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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糾正冤假錯案力度還應該加大

文章來源:新京報 發佈時間:2021-03-11 12:15:12 作者:王姝 何強 責任編輯:李高思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糾正冤假錯案力度還應該加大

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已制發錯案責任追究意見,對近年來已糾正重大錯案逐一啟動問責程式。另外,“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連續三年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

如何看待錯案問責?“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體現了怎樣的司法理念?如何看待網路侵權案維權成本高問題?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周光權説,最近幾年的“兩高”報告都提到了有關糾錯的問題,這應當給予高度肯定,但是糾正冤假錯案的力度還應該加大。

談及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辦理,他表示,目前在實踐中,個別地方處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對法律精神“吃不準”。周光權建議,要準確適用法律,準確地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防止個案中出現打擊擴大化問題,確保對涉黑涉惡組織的犯罪“一個不放過、一個不拔高”。

談錯案問責

隱性錯案不太容易糾正 建議加大糾錯力度

新京報:最高檢工作報告提到了“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吳春紅投毒案”“韓顯輝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表示已制發錯案責任追究意見,對近年來已糾正重大錯案逐一啟動問責程式,糾錯不能止于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你怎麼看待這一舉措?

周光權:前些年,由於司法觀念相對落後,對於證據的要求不是非常嚴格,所以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有些犯罪,定罪量刑的證據雖然不那麼充分,仍然予以了定罪處罰。另外,前些年一些涉及民營企業家的案件的處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也有些問題。

所以最近幾年的“兩高”報告都提到了有關糾錯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這值得給予高度的肯定,但是糾錯的力度還應該加大。錯案有很多種,顯性的錯案是擺在明面上的,另外還有一些隱性的錯案。顯性的錯案例如“亡者歸來”案件,死了的人回來了或者説真兇被發現了,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這類案件出現了新的證據,好糾正。但是隱性的錯案,比如有些隱性的涉及企業家之間的糾紛,然後司法機關介入民事糾紛,最後把一方當事人判刑了,這類相對比較隱蔽的錯案,不太容易糾正,這類案子不是一件兩件。所以我建議加大糾錯的力度,要糾正一批冤假錯案。

談正當防衛

堅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才能弘揚正氣

新京報:最高檢工作報告提到了“遭遇暴力傳銷反擊案”“反抗強姦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遷傷人案”等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強調“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連續三年寫入報告,這體現了怎麼樣的一種價值理念?

周光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到,近兩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帶領全國檢察機關對819起案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批捕或者不起訴。我認為這是非常了不起的貢獻,説明檢察機關敢於擔當,確實也證明了“法無須向不法讓步”。

這些案子如果不是檢察機關的堅持,如果按照前些年一些比較錯誤的舊的傳統觀念,認可死者為大,導致不敢堅持法律,不敢堅持原則,那麼這819起案件就可能被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又製造了新的冤假錯案。

所以,檢察機關的這種堅持和擔當,需要給予特別的肯定。今後處理有關正當防衛的案件時,還要嚴格堅持刑法的規定,堅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堅決地認定為正當防衛,這樣才能弘揚正氣,讓每一個被侵害的人都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談網路侵權維權

網路侵權被害人報案不被受理可走公訴途徑

新京報:最高檢報告中還提到了“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由自訴轉公訴。你怎麼看網路侵權多發、個人維權困難問題?

周光權:每一個人都值得被尊重,其權利被侵害都應該得到救濟。現實生活中有些危害行為,比如網路暴力網際網路侵權,還有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等,個人主張權利很難,維權成本很高。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法通過提起公訴、公益訴訟等方式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為個人維權提供支撐,是非常必要的。在網路社會,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或施暴者。“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由自訴轉為公訴,報告寫入這個案例,透視出特殊的司法價值和社會價值,對於規制公眾的網路行為,對於網路侵權如何維權,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今後再遇到被網路侵權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不被受理,可以走公訴途徑,不需要自訴。因為個人相對於強大、分散、隱蔽的網路公司,沒有取證的能力和精力。

談掃黑除惡

涉黑涉惡案件辦理要確保“不放過、不拔高”

新京報:這次兩會,你提交了哪些議案和建議?

周光權:我提了關於依法準確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建議。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很大成績,各地社會治安、市場秩序、營商環境全面向好。不過,目前在實踐中,個別地方處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對法律精神“吃不準”。

“吃不準”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對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準確把握。根據刑法第294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但在實務中,個別地方對構成特徵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

另一個表現就是個案中打擊擴大化問題,有的案件中,合法成立的經濟組織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偶爾實施暴力、威脅等犯罪行為,或者有其他非暴力犯罪行為的,也被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惡勢力團夥處理,相關企業開辦者的財産被部分或全部沒收。

新京報:你建議如何解決“吃不準”問題?

周光權:我建議最高法、最高檢督促、指導下級司法機關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適用法律,準確地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防止個案中出現打擊擴大化問題,確保對涉黑涉惡組織的犯罪“一個不放過、一個不拔高”。

比如“組織特徵”,有的案件中,組織者請他人辦事是按時、按人數付費,按件結算的,這屬於臨時聘請完成某一勞務的合作關係,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性特點,不宜被判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還有“經濟特徵”,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違法犯罪性收入應為其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如果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合法經營活動,串通投標等犯罪行為只是少數業務,犯罪獲利只佔合法獲利的很小部分,那麼不宜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因為並沒有達到“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程度。

“行為特徵”,2015年的有關司法解釋性文件規定:“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按照學界的觀點,一個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如果僅造成被害方輕傷及以下後果,連一起重傷都沒有的,不宜將這個組織認定為黑社會組織。如果被告人偶爾實施暴力程度較低的行為,且主要是為了發泄個人不滿的,完全達不到“慣常使用暴力”的程度,並未實施以暴力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宜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危害性特徵”,如果被告人沒有在特定行業形成壟斷,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沒有干擾、破壞他人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在相關行業的影響力十分有限,那麼即便在一些糾紛中有一定的暴力毆打、非法拘禁等行為,也不足以對特定行業形成控制力,不符合“危害性特徵”。

聲音

建議最高法、最高檢督促、指導下級司法機關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適用法律,準確地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防止個案中出現打擊擴大化問題,確保對涉黑涉惡組織的犯罪“一個不放過、一個不拔高”。——周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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