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儘快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國務院國資委法規局副局長張錦平日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説。他同時表示,目前國資委根據涉外法律糾紛案件多發的新情況,正在研究建立中央企業境外法律風險排查處置制度,要求企業定期排查和妥善處置境外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産安全。
記者了解到,“一帶一路”倡議提出3年多來,已得到1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響應,先後與沿線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50多份“一帶一路”政府間合作協議。特別是中央企業也在紛紛佈局,積極參與基礎設施、能源、産能合作和園區合作等建設中,3年多來共有47家中央企業參與、參股或者投資,與沿線國家的企業合作共建了1676個項目。
“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風險防控一直是中國企業不容忽視的重要工作。”張錦平告訴記者,特別是隨著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中國企業涉外法律糾紛案件也在呈上升趨勢。
張錦平説,“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和社會背景各不相同,給中國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境外法律風險,這些風險主要源於政治、政府監管及合規因素、商業因素和國企身份因素等。
他表示,政治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是企業境外投資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重大風險,多發于政治環境不穩定、法治環境不十分健全的國家和地區。政府監管及合規因素導致的風險主要包括投資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經濟制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出口管制等。商業風險則是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的最主要法律風險,根據企業不同業務類型各有不同,主要包括合同風險、引進技術過程中的智慧財産權風險、安全環保風險、中外稅收制度差異造成的稅務風險、爭議解決風險、匯率風險以及境外子企業日常運營中的風險等。
“此外,一些國家的外商投資法律或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外國國有投資者進行嚴格的特別監管,導致我國許多企業因為國有性質而無法進入相關國家市場,這也是潛在的風險來源之一。”張錦平説。
應如何有效應對這些風險,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範,維護境外資産安全?
張錦平認為,總結近年中央企業和國資委實踐的經驗,應在四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張錦平表示,國資委于2013年專門制定印發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範的指導意見》,引導各中央企業不斷健全境外投資經營規章制度,將法律風險防範納入國際化經營總體規劃,把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延伸到境外子企業和機構,建立了一系列防範機制。
“企業走出去,法律要跟著走出去。”他告訴記者,對於企業而言,特別是要掌握運用好國際規則及所在國法律。中央企業實踐充分表明,企業走出去必須牢固樹立規則意識和依法合規經營觀念。
張錦平表示,近年來,一些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由於對投資國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雙邊貿易投資協定、國際經貿規則等缺乏足夠了解,交了不少學費。為此,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加強國際規則和境外法律制度研究,編輯出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風險防範國別指引》,介紹“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貿易、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財稅金融、智慧財産權、爭議解決等領域法律制度、法律風險和典型案例。
中國企業走出去,還要積極穩妥應對涉外法律糾紛案件。張錦平告訴記者,根據中央企業應對處理涉外法律糾紛案件經驗,涉及境外法律糾紛的企業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爭取有利的訴訟或仲裁地點、機構和所適用的法律及規則,組織制定週密的工作方案,合理利用企業內外部法律資源,積極主張和維護權利。
另一方面,還要大力加強涉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和機構建設。“我們深切感到,企業走出去,人才是關鍵。”張錦平表示,境外法律人才短缺問題一直存在。對此,國資委近年來通過組織召開中央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視頻會、舉辦法治講堂、成立境外法律風險防範專家組和涉外法律人才庫等方式全面加強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提升中央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範與處置能力。
他認為,從企業層面看,也應加快打造高素質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加強對企業駐外員工的法律培訓,切實提高駐外員工的法律意識、規則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