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這部監察法在不久前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獲表決通過,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通過,意味著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固化為法律制度,這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法無古今,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耳”。制定監察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與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這既體現在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範圍過窄,也表現為監督執紀機關職能分設交叉重疊,還反映在專責和集中統一不夠。監察法的出臺有利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切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此次監察法的出臺,是鞏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成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在於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確保反腐敗鬥爭在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上行穩致遠。
當前,我國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監察法的制定通過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例如,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尤其是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工作力量整合起來,把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等。對我國紀檢監察體系而言,監察法是把反腐敗鬥爭向縱深推進的制度化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監察法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就意味著我國國家監察體制開啟了新篇章。各級監察委員會將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我們期待這項重要制度創新能夠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同時,打鐵還需自身硬,各級監察機關也要嚴格遵守監察法的有關要求,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確保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匹配,建設更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