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提出,與公安部等出臺指導意見,嚴懲以“被害”為名設局索財,讓“碰瓷”者“碰壁”。對設局“碰瓷”者亮劍,勇打違法喪德行為,司法機關守護善良與公義,傳播社會正能量,能促進形成文明新風尚。
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誣陷他人索財、有的不惜自傷賣慘訛錢、有的設局捏造他人損壞自身財物要賠償……近年來,各種“碰瓷”招數花樣翻新,讓人防不勝防。有人甚至以“碰瓷”為業,組成犯罪團夥作案,或“碰瓷”不成就直接搶劫。“碰瓷”類違法犯罪,敗壞社會風氣,極易滋生黑惡勢力。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卻常常有苦説不出,老百姓對此深惡痛絕。
針對“碰瓷”的打擊,此前一直存在定性不準、界限不明、取證不足、懲處力度不大等執法司法難題。“碰瓷”者屢屢得手,還與受害人同情弱者、怕麻煩的心理有關。由於容易得手、回報豐厚、遭打擊概率低,“碰瓷”類違法犯罪一度猖獗。
從實處著眼、細處著手,掃群眾所惡,護百姓平安。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提出讓“碰瓷”者“碰壁”,詮釋了司法為民的使命,彰顯了維護社會公義的擔當。當前,針對“碰瓷”類違法犯罪的多樣手法,已明確了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只要相關政法機關加強協作合力“圍剿”,確保案件依法快速處理,讓惡意施“苦肉計”的行徑吃到法律懲罰之苦,必能有效打擊“碰瓷”行為。
有了司法撐腰,遇上“碰瓷”行為,每個人也要敢於鬥爭,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碰瓷”者沒有可乘之機。