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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沈滿洪:讓守信者獲得尊重 讓失信者付出代價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佈時間:2021-03-11 07:42:16 作者:陳勝偉 董碧水 責任編輯:李高思

“信用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但在我國,很多領域存在著嚴重的失信現象,需要從法治高度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農林大學黨委書記沈滿洪準備的“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用建設促進法》的議案”,得到了30多名與會代表的聯名支援。

沈滿洪説,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新發展格局構建的治理體系包括經濟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會治理和生態治理等方面,但每個方面都離不開信用建設。他認為,推進誠信建設,需要不斷採取包括法治手段在內的各類措施。

沈滿洪説,2014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是我國第一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文件。以此為標誌,政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建設等開始全面納入深化改革的部署。目前,國務院規劃已經到期,後續信用建設從我國新發展階段和新發展格局看,必須制定並實施信用建設促進法。

他認為,當前一些發達國家的社會信用立法已相對成熟,它們通過消費者信用法、公平信用報告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法律規章,讓社會信用體系處於有效運作的法律保障中,我國立法可從中借鑒。目前,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出臺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規,這為國家在社會信用立法上奠定良好的基礎。學術研究也表明,誠信不僅需要德治教化,更需要法治保障。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針對道德領域突出的誠信危機,明確提出了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激勵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基於此,沈滿洪認為,推進信用立法已有良好基礎,把法律的規範性和引領性結合起來,通過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轉化為具有權威性、引導性、激勵性、約束性的剛性規定。

沈滿洪設想的信用建設促進法有三大部分、10個方面,包括信用建設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信用建設基本內容的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信用建設措施的信用法治、信用德治、信用自治與信用智治等。

沈滿洪強調,政務誠信事關誠信建設全局,在處理政府之間、政府與企業、政府與人民關係時,政府首先必須堅守誠信理念,確保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則是社會信用建設底線,要建立起司法失信終身追責制度,並落在實處。“讓守信者獲得充分尊重,讓失信者付出足夠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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