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聯合調查組成員、上海市應急辦主任熊新光(右三)在新聞發佈會現場發言。 當日,上海公佈“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的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並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新華社記者 丁汀 攝
陳琪,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作為12月31日外灘風景區域安全保衛現場指揮點負責人,對外灘風景區域可能出現的大客流缺乏有效預判;對安全保衛責任區內的風險評估不足;面對突發狀態,配置警力不合理,應急處置措施不力。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陳榮霖,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兼指揮處處長。對12月31日安全保衛區域內的人員流量預估、極端狀態、風險因素等方面未作充分評估;對不斷上升的人員流量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力,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資訊;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不力。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徐文虎,黃浦區市政管理黨工委副書記、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未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具體要求,未認真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孫忠明,黃浦區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作為具體落實歷年外灘新年倒計時活動和2015年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的具體負責人,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風險評估不足,變更資訊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失管。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周順國,黃浦區市政管理工作委員會調研員,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未按照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的協調、管理和安全工作。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陳昌俊,上海市公安局指揮部副主任,分管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對黃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指導不到位;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余志豪,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負責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工作。對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現場風險評估不足;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同時,責成黃浦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