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蓄電池的消費稅存在不合理的地方。”3月2日下午,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張天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他帶來了十多份的建議和議案,而其中“關於停徵、緩徵或差異化徵收鉛蓄電池消費稅的建議”是其中一個。
早在2013年,張天任便已開始呼籲緩徵鉛蓄電池消費稅。此前媒體的報道中稱,張天任在今年的兩會上會再次提出緩徵提案,現在看來,他的建議由“緩徵”變成了“差異化徵收”,而且在具體措施的建議上,比過去更為明確。
通過電池消費稅全額退返體現“差異化”
張天任表示,鉛蓄電池中確實有重金屬鉛和電解液等成份,但這並不意味著電池産品本身是污染産品。他建議國家對規範的生産企業電池消費稅實行全額退返,以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
在他看來,國內鉛蓄電池的主要污染風險存在於回收和冶煉環節。據了解,由於我國尚未建立政府層面的規範回收體系,每年産生的廢鉛蓄電池數量超過330萬噸,正規回收的比例佔電池總産量不到30%;由於不用承擔環保與稅收的責任,非法回收、生産與再生已形成一定規模,且有日益壯大之勢。
據統計,我國含鉛廢酸非法傾倒量從2008年的9.95萬噸,增長到2014年的近27萬噸;三無冶煉企業綜合利用率較低,一般為80%-85%,最高不超過90%(國外一般為95%),全國每年大約有近16萬噸鉛在非法冶煉過程中流失掉;非法回收、冶煉、蓄電池利益鏈造成我國每年稅收損失近150億元。
為此,張天任還提出了“關於加快規範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建設的建議”。其提到,應嚴格蓄電池準入制度,對經準入審核獲得通過的蓄電池企業頒發回收資質。同時,國家應考慮對非法運營、非規範回收運作、環保治理未達標的蓄電池企業不給予政策支援。其次,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建立健全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體系。此外,相關部門也可推進蓄電池生産企業研究制定的“以舊換新”方案,認定蓄電池生産企業以“以舊換新”模式獲得的廢電池價值即為含稅採購價值,待其銷售廢電池時以此作為抵扣進項稅的依據。他還建議,可以積極推進基於物聯網技術的鉛蓄電池全生命週期監管平臺建設,建立專業的監管隊伍。
張天任説道,以天能集團為例,2015年鉛蓄電池銷售金額約為150億元,如果按照4%的稅率,全年可能要繳納6億元的消費稅,這樣利潤剩下的並不多,不僅會嚴重影響骨幹企業在科技和環保方面的投入,制約中國企業的轉型升級;還可能導致一些企業減員。
國家可大力發展微型電動車
而對於國內目前熱門的新能源産業、民企如何“走出去”等兩大話題,張天任也寫入了兩會提案。
他建議,國家可大力發展微型電動車,制定“國民車”推廣計劃。美國有T型車,德國的大眾汽車,日本的K-car(輕自動汽車)等都壯大了當地消費市場。所謂“國民車”,具有性價比高、銷售量大、耐用等特點,普通人都可以買得起。
2015年乘用車産銷量超過2100萬輛,連續七年蟬聯全球第一。但中國尚未出現自己的“國民車”,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加速,越來越多的汽車進入千家萬戶,雖然汽車已不再是奢侈品,但整體而言,汽車售價偏高導致保有量偏低仍是事實。目前,中國汽車千人保有量剛剛超過100輛,在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排名並不高。
與此同時,我國山東、江蘇、河北、浙江等省的三四線城市和城鄉交接處悄然興起了微型電動車,購買者包括上班族、退休人員、商販、村民等,這類車通常乘員4人及以下,一次充電可行駛約100公里,百公里耗電10-15千瓦時(約合每公里8分錢),整車售價3萬至5萬元,不需政府補貼,如以中小城市居民日均機動出行30公里左右來計算,一個月行駛900公里,電費約70元,經濟實惠,且沒有污染及噪音。2015年,全國微型電動車的産銷量約為60萬輛,增速為50%。
張天任建議,建立微型電動車技術標準體系。如明確産品定義(包括驅動裝置、車輛外廓尺寸、整備品質、最高車速、加速性能和續駛里程(參配、圖片、詢價) 等參數),保障安全的最低限度配置,特別是將碰撞安全要求引入標準體系之中。同時,我國交通部門可將微型電動車納入道路交通規劃之中,給符合標準的微型電動車上牌。此外他也建議國家適當放開政策,鼓勵和支援多種電池路線、不同電池搭配的新能源電動汽車相容發展,開發面向老百姓能夠消費得起的微型電動車。
政府應為民企實施“一帶一路”策略提供支援
而就民企如何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張天任也指出,企業可搶抓契機,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及産品資本雙輪驅動。
商務部公佈的數字顯示,2015年民營企業出口1.0295萬億美元,同比增長1.8%,佔外貿出口45.2%,比2014年提高2.1個百分點,佔比也是首次超過了外資企業。今年1月,在全國進出口同比下降9.8%的大背景下,民營企業進出口繼續逆勢增長,增長1.5%,佔全國進出口總額的41.6%,同比提高4.6個百分點。但民企走出去仍有不少困難,如法律政策保護力度不大、缺乏國際化人才支撐力、公共服務體系不夠健全。
他建議:第一,政府應加大立法調研,在國家層面頂層設計,儘快出臺《海外投資促進法》。強化宏觀指導和政策扶持,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資環境、政策法規和風俗文化等資訊諮詢,在審批、融資等政策方面上對民營企業有所傾斜和扶持。 二是充分利用和發揮人才和教育優勢,培養和儲備財務、法律和外語等各方面專業的國際化高端人才。第三, 建立全球服務網路,為境外的中國企業提供快速協調和解決問題的窗口和通道,並適時為企業提供境外調查、法律審查、資産評估等全流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