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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能否管住“小惡魔”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佈時間:2021-03-10 08:02:56 作者:焦敏龍 王亦君 韓飏 責任編輯:李高思

“2020年,檢察機關起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3月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公佈了這個數據。

針對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態勢,特別是考慮到一些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用殘忍手段實施暴力犯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我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外,為處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相關懲治、矯正、保護、教育的關係,修訂後將於6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實施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如何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格外重視‘犯前預防’。”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認為,未成年人身心都具有易塑性,家長、學校應幫助未成年人從小樹立規則意識,進而了解社會規則,為其普及法律知識,逐步養成“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習慣,清楚法律底線。

劉希婭認為,普法教育是幫助未成年人走入社會的重要一環。她建議,各地學校用未成年人易於接受的方式,加大法律科普力度,既可以組織普法演講比賽、法律辯論賽,也可以舉辦模擬小法庭、法律故事分享會等;同時,建議教育部門聯合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走進校園,為未成年人以案説法、現場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3月8日下午在作最高法工作報告時表示,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但對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屢教不改的依法懲處。

在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看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我國的最低刑責年齡作下調順應了大眾期待。下調刑責年齡,既是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規制,也是對更多無辜而缺乏自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強力保護。

“辦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應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指導理念。”李迎新建議,司法機關今後在實踐中,應進一步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以確保相關法律準確、統一實施。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裏讚提醒説,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因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可能會有大幅增加,“這就提示,司法部門屆時要對這種情況予以高度重視”。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裏讚建議,司法部門應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設專門的辦案機構,並配備專業人員,單獨辦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矯治是關鍵。裏讚指出,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矯治教育工作尚存一定困難,例如,缺乏統一工作細則和統籌協調機構,社區矯正、家庭教育行政配套人員不足。

裏讚建議,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關的部門,應儘快制定統一的工作規範。特別針對不捕不訴、緩刑假釋及監外執行涉罪未成年人的矯正工作,應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普通學校、家庭教育、社區跟進等矯正工作內容和責任義務。

談及如何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平穩順暢回歸社會,李迎新表示,“對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罰與對觸法未成年人的分類教育矯治,最終都是以重新融入社會為目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者始終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為防止其重新犯罪,一直關注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就業等問題。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必要時借助社會觀護制度對其實施幫扶教育。

“未成年人涉及刑事犯罪,是一個很特殊的犯罪問題。” 裏讚建議司法機關應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既適度“柔性執法”,也對其嚴加管教,讓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從內心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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