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理工學院一大四男學生,躲在學校女廁旁,伺機猥褻女同學小米(化名),因遭到對方的激烈反抗,於是將小米殺害。昨日,東莞中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兇手敖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死者父親和輿論認為量刑過輕。您如何看待此判決?
- 輿論不要影響司法公正
- 客觀地看,法院的司法判決並沒有明顯的失誤,基本都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的,被告人自首也的確是一個從輕判決的理由。自首終究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從輕的情節,而且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以此為理由來批評法官是不公正的。輿論不可影響司法公正。
- 殺人償命 法律不能縱容惡徒
- 在一個還沒有廢除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殺人償命還是符合“罪刑相適”基本條件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假如要給一個殺人犯予以從寬處理,也就是放其一條生路,必須給出足夠的理由。否則,既沒有做到“懲前”,也不利於“毖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