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點擊圖片自動進入下一頁)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顧某構成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應予數罪並罰。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顧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顧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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