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 我們走在前進的路上
    醉駕行為危害社會,將其入罪無疑是必要的。從我國的情形考察,將醉駕入刑的必要性又多出兩點:一是因為中國的人口基數和密度,一旦醉駕出了禍,死傷必多。這是從防止實害發生的角度考慮;二是中國剛剛開始進入機動化的時代,而且勢頭很猛,如果不在這個關頭努力遏制醉駕,後果不堪設想。
醉駕入刑保衛公共安全底線
醉駕入刑 絕不等慘劇發生之後
    現實生活中發生的許多慘劇,已經使人們對醉酒駕車這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深惡痛絕。對酒後駕車者處罰畸輕,就會因其“違法成本”過低,無法警示和懲罰醉酒駕車的行為,無法懲罰和遏制因醉酒而頻發的交通事故,我們不能等到其危險行為造成了傷亡等嚴重後果後再治其罪,將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獨立入罪,是為預防交通事故所設定的安全駕駛模式,是對駕車司機的一個約束性規定。其對那些心存僥倖心理的醉酒駕駛者也會起到一種震懾作用,必將會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起到預防犯罪、遏制犯罪的作用。【詳細
醉駕入刑 不止體現法律進步

    毋庸置疑,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死刑偏重”的問題,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減少死刑不等於降低法律的威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就在於能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現實情況,隨時作出調整。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法律對此坐視不管,實際上就是一種間接的縱容。在這種背景下,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拒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詳細

醉駕入刑不能一刀切
一個刑法學者關於醉駕入刑的理性審視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不能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   
    張軍的這番講話本無可指責,但被媒體簡化為“醉駕不一定入刑”之後,卻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專業人士的批評多集中在張軍講話的時機上:一個新法剛開始實施,其效應正在顯現的時候,你就出來喊擔心;就算你説的是真理,多少也有些不合時宜。而更多的人認為,張軍講話將本來確定無疑的醉駕入刑規定講暈了,甚至有人懷疑張軍是在為某個或某幾個特殊利益集團做代言!
    這裡我們不想對社會輿論的是非作評論,因為社會輿論的一大特點就是將複雜問題簡單化,因為簡單所以傳播越快影響就大;因為簡單又快捷,所以常常失真。
    作為學者,我們的任務常常是要將簡單問題複雜化;而這樣做,並非期望將事態複雜化,而只是希望還事物以本來面目。【詳細

醉駕入刑“看情節”沒有錯

    像第13條但書這件事,本來就沒有必要由最高法院站出來説話,辦案法官自己就應當有這個擔當。但我們長期以來養成的一遇疑難問題就向上請示彙報的司法惰性,扼殺了第一線法官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致使我們的刑事司法走入了“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
    我認為,首先,除了最高法院系統內要加強自上而下的溝通,還得同公安部、最高檢加強橫向溝通,把一些執法中的疑難問題儘快明確,如醉駕的標準如何把握,是否繼續沿用行政處罰的醉酒檢測標準,還是説可以適當提高,因為從有關資料來看,我國的醉駕標準較之美國、日本等國,確實偏低。
    其次,面對新生事物,我想我們的司法機關還是要有適當的克制,而不要一味從嚴。這方面,一是要在強制措施方面加以克制,我主張對醉駕這類危險駕駛者審前儘量不要羈押,採取取保候審即可,因為他畢竟不是殺人犯、恐怖分子等重大惡性犯罪。二是量刑也不要動輒頂格,像高曉松一案,初犯就判了頂格6個月,再犯怎麼判?【詳細

    法律既是武器,也是底線。柏拉圖説法律是“金繩索”,他説,“每個活著的人都受著自己感情的支配,感情是善德和邪惡交匯點。但在牽引我們行動的所有動力中,惟有法律是金質的、神聖的”。而5月1日的淩晨一到,這一抽象的法條、罪名立即成為司法者手中的利劍,成為醉駕者的夢魘,也成為諸多公眾的醒酒湯、戒酒藥。我相信,我們一直走在前進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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