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北京訊(記者 楊佳) 3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各代表團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以下簡稱《慈善法》)。記者來到河北代表團駐地採訪,感受審議《慈善法》的過程,見到代表們在會議中積極發言、討論的熱烈場面。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是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在河北代表團小組審議過程中,她就慈善公益流程過程中一些相近易混的問題,與其他代表進行了交流。在發言中,她將自己準備的材料與一天會議的“收穫”相結合,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闡述了對《慈善法》的認識和理解。
賈春梅表示,《慈善法》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和實施對推動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該法案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起草,體現了由全國人大主導立法,通過良法實現善治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慈善法》的起草過程,是中國立法史上民主立法、開放立法的又一典範。
賈春梅指出了《慈善法》五方面的亮點,一是採用“大慈善”的概念,體現了慈善事業的發展趨勢,有利於激勵社會各方力量從事慈善活動。二是規定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明確了慈善組織登記的形式,為慈善組織的設立和分類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規則。三是規定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明確了慈善組織登記的形式,為慈善組織的設立和分類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規則。四是把慈善信託納入慈善法調整,打開了金融服務於慈善的通道。五是專章規定慈善服務,體現中國慈善立法的制度創新和制度自信。
同時,賈春梅還對《慈善法》提出了一些建議。她講,稅收優惠對於慈善事業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在慈善法中,稅收優惠不能缺位。她建議《慈善法》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授權國務院,儘快對相應稅收優惠的具體措施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 她還表示,《慈善法》裏面出現了很多舊概念、新概念,光是“組織”,就出現有“慈善組織”、“社會組織”、“非營利組織”、“城鄉社區組織”等概念,包括組織內部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人”到底指什麼?在沒有其他法律定義可以援引的情況下,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才好,否則公眾不容易看明白。
賈春梅的發言得到了在場代表的一致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