需求,形成了某種鄉規民約,並逐漸産生共同感,內化于當地人的身體。同時,作為一種傳統,其本身就是生活的寄託、情感、準則和參照,所有的人都會竭力加以維護,並且通過教化和互相監視促進鄉規民約的延續。


我國最早輯錄的鄉規民約出現在北宋時期,名為《呂氏鄉約》,可謂“以道德建設為中心的全面構築鄉村自治秩序的藍圖”。約規涵蓋四個方面: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其中“德業相勸”定為首目,意為“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而患難相恤意指鄉民自發的互助行為。所謂“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植根于鄉民思想意識的“鄉規民約”成為他們個體之間的一種共識和默契,也是他們各種言行的基本遵循和指南。


鄉規民約對鄉民的影響,一般不具有命令式的強行指派,它也要求一致,但這一致,是潛移默化,循循誘導式的。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説:“鄉土社會的信用並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於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作為熟人社會,不遵奉鄉規民約,有時會受到宗法式的制裁,但其所代表的僅僅是一個宗族或大家庭的意願,更多的還是民俗慣制的力量,即傳統使然。村民依循鄉規民約一般並非迫於民俗的威懾,或由這種威懾産生的恐懼,而是民俗給人一種社會安定感和相互親近感,給鄉民的生活帶來秩序和意義,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鄉民對傳統的依戀。


如今,鄉規民約的規範功能由民間進入到國家行政機關。不過,鄉村社會生活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又使相關的機構難於勝任所有的規範責任。也就是説,鄉民生活以及傳統習慣不可能完全進入“機構”。機構的四週是更為廣闊的生活空間,生活空間裏的準則、模式及意義主要來自於傳統的鄉規民約,受制于傳統的民俗。


文明鄉風建設在於營造一個民俗傳統得以傳承和不斷發揚光大的生活場域。傳統的鄉規民約在很大程度上與文明鄉風具有一致性,對於鄉村社會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鄉風文明建設要在尊重原有鄉村自治文化體系的基礎上,吸納新時代的法制思想與發展理念,而不是以顛覆傳統的鄉規民約為代價,更不能拋棄原有的民俗文化基礎另起爐灶。


《光明日報》( 2018年04月14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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