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特約評論員 汪子洋
3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細化了202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完善並擴充中國反制裁工具箱,為中國應對國外制裁提供法律依據。《規定》分工更明確、機制更完善、手段更全面、參與更廣泛、威懾更有力。
分工更明確
《規定》對反制措施的實施主體、職責範圍、執行程式等作出系統性安排,進一步明確了“誰來管”“如何管”等問題。第六條至第八條明確將簽證限制、財産凍結、交易禁令等反制措施分別劃歸外交、移民管理、公安、金融監管等十余個部門具體實施,解決了部門間權責交叉問題。第十條提出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要求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門分工協作,確保反制措施形成閉環。這種權責清單式的管理模式強化了執行力,使中國反制裁工具箱的運用更具精準性與威懾力。
機制更完善
《規定》明確建立了涵蓋反制決策、反制執行、反制監督以及反制救濟等環節的反制裁管理框架,極大完善了反制裁機制的系統。在決策環節,第五條要求反制決定須明確適用對象、具體措施及施行日期,使反制更有針對性;在執行環節,第十二條建立了部門間通報制度,確保各有關部門協同落實限制措施,增強反制協同性;在監督環節,第十三條賦予主管部門對執行反制措施不力的組織採取限制從事政府採購、限制數據流動等懲戒手段,增強反制威懾力;在救濟環節,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允許被制裁對象申請復議,建立反制效果動態評估機制,同時為特殊需求開闢例外審批通道,使中國反制措施既具備法律威嚴,又彰顯法治文明。
手段更全面
相較于既有法律,《規定》不局限于傳統的財産凍結,將反制手段延伸至更前沿領域。第七條將智慧財産權納入財産凍結範疇,精準打擊數字時代的新型制裁手段;第八條突破傳統經貿領域限制,將教育、科技、環保等行業納入交易禁令範圍,對美西方國家針對中國學術合作、技術標準實施的制裁形成有效反制;第十九條明確禁止執行外國涉華歧視性判決,並對參與此類訴訟的外國主體實施財産凍結、投資限制等反制。
參與更廣泛
《規定》全面動員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反制裁行動。第十八條明確公民、組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允許直接起訴協助外國制裁的實體,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有助於社會監督網路的形成;第二十條鼓勵律所、公證機構等協助企業建立反制裁合規機制,併為受侵害主體提供訴訟代理服務,使“法律盾牌”覆蓋至微觀經營主體,反制裁更得人心;第二十一條協調反制措施中的司法協助與國際條約,有效避免行動引發國際爭議。這一整套保障機制,使中國反制裁工具箱兼具法理正當性與實踐操作性,為維護國家利益構築起堅固防線。
威懾更有力
特朗普第二任期以來,美國捏造各類理由層層加碼、巧立名目開展對華制裁,既大幅加徵關稅,又推行投資限制,還發起各類荒謬訴訟。在此背景下出臺本《規定》,彰顯了中國運用法律手段堅決反制,捍衛本國利益的決心,從被動應戰轉變為主動塑造反制裁政策框架,為震懾極端反華勢力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方面,《規定》有助於實現“成本轉嫁”,迫使協助制裁的企業、個人乃至國家承擔制裁成本,使反華政客的民意基礎受到打擊,最大化威懾效果;另一方面,中國反制裁的成功實踐,也能為全球樹起標桿,鼓勵更多國家制定本國版類似法令,構築反制裁的“銅墻鐵壁”,讓肆意制裁者處處碰壁,最終望而生畏、知難而退。(作者係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美國所助理研究員)
編審:唐華 蔣新宇 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