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成都市龍泉驛區柏合鎮發生一起多輛車碾壓同一位老人的車禍,只有最後一位車主停下車報警。近日,法院判決最後這輛車的車主彭某賠付死者家屬近40萬元,其中31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在其他車輛逃逸被抓獲後,彭某享有追償權。你怎麼看這一判決?
體現出法律對守法者行為的保護
    按照普通交通肇事進行處理,在其他肇事者未找到情況下,由彭某承擔民事責任,並享有對其他肇事逃逸者的追償權。此處理方式,體現出法律保護守法行為的價值取向。
報警者不該代逃逸者擔責
    司法判例應去懲惡揚善,讓肇事逃逸的人心驚膽寒,而不是讓留下來面對責任的人獨自心慌,隨時擔心會傾家蕩産,甚至面臨牢獄之災。只有權責對等,才可能以公平的判例,對社會行為進行良性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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