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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香港由治及興的“補藥”

來源:​​中國網    2024-03-25    作者:郝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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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特約評論員 郝詩楠

3月19日,香港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至此,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在香港不再是一個政治議題。對於該條例順利通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這是“香港等待了26年8個月零19日的歷史時刻”。的確,自香港回歸以來“第二十三條”立法歷經波折甚至是“劫難”終獲通過,個中甘苦只有包括香港市民在內的中國人才能理解。

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圖為立法會表決三讀條例草案現場。中新社記者 陳永諾 攝

此次“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順利通過,反映出香港政治社會形勢以及民心的重大轉向。時間回到2003年,當時的特區政府曾主導“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但最後“功虧一簣”不得不“無限期擱置”。正是此次立法的失敗,為香港打開了“潘多拉魔盒”。由於特區未能有效履行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香港經歷了連年的政治社會爭拗,不僅斷送了“雙普選”的希望,而且最終引致了諸如“非法佔中”乃至“修例風波”等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暴動。

事實上,早在前幾年“黑暴”期間,香港本地就有輿論開始反思國家安全立法的問題,並認為若2003年特區立法會通過“第二十三條”立法就不會出現當下的亂局。時過境遷,如果説2003年的“第二十三條”立法失敗是“功敗垂成”,那麼此次“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通過,則是“水到渠成”。從中央到特區,從政府到民眾,都為國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支援力量。

而在美西方反華勢力眼中,“第二十三條”立法是一顆“毒藥”。他們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翻版的《香港國安法》,還試圖恐嚇香港市民和在港外國人會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措辭模糊”而時刻有“墮入法網”的可能。不過,這種反中亂港輿論是美西方反華勢力的慣用伎倆。事實是,新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香港發展的“補藥”。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非香港國安法的“加強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禁止的七種行為,並未被完全納入香港國安法之中,兩部法律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兩種行為,存在一定的交集;可以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形成了互補,使得特區政府全部完成了香港基本法所授權的憲制責任。

其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保障民主、自由權利並不衝突。美西方輿論刻意忽視了全球各國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視——特別是西方國家繁密的國家安全立法,卻要求中國及香港特區放棄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開頭就闡明瞭立法三大原則,即國家主權安全、自由權利保障以及法治。這不僅維護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同時也遵循了美西方各國特別是普通法地區的慣常做法。而從各國實踐上來看,國家層面上保障主權、安全與政體層面上保障民主、自由,並不必然發生衝突。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各罪刑定義清晰不會導致“誤墮法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打擊的七種危害國安的行為,大部分在原有香港本地法例中均有載明,相似的罪刑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也屬常見,有不少相關案例可供實踐中參考。更為重要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於罪名及其要件的定義做到了高度清晰化。例如,外界廣泛關注的“煽惑意圖”定義,條例不僅對“煽惑意圖”的指向作出明確説明,而且還提供充分的豁免條款。也就是説,僅僅因為批評政府政策甚至通過合法方式尋求改變中央與特區的決定等,不屬於“國安”的範疇。所謂“因言獲罪”的可能性並不存在。同時,對於煽動(惑)意圖的管制也是各國的普遍實踐,屬於“防衛性條款”——例如,英國法律在“叛逆罪”中對煽動意圖的定罪等。簡言之,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有人公開發佈推翻自己的言論、文字或圖像等,這並不難理解。

因此對於香港而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順利通過,不僅不是“毒藥”,反而是推動由治及興的“補藥”。只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補上國家安全“漏洞”,香港才能“輕裝上陣”專心聚焦發展民生,更好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作者繫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編審:高霈寧 蔣新宇 張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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