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8時30分,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後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原告是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支援起訴,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參加庭審。
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謝知錦等違法開礦,破壞了周圍的天然林地,被破壞的林地不僅本身完全喪失了生態功能,而且影響到了周圍生態環境功能及整體性,導致生態功能脆弱或喪失。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首次將“破壞生態”的行為也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因此,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原告民間環保組織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三個月內清除葫蘆山礦山採石處現存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原地破壞的28.33畝林地植被,不能恢復原地植被的,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由第三人用該款組織恢復原地植被。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34萬元。
庭審持續近7個小時,經過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雙方就“原告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數額”、“第三人的責任承擔”等爭論焦點進行了法庭辯論;專家輔助人李某等出庭陳述意見,並接受法庭的詢問。該案沒有當庭宣判,將視情況擇期繼續開庭或宣判。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被告違法採礦造成生態破壞,且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尚未恢復,對此原告已經提交了由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生態損害價值和恢復方案的評估報告。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部門總監葛楓認為,如果破壞了綠水青山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