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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暴力等違法犯罪活動頻發 誰來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佈時間:2021-03-11 09:01:19 作者:金卓 責任編輯:李高思

電信詐騙、惡意騷擾、網路暴力等違法犯罪活動頻發

誰來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

在近年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話題一直受到熱議。由於個人資訊洩露導致的電信詐騙、惡意騷擾、網路暴力等現象,仍在嚴重危害著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提交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她表示,我國關於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範體系建設雖在不斷完善,但相對於資訊技術的迅猛發展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還存在一些不足,亟待解決。

立法:有法可循,有“罰”可依

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發佈的《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為1.75億,其中僅54.6%的未成年網民會有意識地避免在網上發佈個人資訊。

李迎新表示,“相較成年人,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更差,如個人資訊頻繁洩露,可能對其今後的成長造成持續影響”。

她告訴記者,目前,民法典、刑法和2020年10月首次亮相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均未專門規範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保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僅有兩個相關條文,《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位階相對較低,且主要保護不滿14周歲的兒童,未涵蓋整個未成年人群體。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也認為,對於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特殊保護,應涵蓋到18周歲以前的整個階段。在他看來,14-18周歲的未成年人正處於青春期,父母無法及時保護和監管,這一階段往往也是個人資訊被濫用或非法收集使用的高發期,需要法律的跟進和完善。

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介紹,我國《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在立法層面已經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抽象、概括,要充分發揮效力還需要進一步拓展和細化。

立法在跟進,執法也需匹配。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尹琳説:“法條與具體罰則不明確對應,法律的執行便得不到保障,導致目前違法成本過低。”

那麼,懲罰標準如何確定?方禹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即利用高額罰款形成震懾效應。他進一步解釋:如果只按照個人損失數額裁判賠償,只能達到損失數額的數倍至十倍左右。而懲罰性賠償會考慮違法行為對社會的減損程度,比如社會信任機制、穩定機制等,所以會出現高於違法所得數百倍甚至數萬倍的高額賠償。

李迎新在《提案》中也建議,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個人資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公安、網信等部門應依法查處網路空間違法違規獲取、使用、買賣未成年個人資訊的案件,嚴厲處罰相關組織和人員,切實提高其違法成本”。

底線:行業自律,制度“他律”

成年人尚且無法擺脫資訊洩露之苦,何況是未成年人。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才有效?

方禹認為,個人資訊保護需要“全生命週期”的保護。“資訊的收集、存儲、轉移、披露、使用每個環節都可能出現問題,你不知道資訊是在哪被人竊取的。”

李迎新表示,大多數App在用戶下載安裝時都會提示是否允許讀取手機通訊錄、存儲卡、相冊等資訊,如果用戶選擇不允許,要麼不能使用該App,要麼無法使用該App的完整功能,用戶因而“被迫”點擊同意,導致個人資訊無法得到真正有效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網際網路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也深有同感:“未成年人的‘青少年上網模式’有時並未奏效,未成年人以成年人的身份上網,又或是他本人的身份無法有效識別。”

作為資訊處理的“第一關口”,規範每一個資訊收集機構的行為無疑是整個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提案》建議,要規範資訊處理者行為,強化行業自律。

李迎新解釋,工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整治資訊處理者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違法違規使用個人資訊等行為,引導網際網路行業制定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的行業規範、行為準則等。

劉曉春則認為,現在的行業自律多是各做各的,“底線”各異,缺少統一標準,還需儘快形成可以落地的保護機制,為整個行業在制度上“畫一條線”。

引導:防護有路,觀念先行

法律制度可以令行禁止,但觀念的轉變並非一日之功。《提案》提出,要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護個人資訊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準確把握個人資訊保護範圍,切實增強保護意識。同時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發揮優勢,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幫助。

尹琳認為,社會對於個人資訊保護意識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相關案件的發生。首先,人們對於自己以及未成年人的資訊保護不到位、不重視。其次,個人資訊被利用後多存消極態度,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或不知維權。

那麼,怎麼維權?找誰維權?

方禹告訴記者,此類個人資訊洩露案件一定有著龐大的受害群體,這種情況下可以利用集體訴訟制度,以此形成對違規企業的壓力。據他介紹,集體訴訟機制目前已經成功引入到了最新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中。

除此之外,去年由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指出,檢察機關可運用公益訴訟的方式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苑寧寧解釋,“受害人可以將相關企業或個人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情況積極向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利用公益訴訟的方式來降低受害人的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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