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浙江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圖為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一力。中國網記者 楊丹 攝影
問題:“零負團費”頻繁發生
回應:九個“不得”規範旅遊經營
針對“零負團費”頻繁曝光的問題,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一力回應到,旅遊法的第一句話就表達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這是旅遊法最重要的宗旨。
“零負團費”在法理上是以低價招徠,通過誘騙、欺騙的方式強迫消費者購物、強迫消費。旅遊法針對治理強迫購物和強迫消費的思路,採取標本兼治,一方面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對旅遊、經營做了一系列的規定,在法中對旅遊社經營有五個“不得”,集中體現在第35條,“不得以低於成本價招徠,通過誘騙消費者購物的方式經營,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對導遊和領隊也提出了“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等。同時還對其他的經營者也提了一個“不得”。
杜一力説,一系列的“不得”,一是清晰地明確了低價招徠,通過強迫購物不恰當的途徑獲取利益的這一系列的經營行為非法。二是從旅遊經營活動的全鏈條,從旅行社、導遊以至於其他的經營者各個環節都明確了這個市場規則和行為規範。我想這些規定,會對中國的旅遊市場産生比較強烈的正面影響。現在的市場某些企業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頑固的,對於這種低價招徠,強迫購物消費,這樣經營模式的依賴。但是有了法的明確,今後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要按照旅遊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確要求進行調整。所以説,這是一個新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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