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完善黨內法規建設全面提高管黨治黨能力

發佈時間:2018-01-22 07:08:20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呂品  |  責任編輯:申罡

【紅船聽濤】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全面增強執政本領”,強調“增強依法執政本領,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和改善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中,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吸納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深入推進,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完善。


依照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強調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這是我們黨對依法執政內涵作出的新概括。


一方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十九大報告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另一方面,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同向發力。同時,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充分體現了中央把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體現了黨對執政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


治國理政與管黨治黨是有機整體,前者是後者的重要目的,後者是前者的必要基礎。中國共産黨作為執政黨,擔負全面領導國家的職責,但其本身又不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黨的組織、黨的紀律、黨內監督、責任機制等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要求通過黨內法規約束規範黨內權力的運作。中國共産黨依法執政首先必須依規治黨,使政黨的權力運作穩定化、科學化,才能使黨的建設和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才能真正實現執政黨與國家體制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科學化和法律化,達到依法執政的目的。


科學認識黨規嚴於國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要認識到,由於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黨的奮鬥目標和所肩負的使命,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幹部的要求嚴於國家法律對普通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比國家法律更加強調自覺性和義務性。有些黨內法規規範的內容屬於黨內事務的範圍,要求黨員、幹部承擔作為黨內成員的責任。有些黨內法規從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高度,對黨員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其所禁止的行為在相關法律不作規範。


毋庸置疑,黨內法規力度嚴於國法、標準高於國法。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是在政治認同基礎上的自願行為,一旦作出選擇就意味著接受了黨的各項黨內法規的約束和限制,在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黨員遵守黨紀是本分,遵守國法是義務。黨員領導幹部不但要履行公民義務,更要承擔黨員的義務、履行作為黨的幹部和公務員的特殊義務,承擔與其特殊身份相關的責任。一般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權利,因領導幹部身份牽涉到他人、社會乃至國家的重大利益而要受到法律和黨內法規一定的限制。比如,對於公民和普通黨員來説,家庭成員、財産等狀況屬於個人隱私,但是對於特定黨員領導幹部來説,這些情況必須向黨組織如實報告。


推進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有效銜接


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也需要完善的黨規黨紀。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制定修訂90余部中央黨內法規,黨內生活的主要領域基本實現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為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也要看到,與黨肩負的歷史重任以及黨建面臨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對黨的制度建設提出的新要求相比,黨內法規建設還不夠健全完善,一些黨內法規還存在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我們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按照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在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加快形成“全覆蓋”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實現到建黨100週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準顯著提高的總目標。


完善黨內法規,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有機銜接。一方面,必須堅持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規定,確保在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和突出黨的建設自身規律的同時,防止和糾正超越憲法和法律範圍的各種黨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雖然黨內法規的範圍與國家法律的範圍與效力不盡相同,但兩者互為補充和促進。要及時將黨內法規中成熟的直接規範公權力運作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法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實踐中,堅持標本兼治,逐漸向治本發力,制定修訂了巡視工作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一系列重大法規制度,這些制度性成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固守原有單一的法律淵源已無法滿足法治實踐的需求。而將部分成熟的,在實踐中已經發揮重要作用的黨內法規轉化更具規範性、權威性與操作性的國家法律,可以作為立法的一個重要源頭。


(作者係中央黨校黨章黨規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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