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執政黨是否具有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是否具有完善的黨內執法保障體系,直接決定著這個黨能否有效地對自己的執政行為進行規約,進而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産黨管黨治黨成效顯著,黨的執政行為規範性得到提升,其中重要的一個原因即是,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這項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成效。
伴隨著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取得的重大進展,黨內法規研究呈現井噴態勢。《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為黨內法規研究打開了廣闊的大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將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黨內法規的理論研究注入了強大的活力;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的豐富實踐,為黨內法規研究提供了直觀而鮮活的研究對象。可以看到,黨內法規研究開始深入到理論和實踐的部分細節,無論是數量上還是品質上都較之前有了較大提升,這對我們加快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説,問題導向在這一時期的黨內法規研究中得到了較好的體現。毛澤東同志指出,問題就是事物的矛盾,哪有沒有解決的矛盾,哪就有問題。在黨內法規研究領域,沒有解決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指引了研究的走向。比如,黨內法規制度供給短缺問題催生了大量研究。習近平總書記提到“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快補齊黨建方面的法規制度短板”,之所以説黨建方面的法規制度存在短板,是由於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還存在制度鏈條斷裂或疏漏之處,補齊短板自然成為當務之急,對補什麼短板、如何補短板的研究也因此顯得必要而及時,回應了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性。又比如,許多研究者將目光聚焦到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問題上,這是由於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係,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務上看,都是現階段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二者之間還存在哪些不銜接、不協調之處,如何更好地體現制度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都是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
問題是時代的聲音。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舊的問題解決了,又會産生新的問題。實踐發展永無止境,人們對問題的認識也將不斷發展和深化。黨內法規的研究領域與實踐聯繫得尤為緊密,能直接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提供有益借鑒,更需要樹立問題意識,以問題為導向,探索理論和實踐中的前沿問題。比如,如何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就是一個急需研究的課題。《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起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作有效,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在這之中,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應該如何構建?如何協調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這四大板塊,使它們做到彼此呼應、增強整體功能?又比如,黨內法規的制度效能問題是目前研究較少但又急需加強研究的課題。一項法規,其執行情況如果能得到及時反饋,將能夠促進法規自身的改進和完善,推動黨的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國理政的實際效能。長期以來,黨內法規的執行情況沒有得到制度化的評估,使得黨內法規無法就自身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自我調整。探索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的評估,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項任務,《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提出,要積極開展黨內法規實施後評估工作,並根據評估反饋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黨內法規,這其實已經為學者們在黨內法規制度效能領域的研究破題。
上述問題,不易回答,但又不容回避。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在具有如此重大意義的背景下,黨內法規研究也應當緊跟形勢,直面矛盾,迎難而上,有所創新。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中有一原則叫“急用先立”,黨內法規研究同樣也應主動聚焦發展中的真問題,以攻堅克難精神在一些核心、關鍵問題的研究上取得突破。這是黨內法規研究者應有的一種責任與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